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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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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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复习重点
报检复习重点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自理报检单位: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存储场地和中转场、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
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凡因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疫机构提出变更。
自理报检单位的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需在异地办理备案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全国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前四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4.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时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远程电子预录入。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报检员: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1.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4.有欺诈行为的。
第二章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
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需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对货物的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是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检验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单证中规定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报检;大宗散装货物、容易腐烂变质的、废旧的货物、在卸货时发现破损或残缺的货物必须在口岸检疫机构检验;开箱后难以恢复或需要调试检验的设备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其他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机构报检;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的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志明。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需要注意的几点:
提单/运单号:
有两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到货日期:
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卸货日期:
货物在口岸的卸货日期;经停口岸:
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标记及号码:
若没有标记则填“N/M”报检单不得涂改。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报检前审批:
首先,在订立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检验。
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报检程序:
货主或代理人在货物入境前报检,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加工、使用、销售。
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地点向检疫机构报检,对地点的规定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在口岸检疫外,其他都在指运地检疫机构检疫。
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单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2.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3.外贸合同、发票、箱单、海运提单/空运单、产地证等;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提供外经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8.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国)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种子、苗木
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植物种子、种苗,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
报检提供的单证: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需调往目的地检疫的,还需提供目的地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的证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
检疫审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报检程序:
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单证: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三、粮食和饲料
粮食和饲料报检:
范围“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在签定合同前有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报检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信用证、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发票、提单、产地证。
四、其他植物产品
干辣椒需办理检疫审批。
木质包装的报检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
报检程序: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转关的凭指运地检疫机构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
报检提供的单据:
1.美国、日本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向检疫机构提交以下证明: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品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2.韩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方法,并由韩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木包装的或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的货物,提供下列证书: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具官方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入境废物的报检:
废物进口需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并由检疫机构列入强制性检疫商品实施强制检疫。
进口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企业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必须定明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的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的检验。
报检时提供的单据: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单据:
1.合同、提单、发票、箱单;2.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复印留存;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认证标志。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重要的进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方可进口。
报检时除填写入境报检单和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一、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报检提供的单证:
1.属于《旧机电产品限制进口目录》,但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属于《外经贸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或《外经贸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但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里的,提供外经贸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属于《地方机电办或地方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但不属于《禁止目录》里的,而且不属于《外经贸签发目录》里的,提供地方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二、进口电池产品
进出口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在报检时应提供此备案书。
进口汽车的报检:
报检程序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
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
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合同中应约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经检验合格的有口岸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报检单据:
直接从国外进口汽车,报检应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
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的报检审批程序: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疫机构办理手续。
报检单证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相关资料到口岸检疫机构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疫局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的报检:
报检范围:
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报检程序:
进口预包装食品,在进口前应向指定的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检测样品,检验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在进口时须做功能性符合实验项目,否则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报检提供的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箱单、提(运)单;进进食品原产地证书;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资料及标准。
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特殊条款一栏中注明需换证的份数。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报检程序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
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报检。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
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必须在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报检时提供的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从法国进口的化妆品还需提供:
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原料成分的(A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进口含牛羊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使用牛羊原料的风险报告和加工工艺。
(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2.进口以色列化妆品还需提供:
进口不含牛羊原料的A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进口含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B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风险报告。
(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3.进口日本化妆品原料还需提供:
进口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化妆品原料时,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一,及风险报告(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在同一口岸可提供一次);进口含非牛羊原料化妆品原料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二进口非动物原料化妆品时,出口过不出具证书,但要求生产厂提供“非动物源性产品声明”。
进口玩具的报检:
国家对进口玩具实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机构签发《入境或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玩具上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
进口石材、涂料的报检:
石材的报检除需要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外,还应提供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的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使用范围等,报检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前至少2个月。
报检程序及应提供的证单:
报检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单证外,还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复印件。
鉴定业务的报检:
需申请坚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前20天申请鉴定,卸货时发现残损的商品须在卸货口按申请检验,包装完整或隐蔽缺欠的商品,可向到货地申请。
入境展览物品的报检: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实施检疫。
入境展览物品运抵存放地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对入境的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入境物进行取样。
留购的展览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等单证外,来自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展览品入境时,报检人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书和声明。
入境展览品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出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程序出境货物检疫的工作程序是先检验,后放行通关。
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报检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需隔离检疫的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法定检疫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时启运地处填写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口动物的报检: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验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机构报检;
3.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5.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6.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7.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程序:
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报检的出境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报检时间:
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报检应提供随附证单: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应外贸单据:
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特殊单证:
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属于国家级保护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报检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濒危和野生资源出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注册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自1998年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带木质包装的货物,需进行检疫处理。
检疫要求和程序:
1.输往美国、加拿大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无木质包装日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
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装盛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
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2.自2000年1月3日巴西对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话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
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
如到达巴西后不能提供检疫证书,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烧、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3.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
对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对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木质包装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对使用非针叶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规定,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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