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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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汇总
承德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管责任,促进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及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市卫生局成立市卫生监督稽查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开展。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
卫生监督稽查队员在卫生监督员中选拔,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工作精神。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受理违法案件举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承担行政复议的相关调查;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应当依法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二)检查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四)检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五)处罚案件中认定违法事实、采纳证据情况;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与否情况;
(七)案件处理公正与否情况;
(八)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卫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情况;
(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卫生监督员着装是否规范及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情况;
(十二)卫生监督员廉洁守纪情况;
(十三)与卫生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大队的领导下,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和安排,对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七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卫生执法人员,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
第九条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下发给被稽查单位同时报市法监科备案。
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卫生监督稽查办公室。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采取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稽查采用稽查量化打分制度,根据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定稽查量化打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市稽查大队对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稽查考评,对重点区域(双桥区、双滦区)监督机构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卫生稽查考评,对其他县区监督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卫生稽查考评。
市稽查大队,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根据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稽查频次。
第十六条对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抽签制,按所辖单位总数的3%随机抽取管理对象。
对各县区根据重点工作随机抽取监管单位,每次不得少于10家企业。
第十七条对稽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并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并按一定比例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所办案件由于超越法定权限或认定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等行为造成错案的;
(二)受贿、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或包庇纵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三)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四)未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卫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的或瞒报、谎报的;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管单位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未按许可准入规定标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
(九)在案件稽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干扰案件查处的;
(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擅自透漏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市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监管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领导不采纳承办人正确建议造成过错的,免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或监管不到位,仍无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或安全事故的;
(四)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待岗;
(四)警告;
(五)记过;
(六)记大过;
(七)降级聘用;
(八)撤消监督员资格;
(九)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讨;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1-6个月待岗:
(一)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监管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或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管单位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所办案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认定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等行为造成错案未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
(四)未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执法人员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所监管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稽查考评不合格的;
(七)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二)错案引起行政复议、诉讼并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法人员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造成社会反响的;
(四)所监管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稽查考评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五)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发生卫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的或瞒报、谎报的;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造成社会反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聘用;情节较重的,撤消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二)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或瞒报、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等行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聘用或者撤消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聘用或者撤消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聘用或者撤消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责任过错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局纪检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
卫生监督稽查评议标准
2008年7月11日
卫生监督稽查评议标准
一、卫生行政处罚考核评议指标(150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1
主体合法
20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机关,以本卫生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
2、被行政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被处罚主体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4、被处罚对象是公民的,应附有其身份证明;被处罚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并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
(4)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的,或对依法无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5)对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的;
2、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每处扣2分;
3、被处罚主体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扣2分;不完整的,扣1分;
4、代理人缺乏证明代理资格材料的,扣2分。
抽查近2年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10份。
2
事实证据确凿充分
20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
1、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2、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包括具体的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主要法律文书事实不清(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
(2)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3)卷中主要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或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4)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
2、证据不全的每案扣3分;证据间的主要矛盾没有排除或不提取重要证据的每案扣2分。
3、违法事实描述不准确的,如:
违法物品数量、违法所得、行为后果的认定有出入或者差错的,扣2分;
4、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程度等情形,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的,扣2分;
5、相关证据形式要件不符合有关要求,如照片等相关复印件无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并盖章(当事人签名)的,每处扣0.5分;
6、各种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封底没有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等类似字样并签名的,每处扣0.5分(拒绝签名或有说明情况的除外);
7、证据材料缺乏关联性,证明力不充分的,扣2分。
抽查近2年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10份。
3
处罚程序合法有效
20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等。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一名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或检查的(案卷调查或检查文书中只有一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2)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
