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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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
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onLong-range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
一、背景介绍和机构运行特色
1979年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以下简称UNECE)主持签订的《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onLong-range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是国际社会第一部以控制跨界空气污染为目的的区域性多边公约,于1983年3月16日生效。
该公约为框架性公约,只制定基本的原则和制度,至于对特定空气污染物的控制由51个缔约国签订的议定书来解决。
迄今为止共签订了八项议定书,其通过一些特殊的措施来减少空气污染的排放,在公约的框架内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规定。
《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以下称《公约》)签订的目的在于各缔约国尽力地去限制,尽可能、逐渐地减少和防止长距离跨界空气污染的排放,尤其在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和酸雨等方面。
机构设置:
该公约的执行机构(ExecutiveBody)由各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开会内容主要包括回顾正在进行的工作、未来的政策计划以及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其中包括三个附属机构:
效应问题工作组(WorkingGrouponEffects),欧洲空气污染物长程便宜检测和评价合作方案指导机构(SteeringBodytoEMEP),策略和检讨问题工作组(WorkingGrouponStrategiesandReview)以及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每年都要向执行机构做汇报。
目前,公约的优先活动包括考虑是否可能修改最近的一份协议,实施公约和它的议定书通过覆盖整个加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区域,尤其是东欧、高加索、亚洲中部和东南欧地区,并且向世界的其他地区分享其理念和信息。
对于《公约》的执行机构来说,它们的职责包括采用具有缔约国具体义务的议定书以决定相关工作(包括未能履行议定书特定义务的缔约国其相关问题),以及同意每年工作计划并批准与工作计划相关活动的财务事项。
执行机构期望发展相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并逐步与其他地区的关于大气污染的国际协议协调发展。
二、公约内容(翻译)
公约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1979)
生效:
1983年3月16日
到本公约的缔约方,
决心促进的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意识到欧洲的联合国经济委员会的活动加强,特别是在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运输领域的空气污染物这种关系和合作,意义,
认识到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贡献,是对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在欧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多边,
关于对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的环境中引用欧洲合作的一章中要求认识到控制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运输的空气污染物的影响,以及对发展通过国际合作的一个监测和远距离运输评价广泛的空气污染物的程序操作,首先是二氧化硫和可能扩展到其他污染物,
考虑到联合国会议宣言对人类环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原则21,它体现了各国有共同的信念,按照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主权利用其权利根据自己的环境政策本身的资源,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限制,
认识到可能产生的不利效应的存在,在短期和长期来看,空气污染,包括越境空气污染,
关切的是,在对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上升为区域内的预测可能增加这种不利影响,
认识到需要研究的空气污染物以及需要远距离传输的影响,寻求解决发现的问题,
申明他们愿意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制订适当的国家政策和对信息,咨询,交流研究和监测手段,以协调防治空气污染,包括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的国家行动,
兹协议如下:
定义
第1条
对于本公约的目的:
一)“空气污染”是指由人介绍,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在这样一种性质的不良影响,危害人类造成的空气,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和物质财产,损害或干扰设施和其他合法使用的环境,和“空气污染物”应作相应解释;
二)“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是指空气污染,其物理根源所在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不利影响已对另一国管辖的区域在这样的距离它不是一般区分开来的个人排放源或来源团体的贡献。
基本原则
第2条
缔约各方,考虑到所涉及的事实和问题的适当考虑,决心防止空气污染的男子和他的环境,并努力限制并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跨界污染。
第三条
各缔约方,在本公约框架应通过对信息,咨询,交流,研究和监测手段,发展不无故拖延的政策和战略,应作为打击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已经作出努力,在国家和国际水平。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交换信息和检讨其政策,科学活动和打击目标的技术措施,尽可能,空气污染物排放量,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越境空气污染。
