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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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模板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
2018.3
一、总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三、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
四、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文件核发
五、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六、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七、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八、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九、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一、建筑物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延期(城市更新项目)
十四、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
十五、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六、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城市更新项目)
十七、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城市更新项目)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城市更项目)
二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三、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六、超期开竣工处理(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九、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城市更新项目)
三十、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三十一、附则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确保新区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鹏管规〔2017〕7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与审批、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申报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建设用地管理、建筑设计管理等工作事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申报主体。
符合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3)更新意愿。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4)申报情形。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设施亟待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5)申报要求。
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6)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注意事项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1
2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3
法人营业执照;
1
4
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1
5
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1
6
更新单元范围图;
1
7
建筑物信息图;
1
8
现状权属图;
1
9
土地权属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1
10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意愿达成、申报主体资格、实施必要性等相关内容的意见;
1
1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1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划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申报
主体
申报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更新单元(参照地名)
所在区位
区街道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拆迁范围用地面积
㎡
拟拆迁建筑建筑面积
㎡
权利人数量
申报
情形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所属法定图则更新单元
□法定图则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根据规划1,规划用地功能
申报
理由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1.□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
,用地面积㎡;
2.□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面积㎡;
3.□其它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用地面积㎡。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恶劣:
(陈述理由)
2.□存在建筑质量隐患:
(陈述理由)
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陈述理由)
4.□存在经常性水浸等隐患:
(陈述理由)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明显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陈述理由)
2.□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旧工业区
(陈述理由)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陈述理由)
更新单元现状
社会发展
总人口:
人(含暂住人口)
产业发展
产业/产品类型:
(现状用地功能为工业的填写)
□属于我市禁止类或淘汰类产业
租金水平:
(元/平方米·月)
厂房、店铺空置率:
%(包含商业、工业用地的填写)
建设情况
建筑物现状使用功能:
□D级危房: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文物保护单位:
(名称)
更新
请求
更新目标
1.用地功能:
2.产业发展方向:
(更新为工业用地的填写)
拟建
建筑面积
拟建总建筑面积2:
㎡,具体包括:
工业:
㎡;
办公:
㎡;
其他:
,㎡;
其他:
,㎡。
商业:
㎡;
居住:
㎡;
开发强度
申请容积率()=拟建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
更新方式
□业主自改 □合作改造□政府主导
更新意愿
□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人同意申报更新,占权利人总数量的%;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面积为㎡,占总建筑面积的%。
□更新单元涉及多地块的,同意申报更新的用地共块,占总用地面积的%。
□属城中村申报的,会议表决同意申报。
申报人承诺:
1.承诺可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其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落实的:
□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
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政府公益性项目:
项,用地㎡。
以上总占地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1)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2)拟建总建筑面积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拟建设居住建筑中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为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
3)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实际将用于商业房地产建设开发的用地面积。
九、办理流程图
三、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3)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
(4)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注意事项
1
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书;
1
2
法人营业执照;
1
3
关于申请**区**街道**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函;
1
4
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
1
5
旧屋村范围报审图;
1
6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第四条。
八、申请表格
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申请单位(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计划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区街道更新单元
计划批次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平方米
旧屋村范围用地信息
旧屋村范围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
(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九、办理流程图
四、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文件核发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2)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应提交《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和地价;
(3)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应提交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并缴纳地价;
(4)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应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5)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并缴纳罚款和地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要求/注意事项
1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1
2
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
3
身份证明;
1
4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1
5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
6
规划确认文件;
1
7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1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向申请主体核发处理意见书(《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处理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合法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可在取得相关认定文件后,但必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缴清;但城市更新单元无法实施拆除重建、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四条;
八、申请表格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计划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区街道更新单元
计划批次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土地、建筑物权属基本信息
□
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
已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是□否
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是□否
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是□否
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
已取得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是□否
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是□否
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九、办理流程图
五、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注意事项
1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1
2
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
3
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1
4
土地权属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1
5
测绘报告;
1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
7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区更新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____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同时形成《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与该复函一并归档。
复函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
相关复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
复函格式所列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二、五、六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五条。
八、申请表格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区街道片区
计划批次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申请土地、建筑物核查材料
申请材料性质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委托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共份,共页
□城中村用地证明(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原农村用地红线图等证明材料)
共份,共页
□旧屋村范围图
共份,共页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份,共页
□房地产登记遗留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份,共页
□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共份,共页
建筑物测绘报告
共份,共页
土地、建筑物情况一览表及图示
□土地信息一览表
共份,共页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共份,共页
□土地权属图
共份,共页
□建筑物信息图
共份,共页
其他相关材料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
共份,共页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九、办理流程图
六、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用地位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
(2)属于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
(3)属于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注意事项
1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1
2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3
法人营业执照
1
4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1
5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1
6
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
1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历史用地的处置意见书》。
七、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第四条第(十一)项;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八、申请表格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原农村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区街道片区
计划批次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拆除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信息
地块号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前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后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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