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法生态化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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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法生态化的思考
湖南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关于我国税法生态化的思考
专业经济法
考籍号********
姓名Teresa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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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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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
目录
摘要2
一、税法体系的发展历程3
(一)与农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3
(二)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和以发达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4
(三)与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生态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4
二、我国实现税法生态化的必要性6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6
(二)生态税法的国际化趋势8
(三)我国严峻的生态现状呼唤生态环境8
三、现行实体税法生态化的调整及改造9
(一)税法生态化的两大实施原则9
(二)改造现行税法中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10
(三)调整现行税法中生态要素的比例13
四、生态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污染税的开征14
(一)排污费改污染税的现实基础15
(二)污染税的制度设计16
论我国税法生态化
摘要
税法生态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税法改革的潮流。
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税种法之中,并对传统的税收实体法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
同时,还必须对传统税法进行超越,按照生态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将生态税法引入税收法律体系。
这样,税收实体税法应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及生态税法,并且以生态税法为核心。
关键词:
税法生态化税收实体法的扬弃与整合生态税法
所谓税法体系的“生态化”就是考虑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提高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重,或者降低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
这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却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税法体系的发展历程
人类社会从原始蛮荒到开化文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一定时期的文明决定着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税收法律制度。
稳定的税收和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又是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驱动器和助推器,反之亦然。
(一)与农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从国家产生之日起,随着国家各项职能的行使,从焚烧原始森林、开拓耕地、疏导江河、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到建立专政机构、设置职官、分封禄食、兴商办学及装备庞大的军队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税收即是补偿这些耗费的重要手段。
税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在经济上的一种表现。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决定了当时实行的直接税是一种简单的、较为原始的直接税形式。
在农业文明或黄色文明时代,能否创造出为时代所承认、为后代所自豪的物质和精神成果,是明君与昏君的最根本的区别。
从中国的历史进程来看,鲁国的“初税亩”、汉文景时期的“轻徭薄赋”、唐朝前期的“租庸调”都无疑对时代的进步产生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二)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和以发达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这就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
后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高度发展,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又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
尤其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职能进一步扩大,政事浩繁,百业待兴,税收成为任何国度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器运转和实现职能直接有效的财力保障。
正像人们所比喻的,税收是国家的血液,民族的命脉。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已经须臾离不开税收。
在工业文明或黑色文明时代,从财政的角度讲,适度财政需要下的税法是文明的,而超过财源可能的苛敛税法则是不文明的;从经济的角度看,兼顾了财政需要和经济发展的税法是文明的,而采取牺牲经济发展竭泽而渔的自杀性行动则是可怕的、愚昧的。
从社会的角度论,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税收负担是文明的,而不顾社会文化的抵制无度征课的做法则是失道的。
[1]因此,先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后是以发达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结构与工业文明或黑色文明是相应的。
(三)与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生态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付出的代价。
”的确,没有某种形式的税收,我们的社会无法存在,我们期望政府提供某种服务,例如道路、公园、警察和国防。
这些公共服务需要税收收入。
[2]在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不断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下,我们同样希望政府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不仅仅是警察和国防,这是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志。
因为“现代福利国家中的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肩负着保护国民的健康与财产,保卫国民的舒适生活的一般职责”[3]。
这就是说,在后工业文明或绿色文明时代,从生态的角度而论,基于综合性的发展标准而不是片面性的增长标准所采取的税收手段是文明的,只顾眼前利益,杀鸡取卵的急功近利行为则是昏庸的;从伦理的角度,充分尊重公意的税收选择是文明的,而居心不良的税收举动则是卑鄙的。
[4]然而,政府要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创建和谐优美的环境就需要加大对环境的投入。
那么,构建以生态税为主体的税法结构就是必要的。
事实可以证明:
现代西方税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将税法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
税法环境化、税法生态化、税法绿色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税法改革的潮流。
税法“生态化”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传统实体税法体系中有关税种作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其中;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生态税,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收法律规范。
通过这两种途径,实现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在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出现空洞、铅和酸雨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具有极大破坏性的情势之下,税法生态化改革将成为全球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如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所指出,“税法的生态化”不仅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而且还有提高经济效率的潜力。
“税法的生态化”通过费用内部化,削减具有负面环境和经济影响的补贴及税收和引进恰当的新税种,有可能实现积极的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更高的经济效率。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之一。
近年来,我国为了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5];二是初衷并非为了生态环境目的但实际上具有生态保护效果的税种;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
这说明我国在税法体系设计中已经开始考虑到利用税收来达到环境保护或资源保护的目的。
尽管这些与生态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在当初设置时很少考虑环境因素,但已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刺激和资金,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然而,从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与生态环境不十分“友好”的,其“生态化”程度不高。
首先,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生态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
