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0610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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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0610修改
江西省县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技术规定
(试行)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
2005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为科学编制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参照原林业部《国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1996),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编制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我省林业在全国率先跨入可持续发展阶段”的要求,指导县(市、区)科学地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全面实现分类经营,努力建设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是编制中长期林业发展规划、进行年度作业设计、安排林业生产建设与投资的法定技术文件,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林业生产和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每十年一次,即以十年为一个经理期,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期方案要求与国家“十一五”计划相衔接,并落实“十一五”年度计划。
第四条编制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应当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思想,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科学调整林种、树种和龄组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合理确定森林采伐量和编制采伐限额,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古树名木和重点生态公益林。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
科学区划地类,充分利用水热潜力,加速低产林改造,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集约度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和名、特、优、新林业商品经济资源,优化林业产业结构与布局。
(三)坚持因地制宜和合理配置相结合,促进城乡林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区别山区多林县与平原少林县,正确界定不同的经营方向和培育目标,编制各具特点的森林经营方案,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管理措施。
(四)坚持外延与内涵发展相结合,全面提高林业资源整体素质的原则。
加快困难立地宜林地、采伐迹地和平原、低丘岗地的造林与更新步伐,促进森林覆盖率的提升,并采取集约化与适度规模化的经营措施,全面提高林地生产力。
第五条编制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文件或计划任务书;
(二)地方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林业区划、中长期规划;
(四)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规程(范);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并核准的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包括二类调查成果、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结果和各类林业专业调查成果;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更新合格的最近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
(七)有关大中型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设计文件;
(八)林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果、经营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林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的最新成果等。
第六条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在编案前由编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森林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经营目标;
(二)以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为主要内容的分类区划(调整)与保护、发展规划;
(三)林业生产经营(种苗、造林、更新、抚育、改造、采伐、加工、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等)规模与布局;
(四)森林资源培育(种苗、造林、更新、抚育、改造、采伐等)技术设计;
(五)合理年采伐量的计算确定与采伐限额编制,森林采伐技术设计;
(六)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规划设计;
(七)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森林游憩等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设计;
(八)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
(九)森林经营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深度可根据各地资源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等因素自行确定,但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森林经营类型和本经理期的经营措施要落实到小(细)班,以经营类型为基本规划设计单元;
(二)本经理期需要进行改造、采伐更新和适宜培育森林资源的林地要落实到小(细)班,并确定下一个经理期的森林经营类型;
(三)本经理期前5年的森林采伐与培育规划指标应分别森林经营类型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小(细)班,后5期规划滚动安排但暂不分解到年度;
(四)较大规模的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项目要做出预可行性研究;
(五)其它项目原则上只进行宏观规划。
第八条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程序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编案准备阶段。
即在确定编案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技术、人员队伍和资金方面的准备,编写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收集各类信息,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分析论证阶段。
