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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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宪法:
全国人大通过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行政规章:
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后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和常务委员会
实体法和程序法:
被称为主法和助法,前者如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前者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
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5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6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不依照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处
2-20万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2-20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和减轻责任的协议,处2-20万罚款
4、本单位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的依照前款处罚。
工会参加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4项
1、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权益,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及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
4、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1、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的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权利:
1、依法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业务范围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权收取报酬和费用
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
依法取得资质
2、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安全委托约定,完成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5、合理收费,不得非法牟利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人员(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部门负责人、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奖励行为: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荣誉、物资、晋升3种
高位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标志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出口间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消除隐患
8、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下井作业和第四级体力劳动
女职工经期禁止高处、低温、冷水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女职工孕期和哺乳的婴儿未满1周岁禁止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哺乳有关的禁忌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作业时间和夜班活动
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和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4、拒绝检查或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5、为按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消防法律责任:
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抽查不合格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3-30万罚款
消防设计和验收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降低标准和质量进行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10万罚款
损坏、占用、埋压、堵塞和遮挡消防设备、通道、防火间距,影响逃生和救援、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到五万罚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超过15KM/h
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上高速公路
《突发事件应对法》“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预警颜色:
红橙黄蓝
《刑法》已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16周岁的人,犯严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监管,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
执法主体:
法定的司法机关
因以下原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耽误事故抢救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重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抢救的:
不报或谎报、擅离职守或逃匿、伪造破坏现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
情节特别严重:
1、增加三人死亡、重伤十人、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采用暴力、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行政处罚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5项
3、一是不二罚原则:
不得在同一非法行为给予2次以上罚款
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非行政组织行使权利,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施工行政处罚,并对受委托的组织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承担后果的法律责任
不满14周岁和精神病人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
1、14-18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胁迫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其他情况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机密和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5、当事人可以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0元以下、需当场收取、偏僻地区无银行等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并开统一罚款收据,并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的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工伤社会保险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职业病防止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30万罚款、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魔兽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三方机制的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3个月到1年1个月
1年到3年2个月
3年以上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为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满前3个月内向原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
《行政许可发》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非法煤矿的关闭: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打到的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回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15日内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5、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工程概况人数
1万平米1
1-5万拼命2
5千万1
50人1
50-2002
根据工程危险实际情况,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时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企业、人员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和运输工具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航空运输及企业和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营业执照,查处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报
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需30日内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安全许可证申请需20日内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公安部门应当子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单材料进行审查
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公安部门应20日内对其材料审查
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故障的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才能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等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在申请办理许可期间,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1年内不再受理
未依法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依法撤销许可,并3年内不再受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事故由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事故由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有毒作业场所由卫生部监督管理
有毒物品警示标识规定:
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事故定级的要素:
人身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1、及时、准确地调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报告对象:
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
1、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2、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通知对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后,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事故报告程序:
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级2小时内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进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组成,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权利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
保险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
本人工资:
前12个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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