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物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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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
王洪涛
主编:
物价检查所
廊坊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
目录
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廊坊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法行为: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不同地区的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同一地区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农村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造成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社会恐慌,引发抢购商品风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特殊时期,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不真实标价,误导性标价,模糊标价等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通过虚假折扣,虚假降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价格宣传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屡查屡犯,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或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压级压价收购农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屡查屡犯,或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无主观故意、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擅自定价的,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规定价格或幅度的,自立项目收费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保证金、抵压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屡查屡犯的,或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或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造成危害后果不严重,且经营者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后果不严重,经责令后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且不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五)屡查屡犯,或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初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教育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经营者逾期未改正,部分商品或服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逾期未改正,全部商品或服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屡教不改、利用商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在社会上和消费者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经提醒告诫,收回虚假资料,如实提供真实检查资料的,不予处罚。
(二)经营者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经营者逾期不改正,提供部分虚假资料或者变相不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逾期不改正,提供全部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屡教不改,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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