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docx
- 文档编号:9589680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130
- 大小:53.82KB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docx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docx(1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其复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
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范围)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
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
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其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其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其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
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
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其复印件;
3.设计资料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海事声明或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
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备人:
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事 行政许可 行政 确认 报备 其他 许可 审批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