包括:
1、对县域森林资源、林业产业与经济结构、经营管理现状与系统环境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明确林业发展潜力、优势和经营方案应该和可以解决的主要问题(重点内容),提出科学的森林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经营规模与布局进行决策优化,提供若干个可供优选的方案;
2、由主管部门、调查规划设计部门、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提供的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优化,确定一个原则方案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三)规划设计阶段。
即在原则方案的控制下,展开各项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编写县(市、区)经营方案文本。
(四)审查修改阶段。
将编写完成的经营方案文本(送审稿)及其各项专业成果资料送交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定稿。
第九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
(一)编案工作在县(市、区)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林政资源管理、营造林、资源调查监测、计划财务与规划设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编案工作。
(二)实行技术责任制。
为保证编案工作质量,各县(市、区)应确定技术总监,负责业务技术指导与质量把关。
编案成果应由技术总监和林业局长共同签名盖章确认。
(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承担编案工作的队伍应当具有乙级(含)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非持证单位编制的方案,林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定。
编案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还应当吸收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完成后,先由县(市、区)林业局进行初步审议,然后由设区市林业局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进行终审。
(二)经终审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编案领导小组报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专业调查
第十一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应收集以下信息
(一)图件资料
1、地形图:
比例尺1:
1万和1:
5万及其它;
2、县(市、区)森林分布图、林业分类区划图,乡(镇)林业基本图、林相图;
3、航拍照片:
尽可能收集近期大中比例尺航片;
4、其它图面资料。
(二)林业区划、规划、调查的成果资料
1、林业区划、生态公益林区划、农业区划、农业气候区划等区划资料;
2、林业规划、速生丰产林与工业原料林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果业规划等规划资料;
3、二类调查、土壤普查、野生动植物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等调查资料。
(三)自然条件
1、自然地理与地质,包括区位、成土母岩、母质、地貌特征与地质灾害等情况;
2、气候与水文,包括降水、蒸发、气温、积温、极端温度、风力、霜期、日照、冰雹、干旱及灾害天气、水系、水库、水位及灾害水文等情况。
(四)社会经济
1、乡(镇)、村、小组个数;
2、总人口(城镇与农业人口)数、劳力与分布;
3、国土面积与分类,包括耕地(水田)、旱地(坡耕地)、林地、园地、水面等情况;
4、林地林木权属情况;
5、林业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林业(种苗、造林更新、抚育间伐、林分改造和主伐等)的历史习惯、技术水平、传统经验和经营效果等;
6、GDP、农林牧副渔业产值情况;
7、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8、道路、航道码头与交通运输情况。
(五)林业工程建设情况
1、长防林、珠防林、退耕还林、小型生态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森林公园、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防沙治沙林、堤(渠)岸绿化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2、世行贷款、日本政府贷款、部省联营、林业专项贴息贷款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等商品林业工程建设情况;
3、良种繁育基地、优良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等种苗工程建设情况;
4、病虫害、森林火灾等防灾救灾工程建设情况;
5、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建设情况;
6、龙头企业、民营造林工程建设情况。
(六)林业经济情况
1、县域内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林业局、林场、苗圃等)与职工从业人员情况、社会工资与林业行业工资水平情况;
2、最近五年木材及林副产品供求与产销、加工利用、多种经营情况,以及县域周边一定半径范围内木材及林副产品加工企业及木材消耗、流通等情况;林产品市场与竞争情况;
3、历年林业投资与资金来源情况;
4、林区道路、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5、营造林及木材生产成本、税费、金融支持政策情况。
(七)林区多资源资料
1、林区枝桠材及“三剩”资源数量及利用潜力;
2、林区水资源(面积、流量、水质等)及利用潜力;
3、林区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药用、食用、工业用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培育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与潜力;
4、林区景观旅游资源开发潜力;
5、林区其它资源(建材、煤炭、矿产等)的开发潜力。
第十二条编案前还应当收集或编制适用的森林经营数表(模型),如立地指数表、林分生长过程表(收获表)、林分生长率表(模型)、材种出材率表、经济林收获表(收获预测模型)等。
第十三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合格的专业调查资料。
现有专业调查信息不能满足编案要求时,需要按国家林业局、省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补充专业调查。
专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地貌地质调查。
查清县域内主要山脉、河流水系的位置与走向,调查大、中、小地形与垂直高差的水热变化情况及与土壤、植被分布生长的相互关系。
(二)立地类型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和路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要按照中国立地分类系统,并注意与县林业区划系统衔接,进行准确的立地分类和命名。
通过调查,提出正式的立地类型表、立地类型分布图和立地类型调查成果报告。
(三)林业土壤调查。
查清编案区域的成土母岩、母质、土壤种类、性状及分布规律等影响造林营林的主要因素。
(四)植被调查。
调查植物种类、生长状况及演替过程。
(五)林分调查。
在编案区域内选择不同立地条件、树种、年龄、生长状况的代表性林分进行调查。
内容包括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树高、径级、蓄积量、郁闭度、病虫害、森林火灾等。
