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考前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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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考前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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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考前培训,考试要点,1、考试教材法律法规(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省)安全知识考试补充教材(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国)2、考试模式改变,自2016年年底以来改为机考。
3、题目中技术占比加大。
4、表现在题库(顺序和考试题目不一),基本书中原句。
5、考试题型,考试题型,B类人员考试题型1、考试时间:
90分钟2、题型:
(1)单选28题(0.5分)
(2)多选24题(1.5分)(3)案例24题(0.5/1.0/1.5分)(4)判断24题(0.5分)043、共100题100分60分合格4、多选:
多、错、漏选均不得分,C类人员考试题型1、考试时间:
120分钟2、题型:
(1)单选58题(0.5分)
(2)多选34题(1.5分)(3)案例24题(0.5/1.0/1.5分)(4)判断34题(0.5分)3、共150题150分90分合格4、多选:
多、错、漏选均不得分,目录,01,法律,02法规,03规章,04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四个层级,1、法律制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例:
宪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2、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
国务院常务会议、某省级(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四个层级,3、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制定机构:
住建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4、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例: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通知,法律,PartOne,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标后);(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连带)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包连带)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和监理连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周边防护)。
第四十一条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注意施工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三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安全负责人),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以拒绝。
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和个人连带)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部分: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第七十六条关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法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基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建道金矿)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一部分:
法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警告【黄】、禁止【红】、指令【蓝】、提示【绿】)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一部分:
法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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