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成聘用合同10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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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成聘用合同100条
律师(提成)聘用合同(100条)
甲方:
律师事务所
乙方:
律师
乙方送达地址: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聘用律师工作内容、报酬取得方式、工作纪律等多项与工作有关内容进行沟通,乙方同意受甲方所聘并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
2.甲方依据法定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制度对乙方的管理属于业务管理,而非劳动管理。
3.乙方从事的法律服务行为属于其应完成的律师执业义务,非甲方强行安排。
二、工作内容
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从事如下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承办各种专职律师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完成甲方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
三、合同期限
5.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案件报酬
6.甲方线索:
(1)乙方独立承办通过甲方竞争方式获得的案件,其案件报酬比例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多名律师共同办案的或者案情比较特殊的,经双方协议或由甲方及其他办案律师另行协商分配比例;
(2)乙方独立承办由甲方直接分配的案件,其案件报酬款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多名律师共同办案的或案情特殊的,由甲方及其他办案律师另行协商分配比例;
(3)乙方独立承办甲方的营业部或者客服等部门分配的案件,其案件报酬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4)乙方承办案件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众多或者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该案件的提成比例参照上述比例适用,具体比例有甲乙双方协商。
7.乙方线索:
(1)乙方独立承办自己带来的诉讼类案件,其案件报酬款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2)乙方独立承办自己带来的非诉类案件,其案件报酬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8.市场推广:
(1)甲方为乙方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营销包装、市场推广所产生的案源,其案件报酬款为扣减完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扣减项目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款 %【具体税额根据实时变化确定】);
(2)甲方可能提供给乙方上述营销机会外的其他各种营销机会,乙方基于该营销而形成的案源均属于甲方提供的案源,乙方依照上述条款计算案件报酬收入。
9.比例变化:
(1)乙方作为专职办案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报酬比例执行,如果乙方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上述报酬比例不再适用,具体报酬比例计算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遵照执行;
(2)乙方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参与任何形式的管理机构、担任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五、报酬发放
10.发放时间:
甲方应于每月 号至 号之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比例和报酬提取进程所确定的金额,发放上月律师的案件报酬收入,本月签订的合同,下月开始发放提成款。
11.报酬提取进程:
签订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后,提取报酬比例的 ,余款(“应提数额”的 )于案件代理结束向甲方行政主管或质检人员递交“结案报告”,声明此案甲方已经履行完毕对客户的合同义务,乙方已经履行完毕对甲方的合同义务,经甲方主管审查应向乙方及时发放已结案件的余款。
12.多名律师共同承办案件的,承办律师提成比例依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比例”为基数,由承办律师协商确定,并签订提成比例分配协议。
13.集团诉讼案件提成代理协议的期限分为平均月,按月发放,也可以撰写具体条款。
14.律师交通费提取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发放案件报酬
15.甲方在案源分配中产生争议,需要重新分配案源的;
16.委托人或我方当事人向甲方提出投诉,纠纷尚未解决的;
17.多名律师在承办中,就案件分工、分配及退费产生不一致看法,无法达成书面协议;
18.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委托人或者我方当事人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诉讼、仲裁等纠纷,纠纷尚未解决的。
七、甲方权利义务
19.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
20.在乙方提交执业证后为乙方办理年度考核,但乙方自行承担注册费用;如律师拒不向甲方支付律师协会的会员费,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代办年度考核手续;
21.甲方可对乙方就遵守律师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章制度等进行相关建议;
22.当客户缴付律师费时,甲方应开具发票;
23.如客户需要提前出具发票,且事后拒不向甲方支付发票上的律师费用,则由乙方承担向甲方支付发票金额责任;
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修正,并可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乙方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5.乙方的正常工作收到他方的干预或阻扰,甲方应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权利义务
26.乙方不得承办风险代理案件,除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27.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收费标准,若不依照标准收费则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8.因个人因素产生的经济责任、民事纠纷、违法乱纪等,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9.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行政管理机关及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章制度等,不得假公济私,严格保守甲方的业务、收益等各项秘密;
30.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案件质量标准,保护当事人利益,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31.乙方正当的业务活动不受干预,对甲方的业务活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甲方的不当处罚有权提出申诉;
