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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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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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景观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及其附件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投资、设计内容、设计时限。
4.1、项目名称:
项目
4.2、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景观设计区域范围图示),共分两类区域。
4.2.1、市政公共绿地(合同签订后甲方另行指定);
4.2.2、项目景观绿化区域;
4.2.3、项目景观绿化重点区域。
4.3、投资估算:
2、3区域平均单方投资控制标准*****元/m2
4.4、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景观绿化总平面、竖向设计;
种植设计;
给排水设计;
铺装及景观绿化区域内道路设计;
景观绿化区域内照明及用电系统设计、背景音乐系统设计;
硬景(建筑首层花园围墙、小区围墙、各人车出入口、自行车棚、树木支撑、雕塑、建筑小品、水景及构筑物等)设计;
景观家具(灯具、桌椅、花钵、各种箱体、各种标识、儿童游戏设施、健身器械等)设计。
设计内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方案设计文件确定。
注:
雕塑、景观家具设计人仅作方案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发包方另行委托专业公司。
4.5、设计时限:
4.5.1、方案设计:
收到甲方全部条件图后15个工作日;
4.5.2、扩初设计:
方案设计甲方确认通过后15个工作日;
4.5.3、施工图设计:
扩初设计甲方确认通过后30个工作日。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建筑总图(含市政给排水、供电线路图);地形图;竖向设计图;
2、设计任务书;
3、其它相关图纸及资料数据。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设计成果文件内容与编制深度要求。
一、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
1、景观方案设计文本3份,投资估算1份,电子文件1份;
2、景观扩初设计方案文本3份,投资概算1份,电子文件1份;
3、施工图文件文本8份,电子文件1份;
4、园林景观施工图预算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
二、设计成果文件内容与编制深度要求:
设计成果文件内容与编制深度要求按以下文件要求确定:
1、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目录(附件四);
2、澎湖湾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工作规划(附件二)中有关的工作成果描述条文;
3、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主编2007年6月25日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颁布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附件五)。
第七条设计费用
7.1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单价如下:
1、市政公共绿地方案设计*元/平方米,施工图设计*元/平方米;
2、项目景观绿化区域设计**元/平方米;
3、项目景观绿化重点区域设计**元/平方米。
4、上述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中包含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及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及施工图出图后必要的现场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7.2设计费合同总价如下:
7.2.1、市政公共绿地设计:
根据设计任务确定设计区域面积乘以单价核算设计费总价;
7.2.2、项目景观绿化区域设计:
约计面积****m2,约计设计费***万元;
7.2.3、项目景观绿化重点区域设计:
约计面积****m2,约计设计费***万元;
7.2.4、设计费用结算价款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确定最终景观绿化设计区域面积后计算确定,景观绿化设计面积以设计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计算(扣除小区车行路、地面停车位、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
第八条设计费支付
8.1本合同签定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款总额20%,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市政公共绿地方案设计费支付: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市政公共绿地方案设计费核算金额的80%
计元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市政公共绿地施工图设计费核算金额的95%及市政公共绿地方案设计费核算金额的15%
计元
竣工验收双方结算后10天内
甲方付清设计费结算款余款
计元
8.3项目景观绿化区域设计费支付: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20%
计****元
提交扩初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20%
计****元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35%
计****元
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后10天内
甲方付清设计费结算款余款
8.4项目景观绿化重点区域设计费支付: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20%
计****元
提交扩初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20%
计****元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
甲方支付该区域设计费总额的35%
计****元
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后10天内
甲方付清设计费结算款余款
8.5每次设计费支付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税务发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金额的1%。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设计人在每个设计阶段前,根据附件二的规划内容向发包人提报详细的设计操作日程安排计划,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9.2.9设计人在附件三中承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调整须征得发包人认可。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11合同附件:
附件一:
设计区域分类图示;
附件二:
景观设计工作规划;
附件三:
景观设计人员配置;
附件四:
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明细;
附件五: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主编2007年6月25日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颁布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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