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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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三、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
四、暂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之前所签发的临时凭证。
五、预约保险合同
是一种为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凭证。
六、批单
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更正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第60条)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
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
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
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
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
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限制条件
1、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后
2、保险人的追偿所得以其赔款为限
3、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原所享有的对责任方的其他索赔权益不受影响
4、被保险人在放弃向责任方求偿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保险赔偿
物权代位——委付
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
所有权及派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请
求支付全部保额的赔偿。
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
行为。
推定全损条款:
保险货物在遭受危险后已经无法
避免实际全损,或者为避免全损而支付的费用及
继续将保险货物运到目的地所花的费用将超过保
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价值,均为推动全损。
◇委付的条件
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具不可分性
是无条件的
须经保险人承诺方才有效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
1、相同点
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保险人赔偿
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
为
2、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
(1)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委付则不问损失原因;
(2)代位追偿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
(3)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而委付依协议成立;
(4)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委付却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受。
(5)代位追偿只能获得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委付中则可享有额外受益。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
1、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
2、承保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
3、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
4、承保的是同一标的;
5、每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
2、限额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
两种赔偿方式:
1.保险房屋、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个保险年度,如果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当年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下个保险年度开始时自动恢复原保险责任。
在部分损失赔偿后,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后的余额。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到下个年度全额退还保险储金。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最大区别在于投保方式和理赔时的责任确定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2、赔偿原则发生变化
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而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
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
无责赔付
车主如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
3、保障范围宽
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4、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
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6、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
7、交强险有社会救助基金配套,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一)交强险理赔理算
1、赔偿范围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分项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交强险赔偿项目
(1)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节所承担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费用和施救费用,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用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3、赔偿限额
有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一、交强险
◎定义
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金额的计算。
由于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企业毛利润的损失,因此,其理赔计算主要是围绕着毛利润损失的计算:
即因营业收入减少而减少的毛利润、因营业费用增加而减少的毛利润、因压缩固定开支而减少的毛利润损失。
①营业额或销售额减少
营业额减少所形成的毛利润损失=(预期营业额-赔偿期实现的营业额)×预期毛利润/上年度营业额×100%
上列公式中,预期营业额为赔偿期应该实现的标准营业额加上生产发展或通货膨胀因素后所形成的,即:
预期营业额=赔偿期应该实现的标准营业额×(1+X%)
②营业费用增加
企业发生财产的直接损失后,被保险人为了恢复生产或解决临时性营业或销售的需要,可能需要发生因临时租用营业用房或其他与减少企业间接损失有关的费用开支,由于这部分费用是企业为了减少营业中断所造成的损失而形成的支出,保险人可以将其视为被保险人毛利润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在赔偿期挽回的营业额所形成的利润为限。
这是利润损失保险中的经济限度。
其公式为:
经济限度≤因增加营业费用开支而产生的营业额×反映上年度毛利润水平的毛利润率
③压缩固定费用开支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生损失后,作为固定费用的水电费的支出由于生产的暂时中断往往出现减少的情况。
因此,在计算利润损失保险的赔款时,可以扣减由于生产的中断实际减少的水电费用的支出部分。
利润损失保险赔款=(营业额减少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压缩固定费用支出所减少的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预计的赔偿期毛利润)
一、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利益。
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诚信原则
一、如实告知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第十六条)
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第十七条)
告知及违反告知的后果
1.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三种后果:
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二、保证
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
违反确认保证,一般可退保费;
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生效前,要退保费,
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生效后,不退保费。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
1、当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建重置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赔额=重建重置价值-应扣残值
2、当保险金额小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赔额=保险金额-应扣残值
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
1、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1)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应根据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损失(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应扣残值)×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
(2)如果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置重建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金额,即:
赔款=损失金额-应扣残值
2、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下,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流动资产、存货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
(1)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帐面余额为限。
(2)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超过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
(1)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2)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帐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的计算
1.在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情况下,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或按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时,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的承保方式、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的承保方式中的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计算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
即:
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的承保方式和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的承保方式中的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应该承担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即:
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残值的处理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必要时,也可由保险人处理。
如果残值归被保险人,则保险人必须在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如果由保险人回收处理,则保险人就不应该在计算赔款时扣减残值。
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经济保障。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普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
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限额
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内总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赔偿责任;
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内总赔偿限额。
并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分别制定。
保险期限:
1年,3年,5年。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人身伤害(包括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而依据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合理的诉讼费用。
赔偿限额和保费计算
赔偿限额以雇员的工资收入为依据;
按不同工种确定费率。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缺乏责任保险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环境
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现有责任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要
4.保险公司决策者对责任保险重视程度不够
5.技术层面的问题
6.缺乏再保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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