搅拌站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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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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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合作协议
搅拌站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合作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合作投资在XXXXX建立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未尽事宜说明
1、甲方原与他人合作的XXX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因多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原有合同已经终止,甲方独自收购原搅拌站(详见甲方和他人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原搅拌站投入明细)。
2、本协议签署前,甲方与原有股东间的债权、债务等事务均应由甲方独自承担处理。
上述搅拌站原土地租赁协议变更为甲方、乙方共同与土地出租方签署(乙方受丙方、丁方共同委托),原沙溪松南村杨胜码头搅拌站所有相关合同、协议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丙丁无关。
第二条合作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共同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2、各方出资:
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人民币XX万元,各占股份25%。
投资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于XX年月日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逾期不付的视为放弃本次合作,其余出资方有权另寻合作人。
工商执照办理由甲方、乙方出面。
乙方占股75%(丙方、丁方股份挂靠在乙方名下)甲方占股25%。
3、合作期间各方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各方出资归还各人。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合作人按其投资比例每年分配利润及承担损失。
2、合作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合作人出资总额为公司承担责任。
3、合作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所有合作人的共有财产,由所有合作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合作人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合作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合作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合作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及签订合同,对外销售产品、采购生产原料、支付合作债务等,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2、丙方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核与其它投资人审定财务计划。
3、丁方负责配合外拓业务。
4、各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应当按月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乙方获得全体合作人授权后进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6、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合作人损失时,应向其余各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执行事务如需变更由各方共同协商表决,表决一旦通过,须无条件执行。
8、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转让、变更上述投资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变更
一、投资转让
1、合作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当提前30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并通过全部投资人同意,股份的转让在全体投资人与新投资人签署合作协议后正式生效。
2、若公司需添加新的投资人需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并签署合作协议,新投资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共同责任并对企业原有债务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3、合作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及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退出投资
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人可自愿退出合作。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合作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因合作协议未规定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人在不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前提下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可以退出合作,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各合作人。
若由于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退出合作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除名退股
合作人有下列情况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的。
4、合作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被除名后,其他合作人应当按其财产情况进行与其进行结算。
四、其他退出事由
合作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视为退出合作,且合作人出资及共有财产按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处置: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执行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自行承担由于违反以下事由造成的损失: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人以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因此所得一切利益归企业所有。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除投资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合作终止与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况解散
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继续完成。
3、被依法撤销、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支付清算费用按法律规定按序支付。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无终止日期。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4、如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合作人须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太仓市人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多人)
合
伙
经
营
协
议
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
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
2、奖金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配。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在单笔交易额为万元内全权进行交易。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账户上流转,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
每(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如1、2、3、。
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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