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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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
序言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始建于1950年8月,前身为张家口市技术学校,后历经察哈尔工业学院、察哈尔工业学校、华北工业学校、中央建筑工程部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工学院、河北张家口市建筑工程专科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等办学时期。
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由中专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省属本科院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ebeiUniversityofArchitecture。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
//。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素质好、学习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努力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和建筑行业、具有省内一流学科专业、特色鲜明的建筑大学。
第八条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九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实行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多层次培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多渠道、多机制的办学模式,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一)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学校积极构建以建筑类学科为龙头、工科为主体,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工、管、理、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坚持“突出优势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培养特色学科”的特色兴校战略,深化学科建设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一)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论证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积极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根据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积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注重对学科、专业、课程的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通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教学督导、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十佳教师、师德标兵评选等制度,全方位健全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形成包括教学目标监控体系、教学过程监控体系和教学信息反馈监控系统在内的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学分的本科生、研究生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的基础上,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弃权票按不同意票计数),方得通过。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尊重和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对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相关科研人员及学生,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正式给予处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研究,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建筑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进步、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和行业岗位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职业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行业特征和学校特色的特色校园文化体系,坚持以特色校园文化体系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特色校园文化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教学科研中的积极作用。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由学校党委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党委的日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其工作的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行政及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安全稳定与后勤保障等活动;
(四)管理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节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校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三)听取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
(五)上级党组织和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常务委员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
党委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全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的重要问题;
(四)学校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政策和对外投资决策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六)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护学校稳定及其它应当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七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
沟通协商后,或调查研究,分头开展工作,或为党委常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作准备。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组成,也可视情况增加人员。
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校长主持,列席人员由书记和校长确定,议题由书记、校长商定。
第三十八条书记办公会会议是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的处理党务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书记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和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必要时也可请校长、有关副校长及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传达、学习、研讨上级党委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党委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研究党群部门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四)通报交流和协调学校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视情况列席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一般每一至二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校长确定。
会议议题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在与校长充分沟通后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议决范围: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六)讨论落实建立以校长和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的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九)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系、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十)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的工作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第三节组织结构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四十二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委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学院、校直属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一)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确定人才配备。
各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二)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院属系、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辅部门,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节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设立学院、校直属系、教学(工作)部(以下简称系、部)。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和授权,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二)制定学院(系、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对所辖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三)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用与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对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或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参加,根据需要学院(系、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等,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节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专门委员会,校长授权各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教师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六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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