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核心制度 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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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核心制度新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是体现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对病人高度负责、防止因推诿病人而贻误救治时机,保证病人来院后得到认真、及时地诊治抢救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总体水平,特将首诊负责制规定如下:
一、明确第一名接诊病人的医生或护士为首诊人员。
首诊人员对病人要负责始终,直至病人住院、转院、返回为止。
二、门急诊首诊人员及临床科室值班人员须及时接诊病人,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及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若诊断为非本科疾病,亦必须做必要的处理及书写病历,同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请他科医师会诊。
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三、门急诊医师对就诊患者一律做好接诊记录(包括:
简要病史、阳性体征、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处理情况、用药、手术记录、病假时间等),对未持“门诊病历本”的患者,医生应建议其备齐;若患者坚持不出示“门诊病历本”,医生应在门诊医生工作站中录入门诊电子病历,并保存。
四、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医师必须及时会诊,做出判断并及时书写会诊意见,协助诊治。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当面交待。
五、门急诊病人在放射科摄片,B超、CT扫描,当日检查,当日出示报告,特殊疑难病例需经会诊讨论确诊的另行处理。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个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必须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间。
八、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有限,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人员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且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与接收医院联系获许后方可转院,必要时可请医疗处或总值班协助联系接受医院;医保患者须在医保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转院。
若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
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做好书面交待和妥善安排。
九、因病人病情或其他原因交由其他医师接管的,首诊医师须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做好交班工作。
十、病人确需转科,且病情允许时,由首诊科室与转入科室联系,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科前病人治疗方案的实施及应有的住院病案的书写须由首诊科室完成,并写好转出记录。
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接诊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十一、急诊各窗口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岗在位,不得串岗。
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必须5分钟内开始抢救,院内急会诊要在10分钟内到位。
值班人员不到位者,视为脱岗。
十二、凡急、危、重病人,医师不得片面强调划区医疗而拒诊,或因有他科疾病而推诿;病房不得借故拒收。
十三、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不少于1次,新入院病人72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查房。
主治医师查房对病危者要求至少每天一次;对医嘱上病重者至少每日一次或隔日一次;对一般病人每周2次,最长间隔不超过3天;住院医师对所管病人每日至少查房两次。
二、对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临时查看病人。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应根据病情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指示。
四、查房的内容
1、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
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其查房内容要体现出当前国内外医学发展的最新水平并具有教学意识。
2、主治医师查房:
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人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对诊断不清或治疗困难的病人要提请上级医师查房。
对疑难病例及有教学价值的病例,提请主任组织定期的全科查房。
3、住院医师查房:
应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日清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人饮食情况;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并负责病程记录的书写。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接班记录、转入记录、死亡记录、手术记录均需在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病程记录要求:
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书写。
对病危患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但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
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疑难病例:
入院二周诊断不明确;住院期间实验室或其他辅助检查有重要发现,将导致诊断、治疗的变更;治疗效果不佳;院内感染者;疑难重大手术。
重危病例:
病情危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者。
1、科室进行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区医师均参加。
2、讨论前,主管的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负责收集病例资料,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主治医师应补充汇报病史、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及观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结合诊疗规范、国内外资料分析制定诊治措施。
3、如科室讨论后诊断仍不明确,需将患者病情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全院进行讨论。
4、全院讨论时,患者所在科室将患者病情摘要送至拟参加讨论的相关科室专家和医务科,医务科负责通知并组织讨论。
5、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
讨论经过由经治医师记录整理,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后,分别记入病程记录和疑难危重讨论记录本。
四、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临床工作中,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疑与其它学科有关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1、会诊医师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2)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或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须在会诊意见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和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
(4)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5)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6)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2、院内会诊:
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包括门诊会诊与病房会诊(普通))、急诊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远程会诊。
(1)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及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2)科间会诊:
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经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病史及体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于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病房会诊(普通):
邀请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申请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在会诊时必须由经治医师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
被邀请会诊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指定有一定临床经验,对科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有一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总住院医师)根据病情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为保证会诊质量,以达预期会诊目的及医疗安全,科室不得派住院医师承担会诊任务(急会诊例外)。
会诊医师应本着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进行随访,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并写会诊记录。
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3)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上级医师,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
