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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政务公开
江苏省政府政务公开
篇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依据
杨小军
20XX-8-2110:
58:
14:
《学习时报》20XX年8月20日
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个人权利,其“天性”都不是公开。
个人权利,有隐私的性质和要求;公共权力的公开,不仅不易,而且很难。
这一点,只要看看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史就清楚了。
人类创造各种社会文明、制度,法律是很早的人类文明产物,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定却很晚。
而且,迄今为止,也就几十个国家制定有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1766年瑞典《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从宪法层面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该法律要求政府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
各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多是上世纪60年代后的事情。
1966年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法国1978年通过《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1982年加拿大制定《信息获取法》,1982年澳大利亚制定《赋予国民了解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公文文件的权利的法律》,1991年荷兰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1999年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定,1996年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颁布,20XX年德国《信息自由法》在议会通过,20XX年英国的《信息自由法》开始生效实施,等等。
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历史,也不过短短几十年。
人类过去几千年文明史,基本上就是一部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历史。
那为什么还要改变呢?
我们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对这些根本性问题,必须作出正面、清楚的回答。
否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缺乏足够的依据和合理性。
我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政治依据、经济社会依据和法律权利依据。
从政治上讲,阳光政府建设主要解决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从经济和社会服务上讲,阳光政府建设主要解决政府公共服务的公开透明问题;从法律上讲,阳光政府建设主要解决权利义务事项的利益公开问题。
所以,
我国阳光政府的建设,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和要求。
权力阳光
权力阳光的核心,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
政府机关权力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既然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于人民、归属于人民、受人民支配,人民是对政府机关授权,不是政府机关与人民分权,因而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人,政府则是人民权力的代理人、受托人,并由此衍生出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
公仆所做的事情,主人自然有权知道;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成了一句空洞口号。
与政府权力的相适应,政府信息不是来自于政府本身,而是于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是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为民众的税收所支持,政府利用税金搜集、掌握的信息本质上具有“公共财产”性质,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政府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因此,政府信息不应被政府垄断或者把持,而应为民众共有、共享与共用,以还其本来的公共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和福利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极为必要。
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
公开对于信息的有效参与是最基本的,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是提升公众的信任度,促使和保证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
信息公开是政府科学决策的条件。
政府决策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在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民众信息主要的今天,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成为民
众明智判断的重要前提。
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不当行使的重要机制。
现代社会,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任何政治权力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权力主体带来利益,另一方面因为人性的复杂性和权力本身的特性,它又极容易导致腐败,产生权力的异化。
这就需要设定一套有效的规则进行规制。
实践证明,仅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只是善良的愿望。
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权力在社会的公开知晓、评判、讨论和协商中行使,加强来自于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使政府更具民意,使社会资源达到更合理的配置。
服务阳光
服务社会大众,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
服务阳光,是对政府服务社会积极职能及其运行的阳光透明和信息公开。
服务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决定了必须实现服务阳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所谓信息时代。
信息对人们生产、生活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
政府是最多信息的掌握者,行政权力涉及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等方方面面。
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信息在公民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和档案服务,满足公民的信息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流动,使经济资源合理流动,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另外,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公共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办事公开领域,把教育、医疗、住房、供电、供气、交通、食品、药品等领域办事公开作为重点,完善公开流程,畅通沟通渠道,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创新办事公开载体,抓好服务窗口、公开栏等的基础上,借助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建设好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热线沟通交流平台、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事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利益阳光
政府的行政活动,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活动及其程序,都应当向利益关系人公开,实行利益阳光。
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必须实现民生阳光。
政府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政府机关的自我“空转”,而是以人为对象的行政管理。
所有行政管理活动,或远或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个人和组织有关。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以及由这些行政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政府信息,在不同程度上都与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有着相关性。
就政府立法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而言,总是针对全部或者部分个人和组织的,最终是要规范这些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的。
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来看,很多都是事关个人和组织利益信息的政府信息。
黑龙江省20XX年全省共受理依申请公开1436件,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规划、土地、交通、物价、教育、卫生等行业信息。
山西省20XX年全省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895件,内容主要涉及工商企业信息、劳动保障与就业、公务员招
考、职称考试、工资晋升、教育收费、用地审批、拆迁补偿、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江苏省20XX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6件,内容主要涉及产业政策、财政预算、行政区划、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劳动保障、国企改革以及机构人事等方面。
仅就此申请主要内容看,已经很明显,多是事关个人和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这种涉及个人和组织利益的相关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
政府信息,其实多是事关全部、部分、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相关信息。
从法律上讲,凡是事关个人和组织利益的信息,该个人和组织就应当有权知晓,这是个人和组织应当拥有的正当法律权利。
在法律法规和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对事关个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提出了明确的公开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仅在原则中肯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原则,还特别规定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九个环节中,就有五个环节事关行政公开,即出示执法身份证明,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的签名盖章等。
可见,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公开政府信息,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则和重要制度。
篇二:
目前,江苏省各地政府网站上都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一栏。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本报北京20XX.9.12讯(记者张伟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详见三、四版)。
据悉,20XX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6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许多新的特点,案件的处理也涉及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判断与衡量,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加以宣传。
这批案件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例外信1
息的范围、不同利益的衡量等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
这批案件的公布,对于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案例1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XX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
三土环资察函〔20XX〕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XX〕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XX〕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2
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
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
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
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
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
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
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一)基本案情
3
20XX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XX〕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XX〕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20XX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
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
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
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4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
20XX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
20XX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
20XX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
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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