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办公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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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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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保密制度
一、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的政府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科室所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局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局长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局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网络保密管理,杜绝网络泄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第三条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第四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
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
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第五条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六条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后,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维修、更换、报废。
第二条计算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三条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计算机的维修、更换,必需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
计算机的报废应有报废审批记录。
第五条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应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上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上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杜绝网络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各科室在局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坚持保密审批制度,履行保密审批手续,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三条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局长进行终审。
第四条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信息上网时间以及计算机操作员。
第五条严禁国家绝密级、机密机、秘密级信息上非保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第六条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保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传输和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局长严格审批。
第七条更改原对外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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