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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案
院学字〔201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更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案。
一、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长:
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
学生处长、计财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
成员: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主任:
学生处长(兼)
副主任:
负责资助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生资助工作案、资助措施、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资助资金的发放,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公示和上报,受理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开展资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系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
系全体政治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系学生分会生活部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主要职责:
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落实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审核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并根据要求予以公示,受理本系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4、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
政治辅导员
成员:
全体班团干部和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10%以上的学生代表。
主要职责:
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议,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和上报。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认定对象:
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级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等程序,通过评议式认定。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3、认定标准:
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健全学生资助体系
(一)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名额
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模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80分以上,上学年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综合表彰的;
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同年级同专业前3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⑸注重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第一,两个以上素质拓展模块有新的积分(不含毕业班最后一学年)。
3、评审和发放
⑴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⑵每年9月下旬,学院受理学生申请(见附表3)。
各系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在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中旬前报学生处。
⑶评审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
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全院公示。
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⑷学院于11月底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⑸评审办法见《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均可获得奖学金。
同一学年,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二)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列
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⑶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80分以上,获院级以上综合表彰;
⑷学年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⑸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学年经所在系和学院认定并备案)。
3、申请、评审和发放
⑴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⑵每年9月下旬,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按各系学生总人数确定比例及奖励名额。
⑶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见附表4),各系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在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中旬前报学生处。
⑷学院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全院公示。
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⑸学院于每年11月底前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⑹评审办法见《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
(三)助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
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三档:
一档5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总人数额核拨的总金额,原则上分别按各系上年度末学生总人数的3%、13%、6%比例确定名额。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70分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含补考成绩);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学年经所在系和学院认定并备案)。
(6)各档次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①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档助学金:
Ⅰ.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80分以上;
Ⅱ.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3以,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Ⅲ.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3以。
②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二档助学金:
Ⅰ.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2以,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Ⅱ.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2以。
③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申请三档助学金。
3、申请、评审和发放
(1)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2)每年9月下旬,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人数确定各系受助学生比例和人数。
(3)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见附表5),于当年10月中旬前经各系评审,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核。
(4)学院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并按月或一次性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评审办法见《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四)助学贷款
1、生源地贷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人民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
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限当年学生适用)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家庭经济困难已经高校认定的在校生适用);
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入学报到通知书及报到须知复印件(新生,一式二份)或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在校生,一式二份);
④申贷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首次申请一式三份);
⑤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⑥家庭户口本;
⑦户籍已迁往就读高校的学生还须提供户籍(迁出)证明(一式二份);
⑧在校生申请贷款,曾休学的,需提供休学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一次性集中审批和发放。
网上申请:
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现场受理:
当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发放时间:
当年11月20日前。
学生须在贷款学年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不可以中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程序
①学生备齐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外的其他申请材料,登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csls.cdb..,填报有关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
②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贷款申请材料共同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新生持有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持有效《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贷款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一栏免去贷款证明出具单位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借款合同;
③学生(含新生)在开学报到后的一,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回所在系。
各系须在当年10月10前,以系为单位统一将贷款受理证明交回学生处,以便及时签发合同电子回执。
逾期不交者,借款合同自动解除。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使用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在学校已获得高校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生或在校生,当年不得申请高校助学贷款。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低1000元,最高6000元,且不超过申贷学生该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
(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利率和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政策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财政贴息),无需支付利息。
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每年12月20日偿还一次利息(毕业当年自9月1日起计算)。
中途休学不享受财政贴息,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负担。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还贷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短5年,最长14年,原则上按照申贷学生完成全日制本专科学制的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可以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正常情况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
贷款后,宽限期不因借款学生中途休学而延长。
宽限期,可以只还利息(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贴息),不还本金。
宽限期后,每年须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如需提前还款,学生登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csls.cdb..,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允,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某借款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开发银行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提前还款,不收取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2、校园地贷款
贷款申请及条件见《学院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3、违约后果
(1)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代偿制度
1、从2007年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2007]23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工作年限满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工作期间的利息,由财政代偿30%;满8年的代偿70%;10年以上的代偿100%。
2、从2009年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文件精神,实行对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制度,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申请时间为服役当年年底或翌年初,可登录预征报名系统http:
//zbbm.chsi../,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打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表。
(六)勤工助学
1、组织管理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用人单位和计财处组织管理。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人员聘用、日常管理、考核和报酬核定工作;计财处负责报酬的发放工作。
2、岗位设置及申请
(1)学院各党政、教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设立相关岗位(见附表6)。
(2)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7)。
(3)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5月份。
3、工资管理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由学院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4、具体办法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七)学费减免
1、减免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单亲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者;
(4)父母伤残,享受社会救济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身患重病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
(7)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者;
(8)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者;
(9)符合其他条件。
2、减免围及原则
仅限学费,不含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视家庭经济情况予以学费全免或部分减免,部分减免一般不得超过学费的3/4。
3、减免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初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见附表8);
(2)班级测评,系级初审并公示;
(3)学生处复审后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准;
4、具体办法见《学院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八)绿色通道
新生入学报到时,可凭《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经所在系审查后,报学生处备案。
由学生处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可优先办理入学和住宿等手续。
结合本人实际情况,经核实后,分别采取不同资助式予以帮助。
(九)缓缴学费
每学年开学初,对缴纳学费临时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缓缴学费(附表9),缓缴学费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左右。
(十)其他资助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有:
晋才奖学金、富士康残疾人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家庭变故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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