(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的;
(4)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的;
(6)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
(7)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的;
(8)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程序。
(9)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
(10)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11)卷中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2)立案后三个月内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13)查处无管辖权案件,该移送但未移送的;
(14)应实施一般程序但未按该程序实施的。
2、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2分:
(1)在调查取证中未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的;
(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3)未按规定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4)送达法律文书无送达手续的;
(5)应当合议而未合议的;
(6)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
(7)不能执行案件又无任何结案说明的
3.没有在规定时效内办结或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
受理立案时间、简易处罚的备案、行政控制期限、证据保存期限、当事人救济时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不符法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合议(重大案件要行政领导集体合议)、行政审批、处罚告知、陈述或者听证、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必要手续不齐全的或者颠倒的,每处扣1分。
抽查近2年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10份。
4
法律适用正确适当
20
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4、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明确。
5、行使裁量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的;
(2)适用非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的;
(3)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乙法);
(5)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6)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的;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每案扣3分;定性与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每案扣3分
3.适用法律不完整,遗漏条、款、项、目的,每处扣1分;
4.没有法定情节,畸轻或者畸重处罚的,扣1分;
5.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扣1分;
6.应当而没有按照违法所得数额加以处罚的,扣1分;
抽查近2年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10份。
5
文书规范符合要求
20
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实得分﹦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考核评议分值/100×本项分值
查资料。
6
案件档案及时归档
10
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未及时归档一份扣2分,归档不符要求一份扣1分。
查资料、现场检查。
7
案件移送及时规范
10
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应当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该项不得分。
查资料。
8
结案率
10
有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结案。
实得分﹦本项分值×结案率(保留一位小数)。
从立案登记表或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中,随机抽取20件立案案件(档案中仅抽取一般程序处罚卷宗),查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结案;从上述20件案件中非选择性抽取10份卷宗,从财务、相关银行查证罚没款落实情况(卷宗中有相应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的,可以认为已经落实),无上述罚没款落实证明材料的,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当事人逃逸等原因,难以执行并有法院书面证明材料外,均认定没有结案。
结案率﹦结案案件数/抽查案件数×100%
9
平均办案时间
10
平均办案时间≤30天,得满分;平均办案时间≤60天,扣2分;平均办案时间≤90天,扣4分。
从本年度或上年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中,随机抽取10份一般程序处罚卷宗,查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天”为单位计算上述文书落款的时间差。
10
行政强制
10
抽取10份行政控制通知书或决定书,检查有无以下材料: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已经取得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实施行政强制的事实或情形);
2、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载明了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报批后实施;
5、实施强制措施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取得确凿的证据,扣2分;
2、未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扣2分;
3、书面通知中未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扣2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经报批后实施,扣2分;
5、实施强制措施后,未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扣2分。
查资料。
二、卫生行政许可考核评议指标(150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1
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许可程序
10
许可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各类卫生许可受理与审核分开,按照申请→受理→现场审核→签发的程序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1、无许可程序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2、未按程序每件扣2分;
2、不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时限进行现场审查的扣2分。
现场查阅核实相关文件和资料。
2
行政许可公示
10
1、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卫生许可有关事项(包括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等)。
2、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许可书面公示材料、网站公示材料、电子屏幕公示材料三者均无的,本考核指标不得分;
2、公示内容无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的,每项次扣1分;
3、无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投诉咨询电话,每项次扣1分;
4、无许可、吊销、撤销、撤回、注销公示项目的,每项扣1分,不及时更新许可、吊销、撤销、撤回、注销公示内容的,每项次扣1分;
5、无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或者有多项收费项目,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有缺项的,扣1分。
实地检查。
要求被检者出示或提供行政许可书面公示材料(如手册)、网站公示材料、电子屏幕公示材料。
从许可档案、许可登记表或者许可证副本中随机抽取10份最新许可文件,与“许可”公示项目核对;从执业医师许可档案、许可登记表或者许可证副本中随机抽取10名年龄超过退休年限二年人员的许可文件,与“许可、吊销、撤销、撤回、注销”公示项目核对;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检查,可以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查对财务记录、收费收据等方式进行。
3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10
受理与发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1、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扣5分;
2、受理或发证未在窗口进行每起扣1分。
实地检查。
4
许可主体
10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有合法资格,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无行政许可权不得分;
2、错级许可扣5分;
查资料。
5
许可受理
10
1、依法受理申请,按要求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受理内容规范、完整:
受理文书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受理文书中注明受理日期;受理文书中明确自受理之日至作出的批准决定的时限。
1、无出具通知书该项不得分;未填写受理、未予受理、不予受理记录的每份扣1分(总分5分)。
2、随机抽取5份申报材料,受理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每份扣1分(总分5分)。
查各类申请表、登记建档记录等资料,实地检查。
6
许可告知
10
1、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1、未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扣2分;
2、不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每起扣2分
实地检查。
7
许可行为合法有效
10
1、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每项决定扣2分;
2、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未出具书面决定文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扣2分;
3、对申请卫生许可事项不作为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许可档案各10份,并现场检查。
8
许可时间符合规定
10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份扣2分。
查资料。
9
许可数据查询方便
10
建立各类卫生行政许可数据库。
1、未建立卫生行政许可数据库每类扣1分;
2、未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的扣2分;
查资料。
10
许可文书规范统一
10
按要求制作、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1、未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该项不得分;
2、少制作1份扣2分。
查资料。
11
许可资料完整规范
10
许可档案及时保存,许可档案中资料完整规范。
许可档案中资料不完整,每件扣2分。
随机抽取10份企业档案。
12
许可依据
10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要准确(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合法或不明确扣5分;
2、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扣5分。
查资料。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
10
辖区内新改扩建单位预防性监督覆盖率。
1、不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扣5分;
2、监督覆盖率每下降1%扣1分。
抽查10家新改扩建单位并核对预防性监督资料。
14
许可收费
10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违背法律法规乱收费不得分。
查资料。
15
许可证填写
10
卫生许可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填写。
1、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书写不规范扣1分;
2、许可项目书写不规范扣1分;
3、卫生许可证上加盖的印章不准确扣1分;
4、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合法扣1分。
查资料。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考核评议指标(10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1
宾馆饭店二次供水的抽检
2
宾馆饭店二次供水的抽检。
1、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2、有监督检查记录;
3、有工作总结;
4、按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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