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45社保和公积金问题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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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45社保和公积金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45):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解决之道
(2011-04-1022:
00:
52)
【案例情况】
一、兴民钢圈:
社保问题的经典解释【申报期间:
2006-2009】
从2008年开始,发行人已强制性为员工参加了龙口市当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2005年-2007年发行人仅为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职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
2009年6月1日,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为2009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发行人2005年度至2007年度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
发行人主要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7年度及之前员工社会保险问题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1日出具证明,发行人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2007年度及之前未能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重大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公司2005年-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
发行人2005年-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2005年和2006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股份公司成立后,2007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发行人2007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583.86万元转作对兴民集团的负债,拟由兴民集团在时机成熟时为公司员工补缴2007年度的社会保险费。
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2、发行人2005-2007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原因分析
发行人在2005年-2007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如下:
发行人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生产工人流动性比较大。
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员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社会保险部门都在执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标准,地区与地区之间均存在缴费基数的差异,导致社保费不能跨地区转移和支付,因此仅为地区统筹或省级统筹。
由于公司的生产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来自不同的地区,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在当地已缴纳的社保费仅部分可以自行提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
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即使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发行人在强制为所有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坚决不同意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员工,发行人也只能代其缴纳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
因此,2005年至2007年,公司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只为生产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发行人已强行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
2005年-2008年,发行人假定按全员口径、以各年末员工数为基数核算,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3、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发行人2005年和2006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2007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发行人2007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583.86万元划至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由兴民集团承担因2008年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2009年6月1日,前述五名自然人股东为2009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补缴金额共计310.10万元。
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发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外,还包括以前年度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
本次补缴以前年度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鉴于部分员工现已离职,补缴已离职员工欠缴的社保费存在困难,其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4、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1日出具证明: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为我市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自设立以来,公司为城镇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公司员工构成中,农民工较多、外地员工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部分员工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
鉴于上述客观情况,2008年以前年度,公司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开始,公司已强制为所有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截至本证明出具日,公司已为目前在册的所有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本局研究决定,公司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
5、发行人股东承诺
为妥善解决发行人以前年度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避免因此对发行人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年度及以前任何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
6、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05-2007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
但基于:
(1)发行人外地职工多,流动性大,发行人员工无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意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嘉民及其他主要股东均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5-2007年期间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因此,该等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法律后果,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年11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保荐人意见
基于:
(1)发行人在2005-2007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能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费存在一定的客观情况,并且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于2009年6月1日补缴了2009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对于已离职员工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2)发行人社保主管部门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证明,公司于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并且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3)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诺:
“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年度及以前任何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年11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前述客观情况,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银河磁体:
二次反馈【申报期间:
2006-2009】
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上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赞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律师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完全独立。
发行人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09年12月31日,成都市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该局办理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与登记在册的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近三年在劳动用工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0年1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09年12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1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赞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
中介机构的核查思路很取巧也很常规,就是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公司已经全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依据,但是这显然并没有让审核人员满意,于是进行了第二次反馈: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
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2、2010年7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7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三、双林股份:
社保和公积金全面解释【申报期间:
2006-2009】
发行人没有披露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
于是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具体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社会保障的具体人数,没有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因,报告期内上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违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经锦天城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社会保障的具体人数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2、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在社保方面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其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劳动保障方面已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条件。
该公司至今未因违反社保及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按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并按缴费比例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该公司至今不存在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针对员工实际情况,采取了为部分员工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为部分员工提供厂区住宿用房等不同住房福利政策。
针对发行人社保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双林集团于2010年3月12日出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如果双林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依法要求双林股份补缴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林集团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双林股份补缴,并承担发行人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的任何罚款或损失。
4、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未因违反社保及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上述社保及公积金出具承诺予以承担,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事宜不会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豫金刚石:
控股股东代为缴纳【申报期间:
2007-2009】
经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最近三年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08年8月和12月开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账户,之前一直通过河南华晶的相应账户为其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河南华晶,故在此期间发行人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名义缴纳主体是河南华晶,但实际承担者为发行人。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与全体员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合计721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生产人员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农业户口。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中,尚未普遍惠及农村,且城镇的社会保障系统与乡村的社会保障系统尚不能对接,所以,虽经公司动员,大部分农业户口的老员工仍然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声明》,经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访谈部分不愿缴纳社会险及公积金的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于2010年1月15日,就华晶股份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若华晶股份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9年1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华晶股份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华晶股份从2010年1月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新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逐步解决老员工不愿参保的问题,最终达到为全体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经核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5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均能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无欠费。
经核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0年1月14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现均为正常缴存单位,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因住房公积金纠纷或争议引发的仲裁、诉讼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发行人因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事项而发生财产损失,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三元达:
老实交代【申报期间:
2007-2009】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即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2008年5月和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公司缴纳医疗保险具体情况
公司有超过半数的员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营销网络,无单独的法人账户,无法在当地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若为驻外地员工在福州办理医疗保险,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的差异,导致员工很难实际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保障,所以公司多数员工一直向公司表达不愿参加医疗保险。
当然,公司对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也导致了公司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因此2008年4月前,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缴存职工医疗保险金126.92万元和191.49万元。
2008年12月公司拟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08年12月10日出具回函:
“经查,你公司经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扩面政策,非公企业在我中心正式投保后开始参保缴费,正式参保之前的月份不办理补缴,待到龄退休时再审核缴费年限。
”
2、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
公司职工住房和经历情况差异较大,部分职工更愿意公司将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直接发给职工,加之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故公司2008年5月前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州市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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