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管理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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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垦区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7号)、《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黑建发[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2号)和《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5号),结合垦区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计价依据合规性审查,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2、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条款等相关内容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中是否有施工合同条款,采用的施工合同应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施工合同文本。
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和价款调整的内容办法。
(2)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和检验试验费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4)是否存在垫资条款。
(5)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的内容不考虑人工费,只考虑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是指主要建筑材料和燃料(不含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对于承包人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7)工程量清单
①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必须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④措施费应按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列项。
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需附有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工作内容。
二、招标控制价的备查
1、招标人至少应在开标前五天,将招标控制价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查。
2、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必须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必须齐全。
(3)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和检验试验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按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
(4)综合单价的组成中:
人工费按40.03元/工日计算,计费基础为35.05元/工日;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致);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暂不考虑;企业管理费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07)规定标准的上限,利润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07)规定的标准;
(5)将检验试验费列入到一般措施费中,其标准为人工费的4%。
(6)暂列金额的标准为5%~10%。
(7)总承包服务费标准如下:
①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②招标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③招标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的,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5、垦区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筑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要公布总价,还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
6、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并及时答复。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对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登记表》(见附件1)和《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2),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四、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登记表》和《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应当暂停招标。
五、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招标控制价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六、未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和招标控制价备查手续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七、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八、对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招标控制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发《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整改表》(见附件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整改表》(见附件4),责令其改正,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登记表》
2、《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3、《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整改表》
4、《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整改表》
附件1:
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登记表
黑垦招价()第()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系人
电话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检查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黑垦控价()第()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系人
电话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检查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3:
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及相关内容整改表
黑垦招价改()第()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单位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
工程量清单复核人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系人
电话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整改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4: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整改表
黑垦控价改()第()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招标控制价编制人
招标控制价复核人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系人
电话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整改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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