第五条
磋商应根据请求,在早期阶段之间,一方面,缔约这实际上是受影响或暴露于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各缔约方,缔约方在其中和受其管辖的一个重大贡献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的起源,或可能起源,在与Connexion公司进行或其中设想的活动。
空气质量管理
第六条
考虑以2至5条,目前正在进行研究,信息和监测及其结果的交流,成本和当地及其他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和秩序,打击特别是空气污染,源自新的或修复安装,每缔约方承诺向发展最好的政策,包括空气质量管理体系和战略,并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控制措施兼容均衡发展,特别是使用现有的最佳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低收入和无废技术。
研究与发展
第七条
各缔约方,适用于他们的需要,应启动和合作开展研究,在进入和/或发展:
a)现有的和拟议的技术,减少硫化合物及其他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后果的排放量;
二)仪器仪表和监测和测量排放率和空气污染物环境浓度等技术;
c)为一对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物的传输模式更好的认识的提高;
四)硫化合物及其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包括农业,林业,材料,水产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空气污染物的知名度与一认为,建立一个效果的剂量/效应关系,旨在保护提供科学依据环境;
e)在为实现环境目标,包括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减量替代措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估;
f)与污染的硫化合物及其他主要空气污染物的环境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情报交换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执行机构的框架内,第10条中提到的和双边的,应当在它们的共同利益,交换提供的资料:
对排放一)按时间段的数据待商定,商定的空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硫开始,从电网单位的大小来商定或议定的空气污染物通量,与二氧化硫开始跨越国界,在距离和时间段在待商定;
二)在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和一般工业的发展,其潜在的影响,这将可能导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的显着变化;
c)控制,可以减轻空气污染有关的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的技术;
d)在排放控制或硫化合物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预计成本;
五)气象和物理化学有关的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程序;
六)物理化学和生物有关的数据的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影响和损害的一这些数据表明可以归因于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的程度;g)国家,次区域和区域政策和战略中的硫化合物和其他主要石油污染物的控制。
实施与合作方案深入发展的监测和空气污染物长程传输在欧洲的评价
第9条
缔约双方强调,现有的“合作监测和在欧洲的空气污染物长程传输评估计划”的实施需要(以下简称EMEP)及关于进一步发展本方案,同意强调:
a)在缔约方加入并充分实施EMEP其中,作为第一步,是在二氧化硫及相关物质的监测为基础的必要性;
b)需要使用尽可能可比监测或标准化的程序;
三)基础上的国家和国际方案的框架内监测方案的可取性。
监测站的建立和数据的收集应下进行的,其中监测站所在国的国家管辖;
d)将建立一个合作的环境监测方案的框架基础上并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其他国际方案采取的可取性;
e)需要在交流时段的排放量数据进行商定,商定的空气污染物,开始与二氧化硫,从电网商定的大小为单位的来临;或商定的空气污染物的通量,开始与二氧化硫,跨越国界的距离和时间段,待商定。
方法,包括模型,用于确定通量以及方法,包括模型,用来确定空气污染物的传输,在每个网格单元的排放量的基础上,应提供并定期检讨,以改进的方法和模式;
六)愿意继续定期交流和商定的总排放二氧化硫的空气污染物的开始,国家数据更新;
g)需要提供气象和物理化学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有关程序;
h)需要监测诸如水,土壤和植被,以及类似的监控程序来记录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等媒体化学成分;
一)扩大国家EMEP网络,使它们用于控制和监视业务的目的是可取的。
执行机构
第10条
1。
缔约双方代表应在该框架高级顾问ESE的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构成了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应在该能力至少每年一次。
2。
执行机构应:
一)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b)建立,并酌情工作组,以审议与实施本公约和发展,并为此准备适当的研究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提交由执行机构审议的建议事项;
c)履行的其他职能可根据本公约的规定适当的。
3。
执行机构应利用为EMEP指导机构中发挥本公约的实施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关于数据收集和科学合作。
4。
执行机构在履行其职责,应在其认为适当,也使信息的使用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
秘书处
第11条
对欧洲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履行为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职能如下-
一)召集并准备执行机构的会议;
b)将转交缔约方报告和其他资料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接收;
三)履行的执行机构分配的工作。
对公约的修正案
第12条