32.因乙方代理的案件产生投诉或者诉讼,乙方应予以解决并承担向客户所退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3.当甲方向乙方发出停业通知,则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得接收新的案件,否则承担每案案件收费额 倍的违约金,且总额不得低于 万元;
3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模拟开庭、模拟谈判、案件例会、案件讨论会、案件质量考核标准)、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
35.乙方承诺不在甲方办公区域内吸烟,否则每吸一次乙方应向在场的每个人支付 元作为侵害赔偿金;
36.乙方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如乙方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修改协议内容,应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九、保密条款
37.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述事项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38.乙方作为甲方的执业律师,明确知道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甲方为获得相关信息支付了大量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人透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案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对案件的观点、方案、客户联系方式、案件进程及证据资料等;
(2)分配情况:
律师合作模式、质量管理方法、违约责任的分摊、商业风险的分摊、案件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方法;
(3)合作情况:
与甲方在分配、办案、设备、软件等各个方面曾经有过合作关系的公司、机构和个人;
(4)管理情况:
与甲方签署的相关全部协议、软件开发商名称、软件开发方式、设备型号、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价格;
(5)保密期限:
在乙方离职后,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
39.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因履行职务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40.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业务或自行办理的业务完成的内容,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应属于乙方的身份性权利除外)
41.甲乙双方聘用关系解除后,乙方必须将所有涉密资料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保证本人不再有任何使用该资料或信息的权利。
42.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乙方如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信息,则应当向甲方承担至少 万元违约金或相当于案件收益或成本支出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一项主张权利。
十、同业禁止
44.乙方离开甲方后,不应劝说甲方之聘用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员工)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机构执业或工作;
45.乙方离开甲方后不应再度邀请通过甲方认识的人员参加各种会议,所谓通过甲方认识是指甲方先认识,而乙方通过甲方引荐等方式后认识的人;
46.乙方离开甲方后 个月内不得到达本所其他律师已经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否则将向本所承担 万元违约金;
47.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案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介绍给其他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或相当于案件总收入的数额的赔偿金;
48.考虑到乙方在工作中将涉及的诸多客户资料,具有重大案件价值及商业价值,无论是否在甲方工作,乙方绝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合作承办首先联系甲方的各项案件,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上述资料和信息,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承担 万元违约金或等于案件涉及律师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49.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任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得私自开展与法律相关的任何业务。
50.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不得担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51.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任何主体合作开展法律业务,或获取其他律师事务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介绍费、代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
52.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等;不得在前述单位或机构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十一、案卷权属
53.乙方承办案件的卷宗所有权归甲方,案卷的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案卷存档的具体规定。
54.知识产权:
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但乙方享有署名权。
若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出版的,则所得收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
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所获得的案卷及甲方其他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研究使用权,在乙方离开甲方时需要将材料留存甲方。
乙方若违反本条之约定,则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 万元的违约金。
十二、社会保险与福利
55.乙方在调入甲方前已经自行向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乙方不同意将保险关系转入甲方,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提交社保中心提供的乙方参保证明,否则甲方因此受到的处罚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履行业务负伤,依社会保险负担疾病救济费用。
