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旅游合同自由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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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旅游合同自由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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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旅游合同自由行
定制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
身份证号: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第一条目的描述
旅游者委托自由行服务提供方策划,定制境外自由行旅游服务,及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旅行中的酒店,交通,餐饮的费用。
自由行服务提供方需要确保境外地接公司具有运营资质和旅游合同履行的能力及资质,如境外地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由自由行服务提供方赔偿旅游者的一切损失,具体约定参见合同条款。
第二条定义与概念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2.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3.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为具有酒店预订,旅行信息服务,票务销售,会展服务资质并具有通过计算机网络预订服务的企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的各类交通服务,餐饮、住宿、游览,旅游观光信息咨询服务。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
具体费用及包含项目参见《行程规范》中的费用明细。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预订单信息》等合同附件,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点击生成电子合同文本。
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发团明细-发团计划》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发团明细-发团计划》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行程规范》的旅游路线及其他条款,境外地接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持证领队人员;
4.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5.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社会责任保险,保险范围包括所有由于自由行服务提供方的工作疏忽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旅行者的人身财产损失。
6.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向旅游者提供所有服务费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酒店,陆地交通,餐饮费用,服务费用等;
9.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规范》及依据《行程规范中》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有权利拒绝各种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要求未按《行程规范》执行旅游路线的所有损失。
4.要求由于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工作疏忽造成行程未能按《行程规范》标准履行的损失。
第七条旅游者的义务
1.旅游者需要确保自己的签证/签注资料和护照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自己的签证/签注资料,护照能够完成行程,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旅游者确保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由旅游者承担,其他未完成的交通费用,服务费用,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由自由行服务提供方退还给旅游者。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取消行程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
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地接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转让
经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自由行服务提供方退还旅游者。
第十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可以在出行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下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机票预订/改名费用,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在30日至21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机票预订/改名费用,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向赔偿已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在7日至48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机票预订/改名费用,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向旅游者赔偿已支付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应在提出书面解约的同时,向旅游者支付退款及违约金(以退款之日计算)。
5.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不得要求自由行服务提供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地接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旅游者可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下同)。
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到21日,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并赔偿地接社25%的违约金。
3.旅游者在出发前20日以内到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
并赔偿地接社50%的违约金。
4.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到48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
并赔偿地接社75%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48小时内,提供解约合同,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
并赔偿地接社100%的违约金。
6.如旅游者已支付费用超过违约金,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旅游者支付费用(定价)不足违约金,旅游者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指定账户支付违约金。
7.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解除合同
客观条件不允许按约定执行合同,其双方都没有过错,如天气原因,当地预警报告,交通事故管制,交通工具损坏等,并且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弥补方案无法满足完成合同的情况下,旅行者承担未发生的(及延期或改期)住宿费用,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承担未发生的(及延期或改期)的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支付或费用的返还
1.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未按约定执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约定完成合同。
应该承担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并且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种情况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免除责任,不可力抗事件,旅行者的过错,第三方的过错。
第十四条旅行社违约责任
1.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自由行服务提供方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地接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地接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4.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地接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更改合同的中的《行程规范》及行程明细,或者酒店,车辆,服务标准等。
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
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提出更改合同的中的《行程规范》及行程明细,或者酒店,车辆,服务标准等。
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酒店预订费用,住宿费用及已经支付的餐饮,门票,娱乐活动预订费用。
并按下列标准向地接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25%;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地接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地接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游者应当在更改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支付变更的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当地地接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当地地接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当地地接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旅游者与当地地接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自由行服务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按第六章第一条支付地接社的损失。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自由行服务提供方或当地地接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自由行服务提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结束时间年月日;共天夜。
明细参见合同附件《行程规范》。
第十八条开始和结束地点
地接服务的开始地接地点为,地接服务的结束地点为。
第十九条费用及支付
签订合同的当天向自由行服务提供方账户支付人民币:
(旅游费用以欧元/人民币/美元为计算单位)。
明细参见合同附件《行程规范》。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将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五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地址。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签字的人员视为有权代表双方公司的人员,一经签署即视为约束双方公司,以上合同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4.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壹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统一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需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若有),或其他相关材料附件。
备注(特别提醒):
1、基于合同法律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合同仅限于示范参考,合同文本不包括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2、因对具体交易的事项无法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法在实质层面进行真实性和确定性审查,故对具体交易内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无法保证唯一的准确性,因此本合同与相关条款仅供参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再做实质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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