对一些与生态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并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们的需求,而那些与生态环境“友好”的产品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与环境资源直接相关的税种的税收收入比较少,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也比较低。
换句话说,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还没有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性税种,即没有真正引入“生态税收理念”,没有系统的生态税收法律制度。
生态税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将建立以生态税法为主体的税法体系作为远期的立法目标,而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税收立法应对现行实体税法体系中有关税种作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应规定,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费或一些新的生态税种提上税收立法的议事日程。
在引进生态税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从新征的生态税中取得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增值税转型[6]和企业所得税统一[7]后在收入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实现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有助于税法体系的完善,从而达到提高环境质量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双赢”。
二、我国实现税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深刻反思的结果。
工业社会以来,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使生态环境操守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害。
通过对现代的双重性进行深刻反思,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应当寻求资源、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1962年,雷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意味可持续发展理论开始萌芽。
罗马俱乐部针对长期流行于西方的高增长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增长的极限》中所阐述的“合理,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酝酿或生成提供了土壤。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992年《21世纪议程》,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生态环境实践活动的行动指南,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确立的标志。
2002年在南非召开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突出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支柱——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和协调的重要性,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各项具体目标。
这是可持续发展从理论开始走向全面实践,或从宏观走向微观的具体表现。
目前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较普遍的定义可以表达为:
“在持续的基础上保持或提高生活质量。
”最简单的是把它理解为“不随时间而递减的福利,从资产存量(包括自然的和人造的)的角度来考虑如何维持增长,是经济学发展中的一个很自然的飞跃。
”而其最权威的界定就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整体:
发展表示前进和进步:
可持续表示源远流长动态平衡、良性循环,因此要切实保护和改善发展赖以生存的物质源泉——生态环境和资源。
可持续发展首先强调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利益关系:
其次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
从思想层面理解,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哲学,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念。
它张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哲学思想,凸现为人的主体和客体——人的重要性。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建设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既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从操作层面理解,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现代新型的发展模式和战略。
它要求反思传统的“竭泽而渔”,强调发展模式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因此,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战略,而不是一种具体的战术,它要求在兼顾系统内外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的最优发展。
因此,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现代理念,是人类对近几个世纪以来的人类理性即现代性进行深刻反思后得出结论。
其实质就是在不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可持续发展”观,影响和导致人类行为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因而更具有现代性。
所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提出,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二)生态税法的国际化趋势
1.生态税是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从理论上看,生态税作为解决外部效应的重要方法,来源于福利经济学的“庇古税”。
庇古认为通过弥补私人边际成本同社会边际成本的偏离,使得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资源的益优配置。
从实践看,发达国家采用生态税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不同,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美国20世纪70年代实施生态税以来,二氧化碳排量放减少了20%,一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39%,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
应该说,美国的生态税效应显著。
2.增加了财政收入和保险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生态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
截止到1995年,17个OECD国家中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3.8%~11.2%,平均为7%,与生态环境有关税收收入占GDP的1%~4.5%。
美国已通过一项对含氧氟烃每年征税0.45美元,从全国来看增加了数十亿美元的税收。
1991年,瑞典排放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征税达24亿美元,占总税收额的1.9%,并使该国排放的二氧化硫当年减少了16%。
1993年,瑞典对净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每吨煤征税大约为七十五美元。
在征收生态税的初始阶段,部分国家对生态税税款都实行专款专用,也保障了环保所需的资金。
如法国,95%以上的生态税都是专款专用。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生态税法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着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地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问题,实现了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他们的成功,为我国生态税法的构建,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从战略走向具体的战术,缓解日益严峻的现代型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三)我国严峻的生态现状呼唤生态环境
我国是个经济后发国家,对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性处于既抗拒又追赶的矛盾心态中,走上了工业化道路。
客观地讲,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发展模式是非持续发展模式的产物。
首先,我国的生态环境先天不足,土地、森林覆盖及水资源的人均占有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13%和25%,可耕土地仅为我国总土地的10%;矿产资源探明储量虽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拥有量则仅居世界第80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
另外,生态环境后天保养不足。
目前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每年因道路建设、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矿产资源开发等非农利用因素土地损失30万公顷。
目前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六省人均水资源尚不足500立方米,离国际标准1000立方米的起码的生存需求都相距甚远。
据统计,全国667个城市中,有400个城市供水不足,全国城市日缺水量高达1600万立方米,年缺水量约60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
全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人和数千万头牲畜连喝水都成问题!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经济杠杆,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这也是西方国家纷纷设立生态税法的缘由所在。
因此,要对我国生态环境的现代性进行深刻反思,借鉴西方国家以生态税法作为将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危机连接的有效平台,改以往对生态环境进行的末端治理为源头预防和全程控制,努力实现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治理双赢。
