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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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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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管理制度三篇
反腐败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反腐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和谐、有序的企业运营环境,保护我公司员工在采购、招商、外委工程及外委加工等环节免受不正当利益诱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廉政准则
第三条不准接受公司合作业务单位非工作宴请。
第四条不准在合作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不准个人超出职权范围私自向合作业务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下属及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公司制度的活动。
第七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对在公司内任职亲属提出或影响他人提出调资、任职、奖励等方面意见。
第八条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第九条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等变相让利行为。
第十条不准在招标、招商、外委加工、采购等业务环节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业务单位、个人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物品馈赠。
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按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不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不准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领取其他报酬。
第十四条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礼品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第三章奖惩办法及程序
第十六条有违反第二章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对当事人给200-500元的罚款。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有违反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将公款损失、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入、让利损失等上缴公司外,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有违反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将侵占资产归还公司外,立即辞退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揭发、举报违反廉政准则和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对举报人员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由此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处理,由公司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的,由审计部提出,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入职人员一律与公司签订廉政承诺书,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对其进行廉政入职教育。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合作业务单位、个人提供现金、物品等馈赠的,须在接受后当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将所得馈赠如实上缴。
其中礼金交公司财务部,物品交公司行政部,财务部和行政部单独造册登记。
上缴财务部的收受礼金,作为特别奖励基金单独保存。
收受馈赠工作人员及时填报《收受礼品、礼金清单》,密封后交审计部保管。
第二十四条所有以我方为甲方(要约方)的合同中列入反贿赂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招标会前,由审计部向投标单位宣读并发放招标反馈意见表,接受投标单位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对在招标、招商、外委加工、采购等环节行贿我方员工且有合作意向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将不考虑合作。
对已签订合同的,按该合同中的反贿赂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系统廉政建设总体监督,通过设立廉政建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员工举报。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廉政建设基层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和部门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有逐级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审计部。
篇二:
反腐败管理制度
1.0目的
2.0本制度规定了XX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发生违规行为和出现贪污舞弊事件后的处理要求,旨在规范报告违规及贪污舞弊事件的具体工作,确保所有发生的违规和贪污舞弊事件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减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2.1术语和定义
2.1.1违反公司规定——违反公司规定的各种行为,例如:
违反利益冲突、获得超常收入、内幕交易、泄露重大信息、非公平交易、侵占等。
2.1.2贪污——利用权职非法获取公司钱财或利益的行为。
2.1.3舞弊——使用欺骗的手段,做违法乱纪的事。
2.1.4以上三种行为定义为此类案件
2.2此类案件报告管理程序
2.2.1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事宜。
2.2.2公司鼓励和支持所有员工及所有与公司产生关系的其它公司、机构或个人通过有效的渠道举报违规以及贪污舞弊的情况。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将已知的或疑有的违规行为举报给指定部门,可直接向审计中心进行举报,可以采取微信、邮箱或电话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审计中心指定专人记录举报内容。
2.2.3公司审计中心具体负责此类案件的调查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案件调查小组,负责指挥并协助调查人员调查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此类案件。
2.2.4发生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特殊重大案件,可以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
2.2.5公司总裁应根据案情大小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此类案件;审计总监则应向公司总裁和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发生的所有此类案件。
2.2.6公司审计总监和财务总监应当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共同向发生舞弊行为的职工进行损失追讨,必要时应向司法机构提起起诉。
2.2.7违反准则和贪污舞弊报告分两类:
重大违反准则和贪污舞弊事件报告。
公司审计中心应负责按统一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总裁和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2.3此类重大事件报告
2.3.1下述案件属于重大事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所发生的此类案件;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超过6万元人民币)的;
独立或与内外单位他人合伙盗窃公司各种财物5000元,诈骗3000元人民币;
贪污公司款案值超过6万元人民币;
挪用公司款案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收受他人贿赂,案值超过6万元人民币;
侵占公司财产案值超过6万元人民币;
利用职务之便,偷窃下载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敏感数据如:
财务数据、产品设计数据、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客户资料、供货商资料并且向公司竞争对手或他方无偿提供上述数据资料;非法向潜在的或己存在的竞争对手或他方提供公司各类保密资料用以换取个人利益(包括有形或无形利益)或实现其他企图的;非法向外单位或他方提供公司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用于牟取个人利益(包括有形或无形利益)或实现其他企图的;与他方勾结,盗窃利用公司资源,合伙经营与生产和公司产品形成市场竞争的产品买卖或其他同业竞争行为;其他出于为个人牟取利益或其他企图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信誉、形象、商誉等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2.3.2公司发生重大此类案件后,无论破案与否,公司总裁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审计中心将根据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要求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3.3如果此类案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属于员工忠诚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时,审计中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和要求,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3.4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发现损失的当时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公司应当指定有经验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专家对损失进行联合评估,无法估计损失数时,按重大舞弊事件向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2.3.5对于原来估计损失数额属于非重大舞弊事件,但随调查深入发现新的损失并且该项损失已属于重大舞弊事件后,应立即向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2.3.6报告此类案件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但在收发时应注意保密。
