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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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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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征求意见稿)
制度目录
1、人事科工作制度
2、员工招聘制度
3、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4、员工调动(配)制度…
5、年度考核制度
6、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7、保健制度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聘任制度
9、行政管理干部聘任制度
10、优秀人才管理制度
1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4、考勤制度
15、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16、离休、退休管理制度
17、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8、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19、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20、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人事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编制规定,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员工调配,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3、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4、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负责员工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5、负责员工考核、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协助工会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8、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制度,守,工作谨慎。
二、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人员
1、各部门、科室每年年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领导讨论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2、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区、市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可进行招聘。
2、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外发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的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与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三、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1、新毕业参加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培训工作。
3、岗前培训主要容:
法律法规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卫生针及政策教育、医德规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医院情况介绍等。
4、岗前培训结束,受培训人员必须写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可上岗。
四、员工调动(配)制度
㈠调入
1、调入者必须符合本院职工聘用条件。
2、调入者必须符合人事调动或职工调动的条件。
3、申请调入者必须向人事科提交其本人有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等,由人事科根据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向调出协商借阅档案。
符合拟进入条件的,由进入科室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长决定是否调入。
如为引进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提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需档案重建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㈡调出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手续。
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㈢院调动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种原因调整岗位,如为本部门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报人事科备案;如为其他科室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院办公会议决定,人事科具体操作。
五、年度考核制度
1、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3、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纪委、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后勤设备管理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纪委派员参与整个考核过程。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职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六、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1、医院成立职工福利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福利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对特殊困难职工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审议;日常事务管理由工会负责、人事科协助。
2、医院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险种、每年为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带薪年假。
4、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工会会员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
5、员工因病住院者享受慰问补贴(如同一病种住院者每年仅限一次)。
6、在编员工独生子女入托可享受一定补贴。
七、保健制度
1、医院成立职工保健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预防保健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保健医师等组成,负责职工预防医疗保健、年度体检等工作。
2、医院职工就诊:
应先挂号再到保健医师处诊治,专科疾病则由专科医师诊治;非工作时间,由门诊值班医师诊治;如因病情需要,保健医师可邀请有关医师协助诊治。
3、职工病假证明:
可分别由保健医师或门诊值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专科病须由专科主任和保健医生签名(具体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医院考勤制度执行)。
4、在编职工院外就诊:
除急诊外,职工未经批准在院外就诊者均视为自费;如病情需要,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诊专科(副)主任医师和医务科同意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备案,可到外院诊治。
院外就诊或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须由保健医师签名、医务科和人事科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才可按规定报销。
5、非在编职工就诊:
按社会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因病住院: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保健医师和医务科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备案,持审批单出院时作公费结账。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2、申聘人员必须通过、省、市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4、人事科具体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5、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后,人事科将聘任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根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6、医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九、中层干部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的聘任:
由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由党委聘任,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任。
2、二级科干部的聘任:
由人事科综合各面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
3、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纪委副书记,须通过局组织人事处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各级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后,由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中层干部经院党委讨论、二级科干部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有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凡经考察或评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十、医院优秀人才管理制度
1、按照《同心县人民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办法》所列遴选条件,每年评选一次医院优秀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秀科技人才者,管理期为2年;单位、个人按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纪检、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职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十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容及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分别于半年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核定级。
十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劳动合同职工及非在编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双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盖章签字后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当事人应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容。
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告知:
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并于第三十日办理离院手续。
如劳动者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所有工资等待遇。
(2)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十三、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职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市卫生局规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除局管的人事档案外,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职工,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3、职工每年的年度考核、晋升、学历变动、工资变动、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4、人事档案查管理原则:
(1)任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情况时,需经党委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注意,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人事档案容。
5、人事档案的转送、查借阅手续:
(1)凡查阅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
查阅时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3)本人要求复印自己档案中的资料,须经人事科科长审核同意,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主管人事档案的领导批准可复印。
(4)调出职工的档案要及时转有关单位,并索取回执。
(5)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向调出单位催要,并登记编号归入档案室。
十四、考勤制度
1、每位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事科负责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职工考勤登记,职工每日出勤情况由考勤员统一在考勤表登记;各部门考勤员每月5日前及时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交人事科。
4、职工用假,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5、法定节假日及各种假期围按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职工请假休假由本人填写用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主管部门、人事科负责人批准,二级科以上负责人和重要假期须报院领导审批。
(二)职工利用休假离开市3天以上,须经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批和备案,二级科以上负责人须报院领导审批。
(三)各种用假规定及给假围
1、婚假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合计15天,不包括节假日。
2、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过审批后,可给予5天的丧假,不包括节假日,不可分开使用。
3、事假
职工因特殊原因请事假,必须按照用假审批程序办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批准事假权限:
⑴请事假半天以,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⑵请事假二天以(含二天),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⑶请事假二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批后报院领导审批。
4、产假
⑴女职工生育子女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育假15天(24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办理了独生子女手续的休假35天,三项合计共140天;剖腹产的另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⑵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单位原则上不同意休哺乳假。
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按用假审批程序审批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岁。
⑶达到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10天看护假,包括节假日。
(4)哺乳时间:
女职工抚育未满岁婴儿者,在每班工时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5、病假
职工休病假,必须由保健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病假单,专科病须由专科主任和保健医生签名。
病假3天以上的要报主管部门和人事科审批,10天以上报院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的须由院保健委员会审批。
6、年休假
工作2-10年,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1-20年,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21年以上,享受15天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2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和人事科负责人批准,二级科以上负责人须报院领导审批。
7、计划生育假
上环假3天;取环假1-2天;人流假14天;中期引产休假30天;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后休假21天;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后休假7天。
8、探亲假
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父母20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父母20天;夫妻分居职工一年探亲一个月。
十六、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1、医院离、退休职工由人事科属下离退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管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时间由人事科办理退休等手续。
3、每年由人事科会同有关部门计划组织对离休职工进行春节、中秋节节日慰问;定期或不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上门走访,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量解决。
4、离、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生活遇到较大困难,由退管办负责组织及时探望,并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协助其解决问题。
5、离、退休职工病故,应及时慰问家属,并按规定做好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结算。
十七、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凡医院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其中正式在编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缴费:
医院正式在编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缴交费用按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本院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的部分职工及新入职职工,按上一年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
医院按照规定为参保职工缴费,个人缴费部份,医院代替社保部门从参保职工的工资中扣缴。
2、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征收。
全体职工按比例征缴失业保险;在编劳动合同职工及非在编职工的缴费险种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保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法[2009]66号)及《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宁府办[2008]76号)等和区市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十八、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1、在编职工在本院按规定就医享受本院公费医疗待遇;除急诊外,未经批准在院外就医者均视为自费。
2、在编职工退休后经申请可以办理公费医疗证,享受相应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3、符合规定的职工家属经职工申请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证或“半缴费医疗证”。
十九、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1、定期进行人事数据统计和维护,确保数据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2、对人员进出、退休等增减情况应及时登记,做好信息库调整。
3、每年年底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人事数据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二十、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本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2、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职工结婚登记后三个月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4、女职工计划怀孕按规定办理准生证后到人事科备案。
5、生育子女后在二个月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部门计划生育责任人应指导育龄职工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女首选使用宫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首选结扎措施。
7、育龄职工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女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查环、查孕检查;男职工参加计生函调检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不参检者,扣发当年计划生育奖金。
8、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分管责任人员培训等任务。
9、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0、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11、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12、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1)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至子女十四岁止。
(2)产妇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3)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3、禁医生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病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禁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14、流动人口持计生证可用工,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职工,不招聘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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