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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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ICSZ04
13.020.10
DB63
备案号: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1109—2012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Environmentalmanagementguidelinesforconstructionstageofconstructionproject
2012-06-26发布2012-07-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DB63/T1109—2012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
..............................................................................
1
2.1
环境监理......................................................................
1
2.2
环境监理单位..................................................................
1
2.3
环境监理项目部................................................................
1
2.4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1
2.5
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1
2.6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
2.7
环境保护相关单位..............................................................
2
2.8
环境监理会议..................................................................
2
2.9
变更..........................................................................
2
3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2
4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
4.1
巡视检查......................................................................
2
4.2
旁站..........................................................................
3
4.3
见证..........................................................................
3
4.4
环境监理会议..................................................................
3
4.5
监测..........................................................................
3
4.6
协调..........................................................................
3
4.7
培训..........................................................................
3
4.8
记录..........................................................................
3
4.9
文件..........................................................................
3
4.10
跟踪检查.....................................................................
3
4.11
工作报告.....................................................................
3
5
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
3
5.1
环境监理控制工作..............................................................
4
5.2
环境监理介入工作..............................................................
5
5.3
环境监理协调工作..............................................................
6
6
环境监理合同管理..................................................................
6
6.1
暂停..........................................................................
6
6.2
复工..........................................................................
7
6.3
变更..........................................................................
7
6.4
撤场与恢复....................................................................
7
7
环境监理资料管理..................................................................
7
I
DB63/T1109—2012
7.1资料内容7
7.2资料管理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图A1: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图C1: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图E1:
建设项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16
附录F(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用表17
II
DB63/T110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编制单位: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洪海王建荣李兆佳王涛杨伟星殷显智邓生雪
马玉林史玲王定晖蔡春玲杨帆王雯侯佩玲
本标准技术负责人:
胡青本标准审定人:
翟永洪
III
DB63/T1109—2012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的
一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环境监理
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之后,根据有关环境
保护、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文件针对
建设项目进行的为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而实施的具体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2.2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青海省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
服务的单位。
2.3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实施机构。
2.4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区、生活服务区及环境影响区。
2.5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起至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止。
2.6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环境保护相关单位
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环境监理、设施运行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相
关的自然、生态、风景、水源、土地、森林等保护管理部门。
2.8环境监理会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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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主持的,针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定
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由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2.9变更
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在工程规模、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材料、施
工工艺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A。
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如下:
a)勘察施工现场,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b)组建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选派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时进场开展工作。
c)环境监理项目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环境监理工作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环境监理工作依据,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环
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设施。
实施方案的具体编写要求见附录B。
d)环境监理项目部具体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工作流程图参见附录C。
e)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
容:
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及其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变更情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见附录D。
f)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移交环境监理档案。
4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1巡视检查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全面或局部监督活动。
4.2旁站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关键工作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的
现场检查、记录的监督活动。
4.3见证
环境监理项目部在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重点工作或重点工序,在现场对其全
部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和记录。
4.4环境监理会议
2
DB63/T1109—2012
环境监理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
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应派员参加。
4.5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建设单位或环境监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
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态监测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等。
4.6协调
环境监理对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
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4.7培训
环境监理针对环境保护相关单位进行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4.8记录
包括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巡视记录、环境监理旁站记录。
其具体填写规范见附录F1.1、F1.2、
F1.3。
4.9文件
环境监理项目部采用环境监理工程暂停令、环境监理通知单、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环境监理整改
通知单、环境监理备忘录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及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控制和
管理。
环境监理文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F1.5、F1.6、F1.7、F1.9、F1.10。
4.10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4.11工作报告
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
应报送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月报、年报、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D。
5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
