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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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保障员工在临时用电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第三章术语解释
第一条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第二条作业部门
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检维修等作业需要临时用电,并负责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部门,包括承包方、车间、部门等。
第三条供电部门
根据制度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为临时用电作业部门执行供电的部门,包括车间、部门等。
第四条供电主管部门
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对临时用电实施监督管理的公司层面职能部门。
经过授权的车间、部门层面的电气专业负责人视为供电主管部门人员,可以签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职责要求
1供电部门职责
(1)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2)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3)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4)执行临时用电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2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3)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部门及时整改;
(4)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
3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审批或授权供电部门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4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2)实施风险分析,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3)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4)组织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确保作业程序和用电负荷满足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应明确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7)监督作业过程,组织事故应急和作业后处理;
(8)参与施工现场由于电气事故引起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作业审批人职责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具备审批能力;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6作业人员职责
(1)持经审批有效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执行;
(5)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7监护人职责
(1)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2)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5)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
(6)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前准备工作
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临时用电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临时用电作业为首选。
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电气专业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1.3落实责任制
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是临时用电作业第一责任人。
应对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健全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1.4承包商管理
1.4.1部门委托承包部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门和个人。
1.4.2部门将临时用电作业发包时,除认真实施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1.4.3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1.5实施风险辨识
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标准化小组、电气专业人员、供电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将辨识结果填入《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表》。
1.6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表》和《许可证》。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1个月或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勘测结果;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
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平面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临时用电施工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9)设计防雷装置;
(10)应急资源配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也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线路供电部门、供电主管部门、作业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7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应会同行政管理部门、供电部门制定临时用电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部门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1.8办理许可证
作业部门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将经过审核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表》、现场处置方案及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提交供电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
作业审批人对作业部门提交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后签署审批意见。
1.9安全技术交底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情况和现场处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业时间;
(2)作业地点;
(3)作业过程描述;
(4)相关人员分工;
(5)作业风险分析;
(6)安全措施及落实责任人;
(7)个体防护用品佩戴;
(8)应急措施及应急物资配备;
(9)交底效果验证;
(10)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1.10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临时用电作业中用到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作业部门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对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
现场发现《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着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4)劳动防护用品检查
安装连接临时用电所需的劳保用品是否经过检测,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已报废的电工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人员应具备辨识临时用电作业隐患及其防范措施,正确辨识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1.11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临时用电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许可证。
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2.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电工进行,并应有人监护。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3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2.4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5在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2.5)。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T-变压器;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2.6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粉尘规范的等级要求。
2.7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2.8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2.9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2.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2.1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电焊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2.1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13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临时用电线路径选择要合理,宜避开热力管线、易碰、易撞、易受雨水冲刷、振动和气体腐蚀地带,确实无法避开的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3)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受拉、张力;
(4)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场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2.14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地面(地埋)走线方式,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的地埋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电线地埋深度不应小于0.7m。
2.15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2.16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并设置接地保护,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良好。
2.1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2.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2.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2.20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2.21临时用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型号和熔丝(片)规格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2.22所有断开开关、临时插座应贴有标签,并注明供电电压。
2.23开关箱、配电箱(电源箱)应保护整洁,接地良好,设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使用电缆供电的,绝缘皮不得有破损,接头应做好绝缘,确保线路完好。
2.24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或熔断器。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2.25生产车间内为检修而设置的固定电源箱,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26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
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钥匙由执行断电的电气专业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2.27用电作业现场应配备状态良好且数量适宜的绝缘杆、绝缘靴(鞋)等应急器具。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1临时用电线路铺设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经电气专业人员安装完毕,由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供电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联合验收,符合本标准要求后,由供电部门开始供电。
2送电、停电程序
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3作业中安全防护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作业中沟通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电气专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处理。
5劳动纪律
用电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八条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1在电源接引点接引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挂牌上锁,钥匙由接线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2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
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4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由供电部门验收后方可继续供电。
6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在电源接引点切断电源挂牌上锁,钥匙由执行断电的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7临时作业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8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9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10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1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GB/T2900.28电工术语电动工具);若使用Ⅰ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外,同时应有人监护;
(6)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并不得有接头;
(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I类
Ⅱ类
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注: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12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2)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4)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行灯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7)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13电焊工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机应置于干燥通风常温环境,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2-3m为宜,最长不得超过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地线应搭接在工件上;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电;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雨天露天从事电焊作业。
14作业过程监督
供电部门或安全标准化小组应随时对用电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15应急管理
作业过程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和撤离。
第九条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1临时用电作业结束,由供电部门电气专业人员停止供电,电气专业人员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作业人员清理物品,现场恢复原状。
2执行挂牌、上锁的电气专业人员,作业完毕或危险状态消除,实施摘牌、解锁。
3供电部门确认现场无隐患,签字关闭《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4临时用电作业完工后,作业部门、供电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
总结评估改进意见会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作业所在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
第十条许可证管理
1《许可证》审批
1.1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申请人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填写《作业风险分析表》,落实安全措施,向供电主管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提交审批,获准后开始由具备资质的电气专业人员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供电部门、作业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是否应采取补充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后提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批。
1.2不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申请人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填写《作业风险分析表》,落实安全措施,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获准后开始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完毕由供电部门、作业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进行检查确认,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是否应采取补充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后提交供电部门负责人审批。
1.3易燃易爆场所临时用电、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应由供电主管部门签批。
生产车间的乙类场所(易燃易爆粉尘)停车4小时以上,检修用电,使用固定电源箱供电的,可由供电部门主管电气负责人签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2.1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不超过8h。
2.2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用电人员、现场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需要更长时间作业,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供电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供电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
2.3扩建、改造、新建项目的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经供电部门、安全标准化小组、供电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
作业部门、供电部门各持一份。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许可证》签字关闭,交行政门部存档。
4临时用电作业因故取消,由原批准人取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告知各相关方。
5《临时用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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