人工林(含平原绿化、通道绿化等)还要调查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如种苗来源与品质,整地时间与方式方法,栽植规格、密度、工序与时间,抚育、施肥等管理措施,成活率与保存率、森林权属与造林单位等,总结营造林经验,编制造林典型设计表、造林类型表、森林经营类型经营措施表。
此外,林分还应当开展以下调查:
1、天然更新调查。
调查森林权属、立地条件,目的树种起源、分布、株数、树高、频度、树龄及生长情况,以分析不同立地和权属条件下天然更新的可能性及人工促进的科学措施;
2、生长量调查。
要通过调查建立生长量预测模型,作为间隔期内资源数据更新的基本手段,以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为编案确定合理的采伐量和采伐限额。
(六)森林采伐调查。
调查当年实施皆伐、择伐、抚育间伐、补充采伐和林分改造等各类采伐地段的情况,如采伐林地林木情况,采伐的面积、方式、蓄积、树种出材量、采伐剩余物利用、采伐单位与证号、林权情况等。
(七)权属与纠纷调查。
查清编案范围内林地林木权属情况,包括联营、合作、租赁与纠纷情况。
(八)征占用林地调查。
调查五年来林地因征占用而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包括地点、范围、面积、征占用部门及用途等。
(九)珍稀野生动植物与古树名木调查。
查清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分布、栖息环境和种群消长变化规律。
第三章林业系统分析
第十四条林业系统分析是编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和逻辑起点。
信息收集与专业调查结束后,必须对编案单位的外部环境与内部各子系统进行分析、评价和结构解析,进一步明确其优势条件、发展潜力和主要存在问题,使编案工作更具针对性。
第十五条林业系统分析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分析与评价、森林经营环境分析、林业经营状况分析和林业系统诊断等内容。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分析与评价应突出以下几个要点:
(一)森林资源(林地资源、林木资源、景观游憩资源、湿地资源、种质资源、野生动植资源等)的种类、数量和特点(如分布、结构、消长动态等);
(二)森林资源权属(国有、责任山、自留山、以及联营、合作、租赁、拍买等流转情况)种类、面积及蓄积量;
(三)本经理期可开发利用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可利用程度。
第十七条森林经营环境分析应对编案单位所处的自然、社会与经济等外部环境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找出影响森林经营管理的有利环境因子、潜力因子和障碍因子,并考量其影响程度。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状况评价应侧重于对编案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职工队伍、产业结构、林业资产与经营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和失败教训进行客观的分析研究和总结。
第四章经营方针、目标与布局
第十九条经营方针是经理期内指导森林经营管理和林业建设的行动指南,也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在编案单位的具体体现。
经营方针的确定应充分体现政策性、方向性、针对性和简明性。
第二十条在经营方针的指导下,确定一个经理期通过努力可望达到的经营目标是编案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经营目标的确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森林经营目标与国家、省林业规划发展战略相协调,也是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一部分;
(二)森林经营目标是实现编案单位林业长远发展目标的阶段性指标;
(三)经营目标应切实可行,有充分的理论和事实依据;
(四)目标内容应包括资源(森林面积与覆盖率、蓄积量、多样性等)增加、结构(林种、树种、林龄、林副产品、产业等)增优、效益(生态、经济、社会)增长、管理(体制、机制、保护等)增强和环境改善等方面,涉及各项目标指标应尽可能具体与量化。
第二十一条经营目标确定后,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与区位优势,优化林业布局,应当进行经营区划,将经营范围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功能和经营方向的经营区。
经营区划应综合考虑已有的林业区划、林种区划、生态公益林区划的成果,考虑资源分布状况、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林业生产特点,以流域、山脉等为界进行,同时符合全国林业“分区突破”的要求。
对自然保护区、湿地、树(物)种原生原产地、森林景观、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有特殊意义与功能的区域应单独划分经营区。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区划基础上,依据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和经理期经营目标进行林业建设和森林经营的总体布局,确定每个经营区的经营方向、经营重点、建设项目与规模、森林资源与环境保护重点、主要措施等。
第五章森林经营类型
第二十三条编案单位应把森林的自然分类与经营分类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森林经营类型。
根据森林经营特点和经营水平,我省森林经营类型按“经营区—一级林种(公益林、商品林)—二级林种(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用林)—森林经营类型”四级进行组织,并以森林经营类型为基本的规划设计单位。
通过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把经营目的、经营周期、经营水平、立地质量相同或相似的小班组织起来,进行定向培育,并编制相应的经营技术措施与产量指标。
所有森林经营类型构成一套完整、科学、实用的森林经营体系,长期指导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要根据经营区划与经营类型进行林种调整,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
(一)生态公益林按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试点项目安排及地方公益林建设可能进行调整确定。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重控制在40%范围内。
(二)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在适地适树的条件下按照大力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经济林按照“名、特、优、新”的要求进行科学调整。
(四)薪炭林按照群众生活需要、农村能源结构变化与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森林经营类型的分类主要根据下列因素:
(一)林种:
分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用林、竹林。
(二)培育目标:
用材林按培育的材种不同(如分大、中、小径材等);工业原料林按原料不同(如分纸浆材、胶合板材等);防护林按防护功能不同(如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薪炭林按燃烧值不同(如分高值、中值、低值等);经济林按性质不同(如分油料、果品等);竹林按用途不同(如分笋用、材用、笋材兼用等)。
(三)树种:
用材林与工业原料林按优势树种不同(如分杉木、马尾松、桉树、杨树等);经济林按目的树种不同(如分脐橙、板栗等);竹林按主要树种不同(如分毛竹、丛生竹等)。
(四)起源:
用材林分为人工林、天然林(人工促进)和飞播林。
(五)立地质量等级:
用材林和拟造用材林的宜林地按同一套立地质量等级划分。
