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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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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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苏州市彩香实验小学校
联系人:
阙童炜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南通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旋旋
联系电话:
备案方:
苏州市姑苏区财政局综合处
备案地址:
苏州市平川路号
电话:
发包人(全称):
苏州市彩香实验小学校
承包人(全称):
南通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苏州市彩香实验小学校(本部)花园长廊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苏州市彩香实验小学校(本部)花园长廊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苏州市彩香实验小学校(本部)。
.资金来源:
财政。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金额为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付款方式:
项目竣工验收经合格付至合同额的,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承包人及发包人现场确认的工作量;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计划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本条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优先解释。
六、补充条款
、合同付款
项目竣工验收经合格付至合同额的,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结算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资料移交天内承包人上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完成结算审价工作并出具审价报告,结算审价期后付至审定价的,留的质保金,质保期年。
、余款经中介审计后且运营满一年付清(如遇国家审计以国家审计为准),如投标人提交的送审清单数量有误或送审金额误差较大,导致最终审计核减率超出(含)或核增,则投标人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结算计量计价原则
采用以下第()种价款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在审核预算报告±范围外,合同价款固定不变。
设计变更及签证调整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按实结算。
除设计变更外,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设计变更调整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未确认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按招标时实行的计价标准组价,按标准组价下浮让利确认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计价依据:
()定额套用,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实结算,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全额作为工程款的结算取费基数。
()装饰人工单价按元工日计算,安装人工单价按元工日计算;装饰及安装人工单价全额取费。
()主材单价按双方市场认价基础上上浮结算。
其它材料执行年月《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
如有甲供材料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材料,发包人按材料价的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主材认价时间:
对承包人提请确认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发包人在收到材料小样及书面申请资料后七天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已认可。
()费率执行年《》。
()措施费率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计取。
()设计变更、洽商由双方现场确认,计入结算。
、各方代表
发包人委派作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签证等工作。
承包人委派徐维明作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发包人委托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竣工报告、进度计划、隐蔽报验及材料报验等相关文件。
、本合同书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甲供材料、设备无。
()乙供材料、设备全部乙供。
七、施工安全的约定:
、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施工单位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
、施工人员需服从采购人安全管理。
八、质量保修期
本项目的质保期为二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九、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工程质量标准: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附录中约定,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并无条件返工使工程达到合格的要求。
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并且工程质量的违约金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叠加。
由于返工造成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若工程获得高于上述标准的奖项,发包人无须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增加或奖励。
、双方对工程质量(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有争议,由合同条款约定的部门处理,诉讼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垃圾需当日清理完毕。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的一般权利
、发包人、管理方的一般权利:
()发包人、管理方有权监督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应委派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并将所委派的负责人员名单于开工前天提交发包人代表,名单内容应包括人员的姓名、通讯号码,在合同工程中的职务及其他必要信息。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负责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在实际变化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批准。
()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进入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工地和现场,但发包人、管理方代表要求进入的时间必须是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并且是安全的时间。
()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数量的增减需在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价款时,必须同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认可后,并由发包人、管理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方为有效,且最终需经发包人、管理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确认。
()如需对合同工期进行调整时,必须经发包人、管理方认可。
()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打开已经掩盖的隐蔽工程,并进行试验和检验,相关工期和费用承担按合同约定执行。
()各项验收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审查和批准。
()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得到本合同工程的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使发包人、管理方在需要时能了解到工程量的增减、工期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进度款支付、奖励和违约处罚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检验等情况;承包人对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上述要求,必须无条件配合。
()发包人、管理方有权要求承包人从本合同工程中解雇因工作质量和工作中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不接受指导的人员。
、承包人的一般权利
()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问题有权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修正意见。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组织必要的技术交底。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见证等。
()承包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催要工程款项。
()对发包人、管理方代表及监理人的不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工程技术要求另有说明的除外)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分配和管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用地。
()提供施工临时用水及用电的接驳点。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及进度。
审批核准承包人委托质量试验单位的资格。
监督承包人的安全作业。
()协调解决与相关招标工程之间的联系及有关问题。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根据承包人要求向上述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介绍承包人,以便于承包人获取更详细的资料;通过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报。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向发包人、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提供进入现场所必须的条件,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有关内容。
()为发包人、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进入工地和施工现场提供方便和安全条件,并有义务提醒上述进入现场人员要对自己安全负责,向发包人雇用的其他单位提供配合的协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进入工程所在地区施工的许可证等文件,及时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建设管理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批文所需的所有材料及必要的协助。
()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承包人管辖人员在施工进程中的工伤和因工死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
承包人对于监理人发出的有关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执行,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第一次有上述情况发生时,由现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书面警告;收到警告仍不按要求执行或第二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由现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给予再次书面警告,并且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参加今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其他项目投标;收到再次警告仍不改正或第三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参加今后一年内发包人其他项目投标,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所辖人员在施工现场的生活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符合文明习惯和社会公德,以不损害合同工程的声誉。
并承担因所辖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有关的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中),并承担由于承包人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若因发包人的责任,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费用,另行协商。
()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当地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有上级检查现场时的清理),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处罚。
()每月日向发包人代表及其监理人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定期清洁现场,不得堆积垃圾。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具备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清退无证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如未经发包人、管理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则视同违约。
承包人在中标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必须在取得发包人、管理方书面同意之后更换,而且即使发包人、管理方同意,仍需向发包人支付万元次的赔偿,以弥补给发包人带来不便的损失。
()承包人的以下人员,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要求,必须在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每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同时,承包人应在天内用监理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天承包人支付每人每天违约金元。
、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不熟悉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工作者。
、违反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与监理人要求的人员名单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负责人、其他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监理人发包人召集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小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人次。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在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监理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如有违反,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元,并应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改正。
()工地现场、生活区设施和场地内围墙、其他内外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做法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及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施工通道整修、清理。
()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发包人、管理方指定的位置按统一规划的平面布置搭设活动房作为临时设施。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为其所辖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如:
工伤及因工死亡的保险。
()承包人出现不正当行为(如因拖欠工资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公害等等),从而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发包人公众形象的,则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万元至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而给发包人的赔偿,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合格竣工日之后发现。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量所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发包人损失的金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二、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由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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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