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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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前言
1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
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
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
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
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
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
.1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
.2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
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9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
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
1检查
1.1船上工作安排表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
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第180号公约规定船旗国应要求船上在显著及易于到达位置张贴工作安排表,该表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海上及港内值班计划;
.2船旗国生效的法律、条例及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该表必须是船上工作语言或英语编写并以标准格式出现。
该表也可张贴在公共场所,如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餐厅或其相邻处所。
船上是否张贴了工作安排表?
如果是,它是否张贴在海员易见的地方?
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信息和内容?
是否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编写?
1.2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6至24段(特别是第22和第23段))
船上必须保持海员每日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船长或高级海员房间以便随时可供检查。
PSCO检查:
.1船上是否具有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
.2记录是否与公约要求相符?
例如,记录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新,船长或其代表人以及海员是否有签字?
是否考虑至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的所有时间?
(PSCO应检查是否有证据表明该记录已经船旗国认可。
具体的认可程序由船旗国自己确定,缺少认可的证据不应作为缺陷,但PSCO可据此考虑是否扩大关于记录的检查范围。
)
1.3海员年龄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6条和第12条)。
ILO第180号公约提出不允许低于16岁的海员在船上工作。
特别规定适用于年龄低于18岁海员的工作时间要求。
是否船上所有海员的年龄都大于18岁?
2详细检查
2.1海员工作安排表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例如:
安排表缺失,安排表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安排表缺相关信息)
2.1.1安排表缺失
如果船上没有工作安排表,PSCO必须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张贴该表(见后续行动章节)
2.1.2安排表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有海员工作安排表,但它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见A.1.2),则PSCO应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将该表张贴在海员可见的地方(见后续行动章节)。
2.1.3安排表缺少相关信息或包含的内容与第180号公约不一致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1段和第7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缺少所要求的信息(可参考IMO/ILO指南第12段),PSCO必须采取行动要求船舶在开航前改正(见后续行动章节)。
在确定船上工作安排表是否包含适当的信息时,PSCO应明白,尽管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1、2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段限制,但该公约第5条第6段同时也提到:
第1、2段的规定并不能阻止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律、条例或程序由主管机关授权或备案相关集体协议对一些限制要求的免除。
这些免除应尽可能遵守所制定的标准,但可以考虑如下情况:
对值班海员和在短航线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给予更频繁的或更长时间的休假、或给予强制休假。
因此,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中的包含了超过第5条第1、2段的限制,则这些限制应该是由经船旗国授权或备案的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
船上应保留一份与公约和/或相关集体协议有关的国内立法的规定的副本并随时可供海员翻阅。
(然而,并不要求这类国内立法或集体协议采用英文,所以PSCO可能无法核实其具体内容。
)
如果船旗国是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并且有证据显示允许免除的集体协议已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在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则发现的超过第5条第1、2段要求的情况可不作为缺陷。
然而,如果协议里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低于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见STCW公约规则VIII/1关于适于值班要求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部分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的第1至4段(这些条款在IMO/ILO指南附录2里有列明)),这将仍被作为STCW公约的不符合项(例如,集合协议里可约定值班海员每周低于77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能约定STCW公约规定的低于70小时的休息时间)。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里没有包含船旗国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国内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则会被作为缺陷(见第180号公约第5(7)条)。
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时间证据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7条(以及第8条第3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海员有可能会因为履行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直接安全或为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时提供帮助而额外花费必要的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PSCO应从航海日志中寻找船上发生紧急情况的证据,包括额外工作时间的证据。
在船舶恢复正常状况后,船长应尽可能确保那些在休息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休息,这也必须在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中得到体现。
2.1.4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8段和第8条第2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则PSCO应采取措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纠正该缺陷。
此点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海员能读懂并理解船上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在以上情况下,如果船舶计划开往下一港,PSCO可允许其在下一港纠正缺陷,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在下一港得到纠正(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2.2海员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