(六)经营集约度:
人工用材林按集约和一般两种划分。
(七)经营周期:
工业原料林按长、中、短三种划分。
第二十六条经营技术措施的设计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标准化经营模型:
(一)培育目标与培育周期;
(二)最适宜的立地类型或立地质量等级;
(三)种苗品质要求;
(四)造林方式、初植密度和成活率、保存率指标;
(五)抚育方式、年度、强度与施肥要求;
(六)间伐年龄、次数、强度与方式及出材量指标;
(七)不同培育阶段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八)采伐方式与技术指标;
(九)一个经营周期的投入产出指标或现金流量。
第二十七条主伐年龄和产量指标。
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定向培育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国家林业局颁规程;工业原料林主伐年龄按经济成熟结合龙头企业市场需求确定(参照江西省林业厅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规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生长指标按龄级确定林分密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和平均年蓄积生长量等生长指标;定向培育速生丰产林生长指标按国家林业局颁规程标准。
第六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以发展森林资源、合理调整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程、标准为依据编制。
第二十九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其它采伐、毛竹采伐等六种类型。
在森林培育过程中进行的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防火线和林道建设等经营活动引起的森林消耗和出材量必须在本章中列出,但可在“森林培育”和“森林保护”等有关章节中进行具体规划设计。
第三十条编案单位的年采伐量是各种采伐类型采伐量之和。
确定合理年伐量的原则是:
(一)采伐量小于用材林的生长量;
(二)优先安排抚育和低产林分改造的采伐,以提高林分质量和合理调整林种、树种与林龄结构;
(三)经理期内年伐量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与均衡,不造成某些年的停产和严重供不应求;
(四)年伐量的确定不包括“不可及”的森林资源。
第三十一条计算年伐量应依据编案单位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水平,以森林经营类型为单位,分别采伐类型和方式选择适宜的计算方法进行:
(一)皆伐作业
1、以轮伐期公式计算:
年伐面积=用材林各树种经营类型面积/轮伐期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成、过熟林单位面积蓄积
本公式适用于龄级结构比较均匀的县(市、区)或近成过熟林占优势的天然林,不适用于幼中龄林占优势的县(市、区)。
2、以成熟度公式计算:
年伐面积=成过熟林面积/一个龄级期的年数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成过熟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
本公式仅考虑现有成过熟林资源的及时利用,适用于龄级结构比较均匀和幼、中龄林占优势的编案单位。
3、以林龄公式计算:
(1)第一林龄公式
年伐面积=(成过熟林+近熟林面积)/2个龄级期的年数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成过熟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2)第二林龄公式
年伐面积=(成过熟林面积+近熟林面积+中龄林面积)/3个龄级期的年数
式中:
中龄林包括2个以上龄级时只取其靠近近熟林的1个龄级纳入计算范围。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成过熟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以上两个公式重在按面积调整龄级结构,比较适用于成过熟林占优势的县(市、区),其中第一林龄公式适用于中幼林占优势的县(市、区)。
4、以林况公式计算:
年伐面积=按林况需要采伐面积/采伐期限
年伐蓄积=按林况需要采伐蓄积/采伐期限
本公式适用于生长不良、病虫害危害严重防治无效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林分。
(二)择伐作业
年伐面积=(需要择伐的成过熟林面积+采伐周期内进入择伐作业的成过熟林面积)/采伐周期(或经营期限)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成过熟林单位面积蓄积量×采伐强度×(成过熟林净生长量/2)
(三)疏伐作业
年伐面积=可及疏伐面积/采伐期限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可及疏伐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四)散生木、四旁树采伐
年伐蓄积=可及散生木、四旁树蓄积量/采伐期限
(五)抚育间伐
年伐面积=需要抚育间伐的面积/抚育间伐间隔期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抚育间伐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抚育间伐强度
(六)林分改造
年伐面积=需要改造林分面积/改造年限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改造林分的单位面积蓄积×采伐强度
(七)防护林更新采伐
年伐面积=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采伐期限
年伐蓄积=年伐面积×防护林单位面积蓄积量×采伐强度
第三十二条森林合理年伐量应在计算年伐量的控制下,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限额计划、林业经济状况、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长远利益和环境承受力等制约因素,根据编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决策,并分别采伐类型提出本经理期的年度采伐面积与蓄积计划。
第三十三条应根据合理的年伐量、市场需求材种产品确定各木材生产材种产品的生产结构、木材生产消耗率、不同林分材种出材率指标、采伐规模等情况,按采伐类型估算各材种木材年产量,并进行木材生产规划。
木材年产量=[年伐蓄积量-(年伐蓄积量×木材生产消耗率)]×木材出材率
第三十四条伐区配置的原则是:
(一)以村为单位,根据各村近、成、过熟林分布情况安排木材生产任务;
(二)伐区开发顺序应根据现有林道情况,先干线后支线,先近后远;
(三)急需改造的林分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采伐方式应根据林分特点、地形条件、更新方式和社会经济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降低成本、环境保护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竹林一般采取龄级择伐方式,其采伐年龄的确定应既有利于竹材产品生产,又有利于竹林培育。
竹林的合理年伐量应根据经营方向的不同分别经营类型单位计算。
毛竹年采伐量控制在立竹总数的20%以内。
第三十七条森林采伐的机械设备、生产用工与成本效益应分别采伐类型、依据补充调查的定额指标和森林采伐规模进行规划和估算。
第七章森林培育
第三十八条森林培育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力,加速恢复和增加森林资源,改善林分质量,保护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提高林地生产力,并有利于森林防灾减灾。
第三十九条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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