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须知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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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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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范本
投標須知範本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標案名稱:
「2009戲獅甲藝術節」委託廠商規劃執行
3、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
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5、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6、本採購預算金額:
新台幣410萬元整。
7、本採購預計金額:
新台幣410萬元整。
8、上級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
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3、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5樓,電話:
07-3368333轉2238,傳真:
07-3315313。
14、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15、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
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_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______);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_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
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17、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8、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
www.gpes.gov.tw
1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0、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1、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2、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23、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預定決標日止。
本標案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24、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另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5、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6、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00分。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8、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4人以內。
29、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30、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31、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
_____%
32、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33、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34、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35、押標金繳納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6、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37、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38、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
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_5_%。
39、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0、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1、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保證金以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
42、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決標後3日內。
43、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44、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45、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46、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47、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8、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9、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50、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51、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52、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53、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54、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55、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56、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57、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3)最高標。
58、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59、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60、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61、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62、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63、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資格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相關設立登記証明文件影本。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64、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請註明款次)。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65、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6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67、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68、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69、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70、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71、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72、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高雄市社會教育館
(3)其他:
73、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
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
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74、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一)取得全部權利。
(二)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三)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75、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76、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7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函修訂):
切結書1(自行執業)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其他:
評選辦法、實施計畫、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印模單、授權書。
78、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
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79、投標文件須於98年10月5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本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1路67號),http:
//www.geps.gov.tw
80、本案訂於98年9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本局第二會議室(文化中心至善廳3樓)舉行說明會,開放有意投標之廠商自由參加。
8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82、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83、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
例如:
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
84、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02)87897548、傳真:
(02)87897500、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
(07)3368333轉2252、傳真:
(07)3315313、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5樓。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29188888、(02)29177777、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高雄市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7)2818888、檢舉信箱:
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4路226號。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
(07)0800025025、傳真:
(07)3313655、檢舉信箱:
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八十四、其他
(一)倘截標日之當日遇本局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1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局不另通知。
(二)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3日內自行於本案所刊登之網路及採購公報查看是否有刊登更正公告,本局對於更正部分不另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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