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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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摘要:
著作权法以公平、正义为其合理内核,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
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
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著作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了盗版的天堂。
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适应网络环境而进行变革,从而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本文就是从网络时代网络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的冲击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新形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利益衡平
前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范围空前扩大。
到21世纪初,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都已经处于某种意义上的“网络时代”。
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而享受到旧时代人类一生向往、但却求之不得的东西。
然而,人们在享受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被一系列凸现出来的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问题搞得无所适从。
例如,1999年4月,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案;1999年5月,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在线”案;2000年10月,彼阳诉新浪案。
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格式合同等大大挤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
同时网络技术的涌现和普及也使得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个人侵犯著作权的合理借口,一部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流离于著作权保护之外。
传播方式的变革,亟待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调整。
为了恢复网络环境下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挑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当前应对如何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粗浅的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著作权又称版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东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著作权是印刷技术、商品经济以及出版自由等多种因素发展的产物。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因此,著作权法自其诞生以来就具有双重目的,即一方面要保护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活动而应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要实现其双重目的,就必须在垄断与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一种平衡。
因此,在保护著作权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其中最主要的限制之一。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著作权法理论界关于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以下是我国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两者虽然在表述上不一样,但实质上都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必经过作者同意以及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
从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的角度来说,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其著作权,或者虽然由他人行使了应当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也不属于侵权,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二)网络环境的界定及其特性
随着数据通信网络技术和宽带光缆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整合,第二代因特网的建设已经进入实用阶段,在高速传输的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及其它信息网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互联互通,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使社会的信息生产、传播和使用建立在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促进了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为高速、准确、开放、便捷传递和获取信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本文所使用的网络环境一词,特指以信息高速公路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
网络环境具有诸多特性,其中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
(1)系统的开放性。
各种信息一旦上网,便会被通过各种服务器、主机、网络显示在全球各地的计算机终端上,从而降低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发生侵权行为;
(2)网络传输的高度综合性和跨地域性。
信息的复制、传播、表演、展示往往同时进行,难以区分;侵权行为的类型、地点难以确认;(3)无组织性。
作为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网络空间将全世界的人、机构、组织、企业、政府联系在一起,同时开展多种复杂的信息活动;(4)网络资源的共享性。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人类倾注于网络的终极梦想,同时也是网络空间可以实现的目标。
但这与著作权的专有权的保护形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5)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性。
网络的技术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不断升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并驾齐驱,竞相追逐,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各种难题;(6)网络主体的多样性。
网络环境下活动主体类型多样,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甚至归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上各自为政,难于协调。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界定
网络环境的上述特征,与著作权的特性往往相互冲突,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若想与之相适应,必须加以调整。
笔者以为,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仍然可以适用。
但要正确理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科学定义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正当。
对非正当目的的使用应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
在现实生活中,对下载他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比较容易判断,对于上传他人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则不容易及时辨别。
若在网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即使想有商业目的,也不可能像复制盗版书刊一样能够直接营利,因此有些网站经营者已经适应了信息时代与读者及时交流的要求,他们定期选择一些精彩的作品存放在自己的站点以供网民访问。
读者如果喜欢该作品,他们就会不断地访问存有该作品的页面和站点,以获得最新的版本内容,访问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该作品所在的站点就具有了商业媒体的价值,这部分收入是传统出版物所无法做到的,其营利的目的也不易被及时察觉。
(2)使用不须经作者或著作权人许可。
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是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的本质区别。
(3)使用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定许可通常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4)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对没有发表的作品就没有合理使用的余地。
当然,这里的发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也应包括网上发表。
(5)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
任何一种行为要受法律的保护,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予以明确认可的,否则即使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正当的也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可以做如下概括:
合理使用是指无须经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出于正当目的而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是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
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对这种已有的平衡构成挑战;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必然相应带来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每一次传播技术革命都带来更先进有效的复制手段从而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使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更加困难。
总之,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冲击面前经过适时的不断调整才得以生存并走向现代化。