56.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57.培训聘用律师、鼓励个人发展是甲方的政策之一,甲方会有计划地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除各种内部培训活动外,甲方也鼓励乙方自己参加一些外部的培训活动或课程。
58.如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的,该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存在冲突之处以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为准。
59.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时,凡是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培训费;偿还培训费标准:
在甲方执业 年内的,偿还全额培训费;在甲方执业 年以上不满 年的,偿还培训费的 %;在甲方执业 年以上可免除偿还培训费的义务;
60.乙方认可在甲方执业期间,甲方为提高其职业技能支出了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培训费用,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 元的损失。
十三、乙方税费
61.乙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税率发生变化乙方应补足所欠税费。
十四、调动程序
62.委托人意见:
(1)甲方线索:
乙方取得承办案件报酬后拟调出甲方,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如该案件尚未办理结案手续,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案件报酬款必须全额退还,否则甲方不予办理调转手续,但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除外;
(2)乙方线索:
乙方取得承办案件报酬后拟调出甲方,如果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再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调转手续。
63.三方协议
如果委托人同意乙方调出,委托人需与甲方签署协议,同意甲方不再承担本案的任何义务,否则甲方不予办理调转手续;委托人可待乙方调动后再与乙方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
64.四方协议
多名律师共同承办的案件,由甲乙双方、其他律师、委托人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最终方案由甲方决定,此前乙方不得调离甲方。
65.提醒条款
乙方调入甲方前应如实提供在原律师事务所未结案件的情况,待三方达成协议后,乙方方可调入甲方。
乙方调入甲方后如仍需承办原律师事务所未结案件的,且甲方未依市场价格收到律师费,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在三方协议中不得含有“由 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
66.无论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辞退乙方或乙方自行辞职的,乙方均有义务按照律师协会案件归档的规定和甲方档案管理制度办理业务案件交接手续和乙方的财务、物品结清手续,且不存在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对外诉讼或对外承担债务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调转手续。
67.过错责任:
若乙方因自己的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且该案件正在审理或尚未赔偿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调动手续。
68.案件交接:
系指将案件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若无原件则递交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原件、案件进展等所有案件信息全部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
69.财务交接:
系指乙方应将所有案件的钱款结清,包括结清甲方拖欠乙方、乙方拖欠甲方、乙方拖欠客户等费用。
70.交接时间:
甲乙双方应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日内办理完毕。
71.违约责任: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乙方拒绝交接档案,逾期每日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72.调动交接:
合同期限内乙方调出甲方执业以及合同期满不准备再续约的情况,乙方需要至少提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步交接完工作,并在 个月期间不再代理甲方案源案件(甲方同意除外)。
合同期满时或调走日仍有未结案件的:
(1)如委托人仍要求乙方代理,收取的代理费先行退还甲方后,再行办理财务结算、物品交接、案卷交接。
在乙方未移交完毕之前,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调动手续。
具体调动流程细节遵守甲方相关规定。
待乙方办理完结该案件时再补发相应承办费用。
(2)如委托人同意更换承办律师的,乙方应依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承办律师更换手续,并由甲方对乙方工作量进行核算,乙方享有与付出工作量相当的案件报酬,其余部分须退回甲方。
在乙方未按此约定完成财务结算、物品交接、案卷交接之前,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调动手续。
十四、投诉管理
73.基于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客户对乙方或甲方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先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后未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质监部门或其他部门介入并成功解决纠纷的案件,乙方应将承办费的 %(从律师提成中扣除)交给纠纷处理部门。
74.成功解决纠纷有以下几中情况:
(1)如被要求更换案件承办律师,作为该案承办律师的乙方无条件退出案件并退回收取的代理费至甲方,并认真配合交接人员完成案卷交接工作;
(2)如要求退费或部分退费且合理的,依要求退费;
(3)如虽无更换律师或退费要求,但客户反复投诉乙方同一案件 次以上且投诉理由成立的,甲方行政部门自动接管并从乙方代理费提成中扣除案件承办费的 %交投诉处理部门。
十五、被诉责任
75.提交资料:
乙方或甲方因乙方承办案件引起投诉、诉讼或仲裁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全部文件原件提交给甲方,以利于甲方采取积极措施。
76.准备工作:
乙方或甲方在被投诉、诉讼或仲裁期间,乙方不得离开中国境内,在涉诉案件开庭前一周及开庭当日后应每天到本所准备开庭和开庭后总结。
77.案件报酬:
乙方或甲方在被投诉、诉讼或仲裁期间,未付提成则暂停支付,用于支付涉诉案件中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但未付提成额超过被投诉额 倍及以上的部分且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部分甲方可以支付给乙方,将从未支取部分的 的提成款中按月支付涉案律师的基本生活费。
78.例外情形:
如果被诉案件是在调入本所之前发生且本所拒绝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79.代理人选定:
乙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必须至少聘请一名律师作为乙方的代理人,由涉案律师和甲方共同选定,律师费用由乙方本人承担,但选定的代理律师同意减免代理费用的除外。
