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报告3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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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报告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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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32005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F320051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为了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使用,有针对性地规范重要设备和材料、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总局令第30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授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
l.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重新招标。
4.组织资格预审(若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若组织)。
6.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8.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10.组织开标、评标会。
11.确定中标人。
12.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3.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4.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资格审查要求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资格限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串标限制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串标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串标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F320052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与中标的要求
一、施工开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的。
二、施工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4.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督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2F320053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的要求
一、项目法人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的注意事项
1.《分包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6.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项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7.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的注意事项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3.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5.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7.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8.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9.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l0.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11.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
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三、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的注意事项
1.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1F420054了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于2000年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由《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简称《技术条款》)组成。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
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构成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包括: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进人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次序也是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
(一)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人本合同条件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二)技术条款
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
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在合同文件中称技术条款。
(三)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人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四)施工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五)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名称。
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六)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
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
一股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上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七)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编制体系参照了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吸收了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质量、安全、进度、变更、索赔、计量支付、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
词语涵义、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履约担保、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络、图纸、转让和分包、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材料和设备、交通运输、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计量与支付、变更、违约和索赔、争议的解决、风险和保险、完工与保修及其他等方面。
每一方面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合同责任划分角度进行了界定。
(八)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由“第一卷商务文件”、“第二卷技术条款”和“第三卷招标图纸”组成。
其中商务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合同预付款保函;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工程量清单;投标辅助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开标和评标,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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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投标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