但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结合而产生的新的传播技术的革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甚至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生死存亡的困境。
主要体现在:
(一)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随着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人也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
目前著作权人广泛采用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
访问控制措施主要有口令加密技术,插入像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才可进入等;使用控制技术主要有电子签名、电子水印以及使用期限限制等。
毋庸讳言,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法从来都存在互补关系。
在传统著作权法时代,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权利作品上加上防伪标志,而在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措施更是找到了施展拳脚的阵地。
但是,著作权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向技术保护措施让出空间正引起国内外学者此起彼伏的争论。
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协调问题。
技术保护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犹如给作品加上了一把锁,只有付费者才能获得钥匙,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将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和免费表演都不得入门,这显然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大大挤压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
(二)网络格式合同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合同将在知识产品的交易中占据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网上著作权作品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合同进行,这种交易不同于现实世界,主要采取许可方式,常用的有点击许可证与启封许可这两种形式。
由于这种网络合同是用技术保护措施武装起来的格式合同,对公众的合理使用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因为权利人、销售者可以凭借一纸契约藐视著作权法的存在,随意践踏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
由于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拥有者和控制者,辅以技术保护措施往往使权利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公众要么接受所有不合理条款,要么根本无法接近作品。
因此网络格式合同剥夺了公众的权利,使公众的“合理使用”无从使用,使公众的契约自由丧失殆尽,网络格式合同俨然成了权利人的垄断武器,大大扭曲了著作权法的平衡思想。
(三)复制权的扩张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和最基础性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这是因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是个充满了“复制”的过程。
这种复制区别于传统的复制的特点主要有:
(1)这种复制是暂时性的,一旦计算机关闭,复制件就会消失;
(2)这种复制有无数主体的参与;(3)这种复制多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
面对这种网络上无处不在的时时刻刻在发生的暂时复制,著作权人感到了威胁。
他们希望把这种暂时复制也归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他们成功地寻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它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采用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
这一规定已经把复制权的范围推到极限,所有的复制都可以被囊括在内。
因此,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的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这显然是著作权专有权领地的扩张,其必然的结果是广大公众的合理使用领地的缩小,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四)数字图书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图书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
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允许图书馆复制馆藏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
面对将馆藏资源数字化己经成为构筑图书馆数字馆藏资源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将该条款延伸到数字环境中,也就成为现实的选择,对此并无异议。
争议较大严重危及著作权人权益的,主要是将作品数字化后用于在线借阅。
很显然,一旦实现作品的在线借阅,用户就可以任意浏览,这与传统图书馆的借阅相比,大幅度地提升了作品被使用的范围,从而导致作品在传统市场的销售份额的下滑,而这一点将会导致对权利人的不合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盲目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人就会丧失对作品的正当权益。
这时候,原本平衡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成了不法侵权人不正当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借口。
因此把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盲目的认定为合理使用将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
(五)网络远程教育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理应享受包括著作权作品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成果。
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和各国的著作权法在作者的著作权与公众的受教育权、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均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对作者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规定合理使用除了是对教育权与著作权的平衡外,还由于这种合理使用一般不会妨碍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
因为在传统课堂授课方式进行的教育活动中,作品的受众是特定和有限的,相对于作品的潜在市场而言微乎其微,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发行。
而受教育者个人获取作品以及在个人交往的范围内传播作品,其范围十分有限,也不会影响作品正常发行和获利。
而且由于教育有利于提高民众素质,扩大知识的受众,从而间接地有利于作品的发行,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实际补偿,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合理的。
网络远程教育,又叫在线教育,它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教与学在空间与时间上相分离的教学模式。
它与传统课堂教学有着不同的特点:
(1)它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与方式远远超过传统课堂教学;
(2)它使用的作品具有开放性,不仅学生可以访问,其它社会公众也可以大量访问;(3)它的教学对象是社会的广大公众,与传统教学的对象、人数不可同日而语;(4)它的服务多数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
由于网络远程教育不同于传统课堂教学的上述特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远程教育中是否仍然适用就受到了权利人的质疑。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在远程教育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过程中就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传统课堂教育中的合理使用豁免显然难以成为网络远程教育中使用者抗辩的理由。
(六)精神权利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差别很大的。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给予精神权利很强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基本上不承认著作权精神权利的存在。
即使到20世纪末,它们在给予精神权利有限的保护的同时也都同时规定了限制条款。
作者创作作品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一个好的作品凝聚了作者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心血,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尊重,就是对作者个人的肯定。
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规定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无法控制,使用者任意改变、删减甚至歪曲作品都变得非常容易。
只需要复制和粘贴就可以,因此任意删改作品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且这种篡改非常隐蔽,作者根本不会知道,给篡改者以很大的方便。
其次,精神权利的保护对作品的国际交流十分不方便。
著作权保护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著作权法》。
如前所述,世界上存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规定著作权包含有精神权利而英美法系是没有或很少有精神权利保护的,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各个国家的精神权利规定的也不尽相同,比如时间长短、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等等。
而网络的跨国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使得包括信息产品在内的商品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因此,精神权利保护的显著差异会在跨国贸易时造成很大的麻烦。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新形式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在如此众多的矛盾关系中,合理使用俨然成了“众矢之的”,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命运走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在网络环境中应该废除合理使用制度,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