如果涉案乙方在收到投诉、诉讼或仲裁通知之日起 日内且开庭 日前怠于聘请代理律师的,则由甲方聘请律师;如由甲方先行支付律师费用的,则涉案律师除向甲方赔偿被诉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另行承担 倍律师费用作为违约责任。
80.拒不配合:
若涉案律师在开庭时拒不出庭,拒绝向甲方提供全部案件资料的原件(当事人保管且不交付律师的除外),且甲方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则此名律师应当向甲方承担判决或仲裁文书中裁判甲方应当支付数额的 倍违约责任。
81.法律后果:
若因乙方而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赔偿责任如下:
(1)被警告的,乙方须作出书面检讨,并由甲方决定对涉案律师的处罚措施;
(2)被处以罚款的,甲方承担责任后,由乙方赔偿甲方本所不少于 倍于罚款金额的损失;
(3)被没收所得的,乙方应赔偿 倍于甲方既得利益的损失;
(4)被停业整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停业整顿期间的管理成本和根据甲方自收到停业整顿通知之日起前 个月平均收入的核算而损失的甲方收入;
(5)甲方被吊销执照证书的,乙方应当承担如下全部责任:
①赔偿律师事务所停业执业期间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房租、水电费等所有支出);
②核算甲方自收到停业整顿通知之日起前 个月平均收入,赔偿甲方停止执业期间的收入;
③承担重新申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具体数额根据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确定。
十六、免费法律服务
82.乙方若进行免费的法律服务,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在协议中注明甲方不承担案件的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七、商业秘密
83.双方均应保守本合同的内容,如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十八、合同变更
84.甲方可委托本所或本所之外的人作为有权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就该合同内容另行协商;
85.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十九、送达方式
86.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为乙方接收甲方通知的送达地址,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甲方邮件一经发出视为送达。
87.乙方确认:
聘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告知甲方。
如乙方以上事项发生变更,没有如约通知甲方,甲方以此信赖送达的法律文书,将视为已经送达。
二十、乙方承诺
88.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聘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亦非在有关竞业限制期限内,且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情形。
89.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所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90.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身份信息资料、资格证书信息资料及办理执业提交的其他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十一、甲方解除权与除名权
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在签订聘用合同后三个月期间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2)因有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
(3)乙方在应聘时,隐瞒患有不能正常工作疾病的;
(4)乙方严重失职,可能或者已经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则或甲方制订的案件质量标准的,给甲方造成声誉或物质损失且拒绝赔偿的。
92.甲方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方式,乙方的电子邮箱为:
)。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风险代理,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除外;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
(3)乙方代理案件过程中有当事人要求提出更换律师,且该种情形在聘用期间出现在其代理的三个案件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办案件受到当事人投诉或者诉讼,经律师协会、司法局、法院、仲裁委员会等认定律师存在过错的。
93.甲方劝退:
若乙方对同事之间存在不礼貌行为,则由团队律师共同表决,如果劝告三次无效则甲方可以劝退。
乙方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违反执业纪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甲方可无条件对乙方进行除名,并办理相应流程。
二十二、乙方解除权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方式)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的;
(2)甲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 日不发放工作报酬;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全部案卷、财务及物品的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调动手续。
二十三、赔偿责任
95.乙方在承办非因“乙方线索”获得的案件中,如因乙方或甲方被客户投诉导致退费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律师收费额的责任,如退还给客户的费用大于已经收取的费用,则以最高额为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在客户退费的范围内向乙方追偿。
96.乙方在承办因“乙方线索”获得的案件中,如因乙方或甲方被客户投诉导致退费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律师收费的违约责任,如退还给客户的费用大于已经收取的费用,则以最高额为赔偿责任。
97.乙方在承办案件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甲方有权更换乙方并重新指派律师代理案件,且乙方应退还案件已经分得的全部代理费,同时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误工费用、交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因停业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98.乙方在承办案件中,如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扣留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的代理费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领取律师出庭函或借用过去领取的律师函律师事务所盖章的文件,并对外使用的,每使用一份出庭函或者调查信或其他律师所信函,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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