5.1环境监理控制工作
5.1.1项目建设与批复要求符合性监理
a)项目选址、建设内容、规模、工艺、总平面布置、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相符性监理。
b)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不相符合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2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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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控制项目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因子的排放,满足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a)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环境监测。
定期或不定期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水土流失等进行监测。
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b)水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废(污)水是否达到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排放标准。
c)废气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等大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d)固体废物监理:
对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包括施工、生活垃圾和施工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
e)噪声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重点是环评文件中的噪声敏感区。
5.1.3生态保护措施落实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和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
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a)控制施工场界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控制施工作业场界,禁止越界
施工,占用土地。
b)施工过程监理:
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采取环境友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季节、时间、顺序,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法。
c)因地制宜保护措施: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采用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缓和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减小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d)移民安置区环保措施落实:
监理移民村镇规划和选址是否避开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安置点的水源是否满足人畜饮水要求,安置区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等。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根据移民工程的进展情况,巡视检查移民安置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水保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绿化工程、移民饮用水供水、垃圾处理等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e)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落实:
环境监理控制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防治水土流失工程、措施的落实。
f)人群健康保护措施的落实: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疫情报告和环境卫生监督制度,检查落实制定的保护措施,检查医疗卫生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检查保护水源地和饮用水消毒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安全防护距离。
5.1.4环保设施建设与措施落实监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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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检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工程的工艺、设备、能力、规模、进度按照设计文件的
要求得到落实;监督检查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a)污水处理设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监理其建设的规模、处理能力、工艺流程是否与设计相一致。
如依托原有污水处理场,应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污水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避免暗排管线的建设。
b)废气处理和回收设施:
新建废气处理和回收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监理其建设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各种废气的处理要求。
如依托原有装置,应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处理工艺是否满足要求,所依托的装置是否合理、有效、可靠。
c)噪声控制设施:
对装置本身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一般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
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对蒸汽放空口、空气放空口、引风机
入口加设消声器;对无法避免的高噪声设备尽量布局在远离厂界的部位。
d)固废治理设施: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
标准。
如依托现有垃圾填埋场,填埋场应满足上述标准和要求。
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的填埋要求或者不具
备场内处理条件的,则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放置场所、使用行为及处置方法是否符合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5.1.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监理
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项风险对策情况进行检查、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有
遗漏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风险,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环境监理工作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
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参见附录E.
5.2环境监理介入工作
5.2.1环境监理设计介入
a)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掌握项目重要的环境保护对象和配套环保设
施,掌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具体环保目标,对敏感的环保目标作出标识,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缺陷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补充和优化建议。
b)审查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环保设施技术方案。
对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污染防治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及培训情况。
c)组织开展参建单位环境保护知识教育与环境保护专业技能培训工作。
5.2.2环境监理验收介入
参加单位及单项工程验收,签发单位及单项工程验收环境监理意见。
参加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竣工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5.3环境监理协调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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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协调针对环境保护相关单位之间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间出现的环境保护相关事宜与问
题进行调解。
5.3.1明确与工程监理之间职责分工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包括环境保护单项工程、
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四大控制。
环境监理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环保、生态措施落实,特别
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符合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5.3.2明确与水保监理之间的职责分工
水保监理负责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负责水土流失防治措
施及效果的控制,落实水土保持报告书及其批复。
环境监理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环保、生态
措施落实,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工程、措施的落实,与水土保持监理侧重点不同,
针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5.3.3参建单位的协调
协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之间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5.3.4环境保护相关单位的协调
配合建设单位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生态、文物、风景、水源、土地、
森林等保护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6环境监理合同管理
6.1暂停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令格式见附录F.
a)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因子达标排放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c)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造成了施工区及环境影响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且未及时处理。
d)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e)施工单位拒绝服从环境监理机构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f)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6.2复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后,环境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完成情况,确定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复
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6.3变更
6
DB63/T1109—2012
6.3.1凡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变更,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行单位提出。
6.3.2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应出具建议意见,建设单位协调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后,签署相关变更文件。
6.4撤场与恢复
6.4.1环境监理项目部应在施工期结束,完成合同委托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资料归档、移交后撤离施工现场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4.2环境监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施工场地的生态环境恢复或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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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施工期 环境 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