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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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1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2章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电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业务操作岗(含RA录入操作岗)。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设置法律合规岗。
国家处理中心还应设置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前置机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再贴现客户端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八条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
第十条业务主管(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
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电票管理岗负责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岗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与查询管理;建立联系渠道,管理系统参与者信息;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三条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时通知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负责新增系统参与者加入的协调;负责公开报价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报告;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
第十五条业务操作员(除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城市处理中心业务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六条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七条RA管理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八条RA审核操作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国家处理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3章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五条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国家处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七条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本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辖内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七)为系统参与者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八)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客户端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八条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纸质商业汇票查询异常、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承接相关事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清算总中心或清算中心完成变更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协调清算中心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要求,对异常票据作锁定处理。
根据系统运行维护和异常处置需要,清算总中心可对相应票据作锁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
第三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4章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清算总中心应制定升级、更换和维修系统主机、网络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以及对软件版本升级、软件配置参数调整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清算中心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记录变更过程,并向清算总中心反馈变更过程和执行结果。
单一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十九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四十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一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四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对清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5章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四十四条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第四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六条城市处理中心在第一次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
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简称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八条清算总中心委托专业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负责创建城市处理中心RA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RA操作员,并为城市处理中心的RA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城市处理中心RA管理员负责创建城市处理中心RA操作员,并为本城市处理中心的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用户证书管理由其接入的城市处理中心负责。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
如发现证书丢失或被非法复制、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删除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密押设备及全国押密钥卡由清算总中心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第6章第六章机房管理
第五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十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7章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六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第8章第八章文档管理
第六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五条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七条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六十八条严格运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六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七十条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9章第九章故障处理
第七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运行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二条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应向清算中心报告。
第七十三条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清算中心应向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辖内系统参与者。
第七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
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员陪同并配合,同时记录备查。
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故障排除后,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有必要时),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10章第十章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未及时完成行名行号承接关系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八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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