1。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本公约。
2。
拟议的修订案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负责欧洲,谁应将他们所有缔约方。
执行机构应讨论拟于下一个年度会议上修订的规定,这些建议已分发了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欧洲至少90天前向缔约各方。
3。
作为本公约的修正案应通过对缔约双方代表达成共识,并应输入缔约上已接受之日后第九十天之日起生效的缔约方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三分之二与保管人验收的文书。
此后,修正案生效的任何其他缔约国党的第九十天后的日期该缔约方交存其修正案的接受书。
争端的解决
第13条
如果争议双方或一方为更多的解释或适用公约缔约方在本公约时,应寻求通过谈判或用任何其他方法可以接受的解决争端的争端各方的解决方案。
签名
第14条
1。
本公约应开放供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签署13至79年11月16日在高级别会议在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框架内对环境的保护水平之际,由会员国在欧洲以及美国经与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咨商地位,根据第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委员会第36号决议第8(四)3月28日1947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由主权国家组成经济委员会成员,欧洲,它们在谈判结束和在本公约所涉事项的国际协定的适用方面的权限。
2。
对属于其权限的事项,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本公约的属性,其成员国。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不得行使这种权利的单独entitled.to。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5条
1。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
2。
本公约应开放供加入为1979年11月17日的国家和组织的第14条所指的第1款。
3。
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秘书长的联合国,谁执行保存的功能。
生效
第16条
1。
本公约应自九十一日之后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第二十四届书之日起生效。
2。
对每一缔约方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议定书后,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第二十四交存,本公约应自九十日生效后,存款的日期缔约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缔约国。
戒断
第17条
五年后的任何时间之日起年内,依据本公约生效方面的缔约方,该缔约方可以退出本公约以书面通知保存人。
任何此种退出应于第九十天后,其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作用。
作准文本
第18条
本公约原本应的英文,法文和俄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联合国。
在昭信守,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
订于日内瓦,这种十一月十三日,一九七九。
公约原文见附件一
三、最新发展情况
CapacityBuildingforAirQualityManagementandtheApplicationofCleanCoalCombustionTechnologiesinCentralAsia"–CAPACT中亚地区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和清洁煤燃烧技术应用项目。
中亚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变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本低廉的单一能源——煤,但是缺乏适当的污染控制和能源制造技术导致了空气污染.城市地区的高污染已经对人口健康和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ProjectDescription
Who: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作为主要机构,与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UNESCAP)、联合国环境规划(UNEP)合作,共同发起一个名为”中亚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和清洁煤燃烧技术实施”的项目.这个项目由联合国发展帐户(UnitedNationsDevelopmentAccount)提供资金支持.
Objective:
这个项目着重为中亚地区提供技术支持,提高中亚地区的空气质量管理意识
When:
项目持续时间三年,从04年中期至07年中期
Where:
项目覆盖中亚地区: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成果:
08年4月21日,机构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汇报项目成果:
(1)哈萨克斯坦开展了一个国家级的项目,旨在实现本国未来的空气质量管理政策,同时准备签订在长距离跨界污染公约下的4个议定书
(2)地区的网络建设和培训的开展:
来自中亚、东欧和高加索地区的专家有机会就现代空气质量管理技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并组织培训.在区域内建立起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现代评估系统.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提高了网络技术和能源和运输部门决策者的现代化空气质量管理技能水平.
(3)欧洲长距离空气污染物质传播监测和评估系统合作项目向中亚地区扩展,一个新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在哈萨克斯坦的波洛沃建立起来.
(4)能源价格和政策改革:
来自地区的专家有机会国际研讨会讨论煤,热能和电力的价格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稳定而有竞争力的市场,旨在增加能源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5)关于投资项目:
确立了遴选合适的高效利用能源项目的标准,从四个中亚国家中选取了8个相关的项目,成功举行了3期商业发展规划的训练.
