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监理招标制式文件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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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监理招标制式文件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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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监理招标制式文件份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致:
1、你单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工程的监理投标。
2、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到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另需交纳图纸押金元人民币,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该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息)。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
4、投标文件与投标担保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送达地点:
。
5、收到本通知书后日内,请及时购买招标文件。
如果你方不准备参加本次投标,请于年月日前通知我方。
6、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传真:
联系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工程概(预)算(万元)
5
质量控制目标
6
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7
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8
投资控制目标
9
招标范围
阶段监理
10
工期控制目标
年月日计划开工,年月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监理服务范围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再增加日历天。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1
资金来源
12
投标人资质要求
总监资格要求
13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日历天
14
投标保证金数额
投标总价的%或元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15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份,一份正本,份副本,另需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并以U盘为主。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标不分正、副本。
□纸质全套投标文件份,以及包含全套投标文件备份的加密锁。
16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地点:
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17
开标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18
评标方法及标准
19
定标原则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下称“前附表”)第1项~第8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达到招标条件。
先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择优选定工程监理单位。
2.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的范围详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2.2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限要求及施工工期要求详见“前附表”第10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和总监资格要求详见“前附表”第12项所述。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所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包括一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招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3章合同条款
第4章技术规范
第5章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7章附件
附件1:
工程招标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2:
评分表
附件3:
合同条件
附件4:
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3除7.1款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加盖公章后(包括传真、信函),送至湖北大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书面澄清文件经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书面澄清文件自备案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直至满足。
9.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以向投标人发出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作出。
补充招标文件将以书面形式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统一格式和内容发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于当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补充招标文件自备案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直至满足。
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必要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及附录;
11.2.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1.2.3资格证明材料(含企业简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
11.2.4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等);
11.2.5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11.2.6近两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11.2.7监理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经历;
11.2.8近两年来获得的各种荣誉(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
11.2.9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的确认和响应;
11.2.10其他材料:
11.3技术部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监理大纲,包括对本工程的特点、技术难点的处理办法;
11.3.2监理大纲的页数控制在150页以内。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记取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万元。
13.2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及将来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的币种喂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
16.2.1□投标保函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担保书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
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2.2□投标保证金;
(1)□银行转账汇票;
(2)□银行转账本票;
(3)□转账支票。
16.3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16.4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6.6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7中标人未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协议的,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7.投标文件的分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等明确由规定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17.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工整、整洁的要求,进行简单装订。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时,其封面上不得标注“正本”或“副本”及其他任何字样和标记。
18.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分别各做一个内层包装,分别在内层包装上标明“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字样,然后合封在一个外层包装内。
18.4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4.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5除了按本须知第18.3款和第18.4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18.6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人须知第18.3款和第18.4款规定包装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7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章。
18.8监理大纲实行“暗标”评审的,其标书制作遵循下列规则:
18.8.1使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制作的封面、封底及装订编杆,在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及密封;
18.8.2采用A4规格的白色纸张,黑色打印,文字为四号简写宋体,目录、章、节、点、标题及正文内容文字均不得加粗或采用其他字体;
18.8.3各种表格内的字号大小不限;
18.8.4页面注明页码,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脚的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单独编码,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识,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记;
18.8.5板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封面、封底不得作任何标识,标书内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或曾经承建过的工程名称。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心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其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2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
23.2开标时,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3开标程序如下:
23.3.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宣布开标纪律;
23.3.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3.3.4招标人核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身份,包括法人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在签到薄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3.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记录后,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3.3.6经确认无误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唱标。
23.3.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废标的判定和处理
24.1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
24.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拆封的;
24.3.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的;
24.4.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的,或人证不符的。
24.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24.2.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标记,或投标文件监理大纲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码的;
24.2.2招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4.2.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发辨认的;
24.2.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活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统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4.2.5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4.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4.2.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2.8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2.9投标报价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24.2.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24.2.11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24.2.12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2.13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24.2.1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废标的其他情形。
(六)评标、定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招标人代表名。
25.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评标采保密方式进行。
26.投标文件澄清
26.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但不得改变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27.投标文件的评审
27.1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7.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
“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8、确定中标人
28.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定标原则,依法确定中标人。
28.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认。
29、中标通知书
29.1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将在武汉建设网上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中标公示内容应包括: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唱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包括: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中标候选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人员信息等)、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等。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2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8.1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1.合同协议书签订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31.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
31.4中标人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常驻现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八)重新招标
32、重新招标
32.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1.1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2.1.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2.1.3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九)纪律和监督
33、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3.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34、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4.1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5.1评标委员会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6、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6.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37、投诉
37.1投标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合同条款
一协议书
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部分《协议书》,本招标文件省略。
二通用条件
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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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 监理 招标 制式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