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税法被提出来是历史的必然。
三、现行实体税法生态化的调整及改造
现行税费制度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因此,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渗透到各税种法之中,并对传统的税收实体法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
(一)税法生态化的两大实施原则
1.实施税制绿色化原则。
具体来说,一是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税收条款和补贴,主要是指取消某些农业、工业、能源以及公路运输补贴和税收优惠,能够使特殊能源或运输服务使用者在选择“消费与否”上有大的改变。
二是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例如,OECD大多数国家都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在税收上区别对待,规定无铅汽油使用低税率。
三是开征新的税法生态化,课征对象主要是在生产、消费或处理过程中造成污染的产品。
课征新的税法生态化要注意税率的设定。
例如,美国在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时对应税的化学品分别确定定额税率,该税率是通过一个基础税额的调整因素得出,即基础税额乘以某种化学品的臭氧损害系数得出。
2.征收水平合理确定性原则。
税法生态化的征收水平不能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一点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与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实力差距还比较大,而且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已经相当重。
若税法生态化征收水平过高,势必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们应该像OECD国家那样,在实施税制绿化的过程中,注重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基本不变,可以在开征新的税法生态化的同时,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
另外税法生态化的征收水平不应因政府财政目标的调整而进行调整,而应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上,必须警惕把税法生态化收入当作增加财政收入或弥补赤字的工具。
稳定的征税水平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贸环境。
(二)改造现行税法中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
从严格意义上讲,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
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这些税种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相关税种设计时生态保护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1.消费税
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消费税,其有益于环保治污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烟、酒、鞭炮、焰火、能源产品、摩托车、小汽车、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等类消费品予以了调控,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
但是,因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
笔者认为,消费税的立法应更多地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发挥消费税在引导人们进行有益消费、抑制对环境有害的消费方面的作用。
具体讲:
(1)扩大消费征税范围。
逐步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或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移动电话、一次性餐(用)具、塑料袋、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在税法改革远期可能的条件下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税额。
采用低征收额、扩大征收面的方针征收煤炭消费税。
(2)根据消费品的环境影响设置税率。
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适用有差别的低税率,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而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香烟、鞭炮、焰火等课以重税,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
2.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不仅加强了国家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减少了资源的损失和浪费,而且也促使经营者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合理有效地开发国家资源。
但基于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而非节约资源这样的立法目的,资源税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
笔者认为:
(1)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资源税应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
(2)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还应将水、土地、林木等其他一切可为人类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是生态系统中天然的物质财富,为了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维护生态平衡,西方各国纷纷将矿产、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征收范围。
(3)完善计税依据。
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资源开采或生产的数量计税,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
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总之,调整完善现有税种法,构建以生态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法体系。
在生态税和其他税种的配合下,相信我国的环境污染一定会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将越走越宽。
(4)确定和调整税率。
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以强化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为征税对象,体现了国家重视农业、保护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体现了国家在耕地资源稀缺地区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征收,以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些特点决定了耕地占用税既可以通过规定较高的税额,强化对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限制和调节作用,控制非农业基本建设,又可以避免税额较高给纳税人生产和生活产生长期影响。
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需要大幅度提高,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同时,尚未对占用草地、林地征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可以免税,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l0年。
但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较低,其税收收入还不到总税收额的1%。
因此,该税种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
笔者认为:
应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并将其归入物业税。
5.车船税
车船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船舶予以定期减税、免税;对电动自行车可以免征。
但车船税以车船的辆数、净吨位、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此外,车船税征收额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实际操作中仍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笔者认为:
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6.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征税款主要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排水、供热、造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路灯照明灯。
正是由于这种专款专用的特点,此项税收为城市污水的集中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清洁燃料供应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对城市的水和大气质量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8]但笔者认为:
第一,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赖于“三税”,其税基不稳定,会影响环保资金的稳定性,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第二,燃油税是在废除了养路费等其他六种收费后纳入成品油消费税中,其性质更接近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调节税是与生态环境保护最直接相关的税种,但该税种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其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废旧物资加工、污水处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实行零税率;对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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