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9608170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2.33KB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炸药库管理七不准、七严禁
不准携带火种进库区,
没有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手续与证件有涂改和未提证的不准发放;
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不准发放;
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严禁在库区使用移动电话;
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库区;
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内;
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内;
严禁在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
严禁外包公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器材储运发放安全措施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井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类炸药时,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放炮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开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辆或其它巷道内。
8、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9、由井下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面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10、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本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11、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12、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由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13、爆破材料的发放必须在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内进行。
14、放炮员要凭有负责人签字的放炮工作指示单领取爆破材料。
对未持有指示单的,或指示单上没有负责人签章的或未交回上次剩余的爆破材料的放炮员,则不能发放爆破材料。
15、爆破材料发放的数量不得超过领料单上或放炮工作指示单上所填写的数量。
16、发放的爆破材料要依照其入库的先后顺序,先入库先发放,以免过期变质。
对变质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爆破材料严禁发放。
17、领取爆破材料的容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给爆破材料。
18、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
如果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应迅速查出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在使用民爆物品单位建立矿(场)队组三级检查网络,做到矿(场)方每周查、科队隔日查,班组天天查。
二、对查的隐患和漏洞都要分类,记录在案,提出整改意见,检查和被查单位领导双方签字,限期整改。
三、车间、科队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民爆物品的专题宣传,班组利用班前班后小型会议见缝插针。
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中。
四、接受安全监督,公安机关要定期的对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帮助定立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隐患。
对那些拒不接受检查和忽视安全,不予整改的单位,要给予必要有处理。
民爆物品考核奖惩制度
一、为了实现民爆物品的目标化管理,对全矿爆炸物品实行奖惩考核,考核标准执行襄垣县民爆管理领导组订立的标准。
二、考核工作分级进行,矿全面考核科、队,科队考核接触使用爆炸物品的环节、岗位、个人。
三、考核时间科、队每月考核一次,矿半年考核一次。
四、奖惩办法、考核工作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执行《条例》制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表彰先进,给予精神和必要的物资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写出书面材料,报请矿重点奖励,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要从严处理,通报违章、鞭策后进、推动全矿民爆工作的健康发展。
民爆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一、爆炸物品储存,必须定量,按照储存许可证核定数量,进行存放,不准超量储存。
二、爆炸物品保管,必须确定专人,纳入档案管理,定员、定量进行保管,建立岗位责任制,发生问题,追查保管员责任,达到安全保管。
三、爆炸物品使用,严格按执行计划定量使用,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杜绝散失漏洞。
四、公安机关对定量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保证定员、定量制度正常执行。
民爆物品领取清退制度
一、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在库房,由保管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准经手发放爆炸物品。
二、建立逐日领取、使用、回收爆炸物品卡片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单据分别由保管员和作业队组。
当班发出,终班取回。
三、领取时,爆破员按队组“申领单据”到保管处填写“逐日卡”记清领取数字,凭卡领取。
四、终班时,爆破员将剩余爆炸品交回库房保管处,填人卡片双方在卡片签上字。
五、领取爆炸物品必须实行雷管、炸药分箱领取,坚持一人领一箱,对无箱领取者和一人领取两箱者拒付。
六、保管员逐日清理“申领单据”和卡片核准数字、认真入帐做到帐条帐卡帐物相符,一日一清。
七、严格奖惩:
1、对剩余爆炸物品交回者,按雷管一枚,炸药一公斤计算,分别计价0.20元。
2、对剩余不交者,按雷管一发,炸药一公斤计算,罚款10一100元数额较大的交回公安机关处理。
3、对私留、私带爆炸物品发生问题者,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民爆物品看库警卫制度
一、爆炸物品仓库要害部位,必须实行重点保卫,严禁闲人进入库区和在库内停留。
二、警卫看守人员必须选择思想健康,身强力壮的二名以上男性公民担任守卫工作,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坚守岗位值班时间,不酗酒,不外出、不会客、不办私事。
三、库内堆放整齐,不超高、不重压,专库专用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严禁混存,库区内外无杂物、无杂草、无易燃品,严禁动用明火。
四、保管员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手续,不准提前予付,无出库手续拒付,做到随用随领,登记入帐,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五、经常检查发现隐患漏洞随查随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整改,发现爆炸物品变、质,受潮要分库存放,每月清理一次半年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一次。
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制度
一、运输押运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运输证,购买证方准押运,并听从有关人员检查。
二、押运爆炸物品时,保证装车牢固,数量清楚,按指定的路线安全行驶,不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重要设施附近停歇。
三、汽车驾驶员行驶中做到不喝酒、不吸烟、不捎人、不超载、不超速、不强行、保持头脑清醒,精神愉快、精心操作,确保安全行车。
四、爆炸物品运输人库要与保管员清点数字,杜绝丢失事故发生。
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教育规定。
二、使用、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建立安全教育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每月举办1—2次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各组、班、队要进行班前后安全教育。
四、对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或职工不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指出不改正者,要撤销其作业证,对工作造成隐患或漏洞要给予处罚,造成爆炸事故,爆炸案件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
一、使用单位每月对爆炸物品储存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变质物品,随时清理拣出,另库存放,每季对废旧爆炸物品清理一次做到废旧物品决不使用。
二、对废旧爆炸物品,按品种数量——造册登记,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定期处理。
三、处理废旧爆炸物品,由公安机关确定销毁地点,选择有专业技术人员施行销毁工作,销毁过程,排出警戒,确保安全。
四、销毁完毕,写出报告,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民爆物品出坑验身制度
一、由值班矿长、跟班安全员和坑口管理人员负责出坑验身。
二、工人班终出坑,必须自觉接受验身人员检验后方司出坑。
三、验身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坑口,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值班矿长的责任。
四、凡发现将雷管、炸药带出坑口的,除当场收缴外,视其情节、动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
数量较大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在出坑时,因携带雷管、炸药发生问题在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验身收缴的雷管、炸药,安全员要负责及时上交、记帐、入库。