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条件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理由为:
1.合理使用是反信息垄断的有利武器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的制定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使用制度控制的非常严格,有些不平等法律条款的制定,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作品合理使用的数量、种类、时间,比如对于文学作品规定比较宽松,而对于科学技术作品限制的就非常严格,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数字鸿沟,而且这一鸿沟还在不断的加大。
网络世界的到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机会,这是因为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科学技术作品只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就可以看到。
网络信息量非常大,更新非常快,发展中国家可以从网上接触到发达国家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调节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平衡的砝码。
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发展中国家用以获得发达国家先进科技文化知识的有效手段,发展中国家一定要争取公平、有效的行使合理使用的权利,为自己国家的教育等领域争取到更多更充分的接触新信息的机会,更好的发展自己的综合国力。
2.合理使用对于加速作品创作,促进作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作品都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史都是继受和传承的过程,而在网络环境下,海量的信息为创作者们的创作更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资料来源。
可以说,合理使用使创作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丰富的材料,大大提高了作品创作的效率,缩短了作品的产生周期。
而且,网上合理使用并不会使大家都不去购买这些精神产品,冲击著作权贸易从而影响权利人的经济权利。
因为允许自由上下载等合理使用作品,实际上可以起到一种事前的营销、推广效果。
台湾作家蔡智恒的网络小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当时在网上也是红极一时,而后出版纸质印刷版,依然人气不减,一印再印,发行量过10万册。
博库网也在网上推出了号称中国第一的网络电子图书—《王朔大话录》,任读者从网上免费下载。
可见,这些做法并没有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造成多少损害,它对作者尤其是那些无法通过传统出版途径出书的创作人提供了另一个可以大展宏图的舞台。
短期的经济耗损可以从长远的扬名立利得到回报,对权利人来说,亦不是不可接受的。
3.合理使用对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早在1948年就已经宣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有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
”合理利用前人的智力成果,分享社会集体的智慧结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而国际互联网更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开创了获取信息、接受教育的崭新面貌,网上合理使用作品对于渴求知识的人们来说,不失为新技术赋予他们的福音。
通过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并借助网络的传输,人们再也不会被局限在传统有限的国家报刊的统一报道中,而看不到其他的观点。
了解知识的途径一旦被拓宽,人们的头脑就不再是空白贫乏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允许在新的环境中继续合理使用作品,不仅能直接保护人们的了解权,也能间接推进人类文明进程。
(二)构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正义、合理原则
网上作品虽然载体和传播方式不同,但仍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社会精神财富的结合,传统媒介中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著作权财产利益的冲突在数字化的环境中更加突出。
因此,围绕着创作而形成的著作权财产利益仍然应该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实现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标。
只是,广大公众在数字环境下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该把限制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作为重点,当然这种限制应该以不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过多的影响网络传播者经济利益为前提。
2.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信息化水平己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数字鸿沟不单是一个技术层面的数字化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它关系到社会的贫富差距、信息资源、资金、就业、生活质量等。
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是信息社会的媒体,正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信息化得到迅速发展。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性特征,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著作权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在设置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时,应该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因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对发展中国家更加不公平、不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关系。
3.尊重网络本身的规律
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共享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又因为数字化媒体特有的信息处理方式,因此,在使用网络上的信息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与传统的纸质媒体的信息使用方式不同,对于恶意的剽窃、抄袭的行为应该进行制止,“而对于那些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而必须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比如网络传输、网络连接、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缓存等有利于符合网络特征的服务而引起的自动的、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暂时复制及其他使用方式,或其他非商业性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该视为合理使用。
”
4.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可忽视
著作权人对网络的不满主要来源于网络对其经济权利的侵犯,但是在建立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也不容忽视,要保持作者署名与作品本身的同一性,不得破坏和丑化作品,引用网上作品时应用站点名称、网页、网址等来表明作品出处。
(三)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绝对垄断,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应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为自身的经济文化谋求最宽裕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
首先,网络环境下,我国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可适用,但有必要调整传统的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借鉴因素主义立法模式;其次,有必要对技术保护措施、数字图书馆、网络远程教育等做出适当调整;最后,还应从司法角度去考虑,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立法模式的调整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是列举式的。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法官而言是操作性强,对公众而言是预测性强。
这也是这种模式在前网络时代作品利用方式有限的前提下被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作品新的利用方式层出不穷,合理使用有限的列举式的规定将使大量作品新的利用方式被确定为侵权使用,这必然使广大使用者畏首畏尾,限制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因此,我们应在立法中具体列明合理使用情形的同时,规定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在确定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时,应当考虑到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程度以及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即采用列举式和因素主义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
2.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
建立广泛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被提到了国际保护的层次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条约确定下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无不顺应这一潮流,已经建立了本国的保护制度。
相应的我国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6款和2001年12月我国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第3项都作了规定:
“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应承担侵害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加入WTO后为顺应国际潮流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我国著作权的修改却没有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大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
“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失衡的技术保护措施虽然表面上损害了使用者的利益,但最终也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技术措施是不应当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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