四、典型案例
在北京举行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组织模拟法庭,对一起涉及3个国家的国际跨界空气污染模拟案件进行了示范审判。
一、基本案情
案件当事国为Alpha、Beta和Delta3个国家(分别简称A国、B国和D国),3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各不相同,又互有联系。
A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之中,煤炭资源丰富,故以煤炭为原料实行火力发电。
由于原煤含氮、硫、汞及其他元素,在燃烧过程中能产生和排放硫、氮等污染物。
B国--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属最不发达国家,其大部分电力都从A国进口。
两国间签有长期的双边供电协定:
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如遇履约争端,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某大洋中一个岛国,与A国相距数千英里,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
该国进口石油并通过燃油发电。
其境内有众多湖泊和溪流,是其本国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D国专家做了一次大范围的环境调查后认为,A国燃煤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环境,而且对B国和D国环境造成了跨界污染。
特别是A国燃煤电厂排放的汞,通过大气输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调查还发现,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某些溶剂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可能形成臭氧。
臭氧是烟雾的主要成分之一,D国对此也予以相当关注。
D国近年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使得空气变得更加安全,水质变得清洁。
D国认为,A国燃煤电厂排放的污染物,通过长距离传输,影响了D国环保措施的效果。
D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A国关闭其燃煤电厂,但遭A国拒绝。
B国由于担心A国关闭电厂影响其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购电成本上升,正告A国不得以环境保护为由违反双边供电协定。
D国无法说服A国关闭这些燃煤电厂,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院。
B国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
二、各方主张及争议焦点
原告D国主张:
虽然源于一国的空气污染会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造成空气污染的观念受到质疑,但是最近的科学测试结果证实,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以从一个大陆飘移到另一个大陆。
D国认定,A国燃煤电厂排放的污染物经过漂移造成跨界污染,因此请求国际法院判定:
(1)A国必须关闭其燃煤电厂;
(2)A国必须向D国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
被告A国主张:
A国是发展中国家,拥有发展权,目前的经济技术和资源条件决定只能采用燃煤发电。
如果关闭燃煤电厂,经济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国民生活水准也将大幅下降。
A国否认对D国境内的污染负有责任,也拒绝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B国主张:
如果A国关闭燃煤电厂,即违反了A国和B国达成的协议,将影响两国间长期供电协定的履行,B国将被迫支付更多费用以购买电力,A国必须向B国赔偿需要额外支付的电价。
由于A国拒绝关闭电厂,也拒绝对B国赔偿,因此B国支持A国主张,反对国际法院判令A国关闭电厂。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如何证明A国燃煤电厂对D国造成了跨界环境污染?
第二,A国应否对私营电厂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第一,由于未能充分证明A国燃煤电厂排放行为与D国所受环境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同意D国的请求,不会签发要求A国关闭其燃煤电厂的禁止令。
第二,基于合作等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国际法院建议当事国采取一种替代性方案。
例如,D国作为发达国家,有责任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A国,并可通过协议,确定逐步削减的目标(如每年削减10%,分10年完成)。
四、评述和启示
国际法院的裁判结果也是公正的,不仅保障了A国和B国的发展权益,同时兼顾了D国对环境的关注;既避免了当事各国间的冲突,也促进了国际环境合作。
1、要重视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
目前,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机制尚不完善,因而除适用条约外,必然要适用国际习惯、一般原则和判例。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国际条约、协定等”硬法”的研究,也要重视有关国际环境习惯、原则和国际环境司法判例等”软法”的研究。
2、重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完善。
中国应当积极制定和完善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内法律,并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法律。
3、重视国内开发活动的跨界环境影响。
国际环境保护实践表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有效手段,不仅对有效保护我国的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对建立和维护我国与周边国家良好的环境合作关系,贯彻落实我国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具有同样重要意义。
4、重视私人企业的国家责任。
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可能会影响到别国的环境;同样,一国国内的环境也容易受到别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影响。
为了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国际环境纠纷,任何国家都应当加强对本国管辖和控制下的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附件一:
ConventiononLong-Range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1979)
ENTEREDINTOFORCE:
16March1983
ThePartiestothepresentConvention,(缔约方)
Determinedtopromoterelationsandcooperationinthefield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旨在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关系语合作)
Awareofthesignificanceoftheactivitiesofthe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instrengtheningsuchrelationsandco-operation,particularlyinthefieldofairpollutionincludinglong-rangetransportofairpollutants,
Recognizingthecontributionofthe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tothemultilateralimplementationofthepertinentprovisionsoftheFinalActoftheConferenceonSecurityandCooperatinginEurope,
CognizantofthereferencesinthechapteronenvironmentoftheFinalActoftheConferenceonSecurityandCo-operationinEuropecallingforco-operationtocontrolairpollutionanditseffects,includinglong-rangetransportofairpollutants,andtothedevelopmentthroughinternationalco-operationofanextensiveprogrammeforthemonitoringandevaluationoflong-rangetransportofairpollutants,startingwithsulphurdioxideandwithpossibleextensiontootherpollutants,
ConsideringthepertinentprovisionsoftheDeclarationofthe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heHumanEnvironment,andinparticularprinciple21,whichexpressesthecommonconvictionthatStateshave,inaccordancewiththe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andthe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thesovereignrighttoexploittheirownresourcespursuanttotheirownenvironmentalpolicies,andtheresponsibilitytoensurethatactivitieswithintheirjurisdictionorcontroldonotcausedamagetotheenvironmentofotherStatesorofareasbeyondthelimitsofnationaljurisdiction,
Recognizingtheexistenceofpossibleadverseeffects,intheshortandlongterm,ofairpollutionincluding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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