报告制度
一、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必须坚持“安全第—”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由使用单位严密管理,确保安全,不得发生任何事故。
二、对发生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案件和爆炸事故,本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应立即向驻地派出所报告。
三、当公安机关到达案件或事故现场后,单位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主动反映搜集情况,开辟线索来源,为查破工作提供一切方便条件。
四、在查破案件和事故中,单位要本着事故原因找不透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个不放过原则。
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改正措施,正本清源,再不发生类似问题。
民爆物品管理实施方案
一、本矿由矿长秦占先对民爆物品管理实行责任承包,与下属坑口、杨副矿长(队长)签定安全责任合同书,再分层次向接触民爆物品的爆破员、保管员、看库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和爆炸物品专门担运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发生案件和问题逐级追究。
二、组建由矿长秦占先为组长,5—7人组成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并确定一名付矿长负责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一帐两卡,设立两箱一锁,固定专人担运,逐日回收入库”的领取使用制度,做到当日领取,监督使用,剩余入库,一日一清。
四、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具体办法是:
1、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能够做到逐日领取,使用清退,手续完备;看库员坚持24小时值班无事故,从不脱岗,押运员安全押运爆炸物品无事故,每月奖50元,奖金由各单位兑现,发生违章除本单位按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2、领导管理人员按5分进行责任考核,奖每分10元,罚款每分10元。
3、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发现违章一次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严肃依法处理。
五、本方案从签定之日起实施。
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制度
一、购销爆炸物品,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使用与销售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字遵照执行,一年一定到期作废,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二、销售雷管、炸药,只允许持有许可证件的物资化轻公司按合同计划经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销爆炸物品。
三、购买爆炸物品,需持使用、储存、押运员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手续,然后到指定地点,化轻公司购买、批发、不准少批多购,不准无证售给。
四、使用单位不准将爆炸物品私借、私存、私藏、转借、转让、转送、转赠,更不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
爆破安全措施
一、人力背送爆破材料时的安全措施
①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③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多的时间领用。
④行走中要防止发生冲撞、磨擦,避免与电缆,金属导体接触。
⑤同时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并排行走,要前后错开10m以上。
⑥要轻拿轻放,不准乱扔。
二、装药联线时的安全措施
①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增撞或捣实。
②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③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爆破前后安全措施
①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②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③放炮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④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⑤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⑥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⑦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⑧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⑨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施浆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⑩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四、瞎炮处理方法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的贮存:
井下、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1、地面火药库贮存总量不得超过矿井生产用量的三个月计划用量,分库贮存的各种火工品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0吨,雷管3万发。
2、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矿井3昼夜的炸药需要量和7昼夜的雷管需要量。
每个硐室的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2吨,每个壁槽的炸药贮存良不得超400kg。
二、火工品运输: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2、对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3、车辆运输火工品时,必须有专职人员紧跟护送,专职人员缺少时可以申请上级领导指派人员护送,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
4、火工品运输的车辆应用帆布覆盖,捆紧,严禁在途中或车库等地逗留。
5、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火工品。
6、车辆运输火工品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mm。
7、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空间必须垫软垫,人工运输雷管时,只准专职人员背送到井下火药库,不能在途中和其它地方逗留。
8、井下运输火工品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9、使用1吨U型矿车往井下运送炸药时,车内必须铺有绝缘体等材料,容量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10、用罐笼下火药时,井口信号工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妥当,罐笼提升速度不得大于2m/s,司机在启动和停车时,不得使罐笼震动。
11、罐笼运送炸药时,严禁任何人乘罐笼。
1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禁止运送火工品。
13、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或井口、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内。
14、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火工品,速度不得大于0.5m/s。
15、火工品送至工作面时,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三、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井下火药库必须有火药发放硐室、工具保管硐室、消防硐室、雷管发放硐室。
必须在有边缘突起铺有柔软性材料的桌子上发放雷管。
2、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火工品的硐室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的火药库,可以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
4、火工品的发放工要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收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并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5、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任何人不得代替。
6、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或指派员凭单据,并在单据上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不得代替。
7、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锁,如无锁或不完好坚决不发,违者每次罚款10元。
8、当班剩余火工品,放炮员必须交回火药库不允许在工作面乱埋乱藏,违者罚款20元。
9、各队、组放炮员领取火药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面,严禁在途中停放和逗留。
四、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违者罚款20元。
2、火药、雷管箱必须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3、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体抽出后的单个雷管,必须将脚线扭结。
4、装配引药时,严禁坐在火药箱上,必须防止雷管遭受震动和冲击,以及防止拆断脚线绝缘层。
5、雷管插入药卷内,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药卷内,还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品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