2.4年度此类案件总结报告
2.4.1公司发生的各类此类案件,无论是否破案,均应定期向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破案和查处进展情况。
公司审计中心应定期敦促公司采取有效行动尽快破案或查处。
2.4.2公司风控法务中心每年应将本公司内部发生的所有此类案件包括已单独报告的重大此类案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年底前报公司总裁和审计委员会。
2.4.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对公司发生的此类案件进行分类汇总并针对具体特点提出新的控制措施,并修改相关内控流程。
2.5政策和规定
2.5.1公司发生重大此类案件必须向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2.5.2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职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均必须按公司奖惩管理程序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
2.5.3禁止公司隐瞒发生的重大此类案件。
发现有故意隐瞒行为的公司和个人,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裁应当按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处罚。
2.5.4反对针对举报的打击报复:
任何员工都不能因为善意的举报而遭到公司或其他员工的报复。
但是公司保留对进行恶意举报,骚扰性举报和故意虚假指控的员工进行惩罚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6疑问咨询
2.6.1本制度通过澄清原则和标准而向员工阐明了指导性的原则,它并不能包含一切问题。
如果员工遇到了该规范没有涵盖的情况,或者就该规范所提到事项产生了疑问,鼓励员工咨询审计中心。
篇三:
反腐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扎实推进经济活动的反腐败反贿赂工作,加强公司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分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
2适用范围
2.1在公司范围内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的过程中适用本制度。
2.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3管理制度
3.1采购、销售人员
3.1.1原材料、辅料检验部门及采购人员在原材料、辅料采购和检验收货过程中,不得有行贿、索贿、受贿的行为。
3.1.2原材料、辅料使用部门、采购部应每年定期组织采购、仓务、来料检验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抵御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能力。
3.1.3采购、销售人员的各种采购和销售行为必须依法开展。
不得与供应商或被销售对象相互串通,损害工厂的合法权益;
3.1.4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正当竞争。
3.1.5在销售活动中必须遵守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用向销售对象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等商业贿赂手段开展恶意竞争。
3.1.6在原材料采购和成品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出入库和销售,杜绝原料、产品采购和销售的体外循环,逃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1.7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引入计算机管理,实现采购和销售全过程的电子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出入库记录和票据管理电子化,防止采购、销售人员造假。
3.1.8采购、销售活动中,凡合法的商业扣率,必须以明折明扣的形式进行结算,不得帐外返款或收受回扣及其它利益。
3.1.9建立采购、销售人员廉洁保证机制,若企业采购、销售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行为开展采购、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应从严追究其责任,终止其采购或销售资格。
建立采购、销售人员反商业贿赂档案,将其纳入个人档案管理,作为年终业绩考评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由公司行政部每年对采购、销售人员反商业贿赂工作开展评价指出工作的不足,纠正不良行为和做法,查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采购部须与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签订《反商业贿赂声明》。
3.2购进、销售资金
3.2.1采购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销售资金的管理,并做好相应的帐目管理。
3.2.2每年年终要对购进、销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3.2.3应定期追踪购进、销售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用途。
3.2.4不得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占用购进、销售资金行贿或转变成其它利益的形式向采购方进行贿赂。
3.2.5不得利用购进、销售资金违法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或用于贿赂。
3.2.6购进、销售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并每月由财务经理组织核查。
3.2.7公司在购进环节中一般应采用银行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3.3、会计出纳人员
3.3.1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树立诚信意识,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造虚帐、假帐。
3.3.2公司应每年定期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3.3.3实施会计出纳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出纳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视而不见,不抵制、不举报,则一经发现,对相关会计出纳人员应在一定范围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3.3.4公司在每年应对会计出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建立会计出纳人员监督机制,约束会计出纳人员行为。
3.3.5落实公司会计账目管理责任,会计出纳人员对在日常帐目管理中发现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举报。
3.3.6公司会计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公司内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查。
特别是采购、销售、结算、中层以上干部离任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大宗物品采购等的财务审核工作。
3.3.7公司要设立会计出纳人员事后监督制,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公司会计、出纳岗位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
3.3.8会计出纳人员对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反商业贿赂的情况,一是要拒绝开展相关业务,二是要向领导提出违规情况并要求公司领导层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4定期检查考评
3.4.1公司成立反贿赂专项审核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小组最高领导者,行政部经理为审核组长、财务部主管、生产部主管、品质部主管为审核组成员。
3.4.2审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审核计划,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从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进行考评。
主要是否有以下行为发生:
3.4.2.1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
3.4.2.2在采购或销售产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过程中,收受或给予回扣、贵重物品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3.4.2.3是否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贵重物品而不上交;
3.4.2.4是否有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3.4.2.5应对受理商业贿赂举报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情况。
3.4.2.6落实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责任,并与公司各项奖惩制度挂钩。
3.5、举报登记
3.5.1群众举报是发现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应面向内部及外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
3.5.2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举报情况,应及时向调查小组最高负责人汇报,并要求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同时行政部门连同做出调查处理意见。
3.5.3行政部受理举报人应对群众涉及公司采购、销售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举报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3.5.4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受理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调查情况、调查结果要严格保密。
3.5.5对举报贿赂的内容、线索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自行处理或上报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4、记录
4.1《反腐败反贿赂承诺书》、《反商业贿赂声明》、《举报贿赂登记表》、《反商业贿赂检查审查表》、《反贿赂年度审核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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