2.2.1未按第180号公约要求维持记录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在以下情况下,PSCO应要求船舶根据后续行动章节的要求纠正缺陷:
.1如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在一定间隔期内没有记录(包括记录没有签名),ILO第180号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记录间隔时间,PSCO可寻找适用有关记录时间的规定(如负责保管航海日志的人员;航海日志的记录间隔;制定记录程序的主管机关);
.2如果船长只提供了一份值班安排表(也就是一份显示船上工作安排的文件)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3如果记录格式不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的形式出现;和
.4如果没有有证据显示船上每位海员都得到一份记录的副本。
PSCO可要求查看一到两份提供给海员的记录样本以确认海员是否得到了记录副本或确认其与船长留底的记录是一致的。
(PSCO应记住有些海员可能会不保留或丢失这些副本,无论如何,应该可以判断这些副本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就交给了海员)。
2.2.2记录显示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
如果记录显示船舶可能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PSCO应根据后续行动章节所列要求采取行动:
.1[如果某一海员被发现在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没有得到一次至少6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这将是一个明显违反第180号公约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第4段)的严重缺陷,这将导致严厉缺陷处理行动(也就是开航前纠正、滞留)(见第3部分)];
.2如果某一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少于77小时,这也是一个严重缺陷(除非集合协议允许70小时)并应导致如上所述的严厉缺陷处理行动。
然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第4段关于值班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的规定应被视为是绝对底线(见第3部分);
.3记录显示船上违反了国家法律、条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高于第180号公约和STCW公约要求的保护标准,则应将此问题同时报告给船旗国和ILO;
.4STCW规则第VIII/1章、第A-VIII/1节第3段以及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有关于临时免除的条款,然而,ILO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要求,如果海员休息时间被打断或由于船舶安全需要而额外工作,则这些海员应得到补休。
如果发现上述现象,PSCO应寻找证据以确保海员得到了补休,否则应采取严厉的缺陷处理行动。
2.2.3记录缺失或发现虚假记录证据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其它指南:
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
ILO第180号公约提拱了一个确保海员不会工作时间过长或得到最低休息时间的系统方法,该系统依赖保存记录以确保正确执行。
记录缺失或虚假记录就会破坏这个系统方法,同时它也会证明船舶明显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这两种情况(记录缺失或虚假记录)显示船舶可能违反了船旗国的法律和条例。
PSCO应核查法定日志或航海日志、工资记录、海员个人每日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以及其它辅助文件。
PSCO应注意船上工作人员可能还兼有关于保安方面的职责,保安培训、演习和训练记录以及之前和现在的船舶保安等级均会表明海员的休息时间被伪造了。
然而,PSCO应注意,在没有得到船旗国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在船舶保安计划中细致检查那些负责保安事务海员的职责。
PSCO可以要求私下和海员进行交谈。
如果PSCO发现记录被伪造的证据,应该滞留船舶直到船舶建立适当的记录保存机制,同时还要求船长证明海员已得到足够的休息来执行下一个航次任务(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2.3年龄低于18岁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6条。
)
如果在检查船员名单时发现年龄低于18岁的海员在船上工作,则PSCO应做到:
.1核查海员每日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确认其没有在夜晚工作(根据ILO第180号公约规定,夜晚指包括午夜至凌晨5点在内的任可连续9个小时时间段。
);和
.2如果年龄低于18岁的海员被发现在夜晚工作,则PSCO应确认其是否至少已满16岁,如果低于16岁,则应通知合适的童工主管机关;如果大于16岁时,如果该海员是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则在已制定了相关计划的前提下,夜间工作是可接受的,禁止夜晚工作会削弱培训效果(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3STCW值班最低要求
(参考SOLAS公约第V章/STCW78/95公约和STCW规则第A-VIII/1节及ILO第180号公约第11条。
)
PSCO应查看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名单,检查船舶是否已进行了足够、安全和有效的配员,除非船舶配员明显不符合ILO第180号公约和STCW公约的要求,否则应认可船上的配员:
.1所有值班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任何24小时内应有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2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应分成两个时间段,其中有一个时间段至少要在6小时以上;
.3船上现有船员的组成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相符;和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是否与STCW78/95公约规则I/4和第规则VIII/1相符?
如果PSCO发现与以上规定不相符的证据(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4后续行动
4.1检查中可能发现的缺陷
.1船舶维持了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但部分要求的信息缺失;
.2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相关的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的副本没保持在船或船员无法看到;
.3低于18岁的海员经常在夜间工作(不包括参加培训计划的情况);
.4所有海员的船上工作安排表没有张贴;
.5船上工作安排表已张贴,但缺少部分要求的信息;
.6船员无法看到工作安排表;
.7未维持的所有海员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
.8发现海员工作时间过长或没有得到足够的休息;
.9有年龄低于16岁的海员在船上工作;
.10船上工作安排表和/或海员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既不是船上语言或工作语言,也不是英语;和
.11未为每位海员提供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
PSCO应根据其专业判断以决定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但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这些缺陷在船舶开航前纠正,同时通知ILO和船旗国。
4.2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依据
.1船舶没有履行第4部分的后续行动要求(也就是船舶没有在离开上一港口时纠正缺陷);
.2船员名单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STCW公约规则VIII/1;
.4海员未得到充分休息以确保其适于一个航次开始时值的第一个班及随后的接班(STCW);
.5关键海员如船长和轮机长有过度疲劳的迹象。
这种过度疲劳的状况有可能在接下来的航次中会对船舶、海员安全及环境产生直接的危险,对此,PSCO在判断这个缺陷时应予以考虑;和
.6伪造海员工作或休息记录以隐藏海员过度工作或休息不足的事实。
提示:
应参考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关于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以正确理解疲劳的定义。
PSCO应充分考虑任何其它情形如船舶技术状况和STCW78/95公约等以对权衡缺陷判断和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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