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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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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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
(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
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
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
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
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
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
试分析:
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
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评析: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
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
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
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
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
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
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
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
试分析:
物资公司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
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
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
《担保法》第24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
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评析: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案情介绍:
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
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
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
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
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
案情介绍: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
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下处理:
解除定作合同。
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
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
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
三人未补,司机说:
“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
”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
“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评析: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案情介绍: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
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
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
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
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评析: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
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
案情介绍:
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
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该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案情介绍: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
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
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
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
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
C公司辩称:
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
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评析: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案例十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十二、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十三、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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