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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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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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存中央储备粮并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非直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职责
(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三)组织辖区内直属库开展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总公司报送库存中央储备粮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并组织对承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组织承储库对库存中央储备粮品质进行定期检测,核实后报总公司。
(六)组织辖区内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
(七)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八)对辖区内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公司。
(九)贯彻落实国家及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辖区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承储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对辖区内承储库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承储库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向分公司或中心库报告库存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
(四)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排,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工作。
(五)贯彻落实上级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代储库、直管库要严格执行与分公司、直属库签订的经济管理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中心库职责
(一)受分公司委托,负责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代储库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受分公司委托,对监管范围内不具备全面质量检测能力的代储库存储的中央储备粮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并对代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三)对监管范围内代储库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分公司。
(四)准确、及时向分公司报告监管范围内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管理和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
第三章库存管理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十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中央储备粮专牌(格式见附件1),同一库区内专牌的悬挂方式要统一,非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中央储备粮专牌。
如需调整中央储备粮专仓,须报分公司或分公司授权的中心库批准。
中央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保管总帐及分仓保管帐(格式参照附件2)、专卡(格式参照附件3)和专卡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4)。
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仓房调整、中央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中央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分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并抄送总公司;进口粮、大豆、食油承储库点及承储数量调整须报经总公司批准;中央储备粮跨省调整和战略储备粮调整等,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不得用中央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中央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安排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承储库必须根据分公司计划文件才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应付突发事件紧急动用中央储备粮时,凭总公司机要电报即可出库。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第十八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烘晒整理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和通风设备等。
第十九条承储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二十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第二十二条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库要对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采购入库的中央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油,并符合国家有关粮油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都要对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中央储备粮,要及时向分公司提出轮换建议。
承储库须建立完善的中央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建立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实行粮食质量分级监控负责制。
分公司设立的中心化验室,要按照分公司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直属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验收,以及对所有承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和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检,每年抽检的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库存量的20%;中心库负责对监管范围内不具备全面质量检测能力的代储库存储的中央储备粮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并对所监管代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库都要建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货位的中央储备粮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储库要通过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月底前将本月中央储备粮储存情况如实报送分公司,分公司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中央储备粮储存情况报送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前,中央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库自行负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及时报告总公司的同时,按程序向保险部门申请理赔。
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后,中央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代储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要根据中央储备粮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监管方便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择优选择具备代储资格的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每个代储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00吨,储存中央储备油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__吨。
代储中央储备粮需存放在具有代储资格的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多于代储资格认定的仓容量。
代储库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为其代储中央储备粮。
第三十条分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与代储库签订《中央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合同样本参照附件5),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储粮品种的一个轮换周期。
为防范履约风险,分公司可向代储库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视代储库履行合同情况分期返还。
委托代储合同要根据中央储备粮政策调整、数量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对代储中央储备粮实行分公司直接监管或委托中心库监管的方式。
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直属库或代储库作为中心库,授权其负责监管一定范围内的代储中央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作为中心库的代储库要具备以下条件:
代储中央储备粮规模较大,领导班子政策水平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专业技术力量较强,遵纪守法,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具备承担监管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作为中心库的直属库可设立监管科。
作为中心库的代储库要明确专门机构,选择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作作风好的人员,承担代储粮的监管任务。
监管工作由中心库法定代表人负总责。
监管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在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应与中心库签订委托监管合同,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或中心库监管代储中央储备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储备粮政策情况。
(二)执行中储粮总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等仓储管理情况。
(四)中央储备粮购销及轮换情况。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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