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会诊医师应迅速(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
申请会诊和到达会诊时间均应记录到分钟。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以及时做出诊治意见。
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对危、重症及疑难病例、特殊病例需院内大会诊的,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医务处负责通知专家和主持讨论,科室负责将病历摘要送达参加会诊讨论的专家;邀请会诊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须参加会诊讨论。
五、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危重患者的诊疗处置工作,提高救治成功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门诊、急诊、住院危重患者的诊疗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重患者是指病情为病危或病重的患者。
第四条 病危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病情状况。
病重是指病情严重,但生命体征相对稳定,病情危重程度未达到病危的状况。
病危参考范围
一、急性循环衰竭:
包括各种休克、严重心律失常、顽固性心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二、急性呼吸衰竭:
仅限于非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所致,如呼吸窘迫综合征等。
三、急性肾功衰竭:
仅限于各种病因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四、其它:
如急性感染性高热、各种危象、严重水、电解质紊乱、意外性昏迷、严重大出血、急性药物中毒、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脑水肿和脑疝等。
第二章 住院危重患者抢救
第五条 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由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统一组织指挥。
第六条 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避免忙乱,不得互相指责、埋怨。
应做到一科抢救,多科支援;一科主持,多科参加。
第七条 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到场组织指挥并参加抢救。
第八条 紧急情况下,值班医生或在场医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并同时报告上级医师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
上级医师未到场前,值班医师或在场的医护人员须按复苏抢救基本原则迅速果断进行处理,如吸氧、吸痰、建立静脉通路、电除颤、心外按压、气管插管、测生命体征等。
严禁以“上级医师未到场”为由消极抢救。
第九条 抢救过程中需要其它科室参加抢救时,可以直接或通过医疗处、院总值班等渠道找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点名邀请有关医师参加,被请人员必须立即到场,不得拒绝。
第十条 必要时,由科室领导报告医疗处或院领导。
第三章 门诊危重患者抢救
第十一条 门诊出现危重患者需要抢救,门诊医护人员应立即将患者转送到急诊科,与急诊科医师一起实施抢救,重大抢救由急诊科组织并通知各科二线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被通知的人员应立即到场,同时应报告医疗处、护理部或医院总值班。
第十二条 成批患者抢救由急诊科组织;复合伤、多科性患者的抢救,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抢救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后,需收住院者,办理住院手续。
各科室严禁以科室无床为由,拒收急诊危重患者。
第十四条 患者离开急诊前,由急诊医师负责向患者家属或陪送人员交代患者病情及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情况,经患者家属或陪送人员对所交代情况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后,由急诊医务人员护送患者到有关科室(含手术室),并向患者住院科室医护人员当面详细交待病情及抢救经过。
第十五条 急诊危重患者,经急救处理后,其家属或陪护人员不同意继续留院处置而要求接患者离院的,由急诊医师负责向患者家属或陪送人员交代患者病情及离院后随时可能出现危及患者生命的风险,对此医院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患者家属或陪送人员对所交代情况充分知情,并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后,方可同意患者离院。
书面知情同意签字书由急诊科按急诊病历资料保管要求保存。
第四章 抢救准备
第十六条 各科室(病区)急救室的急救药品、器材、设备应齐全,并固定放置,始终保持可使用状态。
急救物品未经科室领导或护士长同意,一律不外借。
第十七条 各科室的急救用品,科室领导和护士长须指定专人保管,制定必备抢救物品清单,每班清点交接,抢救后及时归回原处,随时整理补充;对抢救仪器,每周必须由专人进行一次工作状态检测。
第十八条 各科室(病区),必须依据诊疗常规,制定科室常见危重、急症抢救预案,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学习、演练,确保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常见抢救技术。
第五章 抢救记录
第十九条 一切抢救工作均要记录。
抢救过程中,抢救主持者要指定专人做好抢救过程记录,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必须注明执行时间。
第二十条 抢救记录内容应包括:
抢救开始时间、参加抢救人员到场时间、所采用的各种处置(如使用的药品、液体、化验以及电除颤、气管插管等处置措施)、患者的生命体征情况(如血压、脉博、呼吸、尿量、瞳孔变化等)。
第二十一条 抢救工作中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执行前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并及时记录于抢救记录上;抢救结束后,各种医嘱经医护复核后,由医师补记书面医嘱;抢救如使用毒、麻、精神类药品,应补开专用处方。
第二十二条 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暂行保留6小时,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第二十三条 患者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在病案中完成抢救记录,主持抢救者必须检查抢救记录是否做到准确、清楚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重大抢救结束后,科室领导或主持抢救者应及时进行抢救总结,由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抢救总结由医疗处组织。
总结应包括:
一、患者的抢救处理是否及时?
正确?
二、组织工作是否得力?
医护配合如何?
三、抢救中有何经验教训。
第六章 危重患者检查、会诊
第二十五条 危重患者因诊疗需要,需进行其它专科检查、会诊、处置时,原则上在患者所住科室床旁进行。
相关专科须积极配合,及时安排人员前往患者所在科室进行会诊、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因仪器设备限制,但诊疗工作又必须前往专科进行检查、处置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对患者的病情、拟采用的诊疗措施的必需性进行客观评价,在确保离科的检查、处置是诊疗工作所必须的,且在患者搬运、检查或处置时安全性有相对保障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患者前往专科检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患者离科前,由经治医师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离科检查、处置的原因、以及此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在患者家属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后方可安排患者离科。
第二十八条 患者离科时,所在科室必须事先与拟前往科室联系,确定检查、处置时间,并安排医护人员携带必需的急救物品护送患者前往。
在搬运和检查、处置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做好危重患者的诊疗处置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医疗工作,反映了科室的诊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科室间的协作精神,各级医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条 医院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科室医疗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综合质量目标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抢救中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强调客观而延误抢救时机者。
二、抢救中互相推诿,借故拒绝救治,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接到抢救通知,借故不到抢救现场,或召唤后久不到场,因而延误抢救时机者。
四、非条件限制,拒绝或拖延到床旁给患者进行检查、会诊、处置的。
五、未按《病历书写规范》完成抢救记录的。
六、因个人原因引起医患纠纷的其它情况。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级:
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甲级手术:
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各级科研项目。
(二)乙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丙级手术:
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丁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
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丁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
在熟练掌握丁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丙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
在熟练掌握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乙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
在开展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部分甲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副主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
在熟练掌握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甲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副主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及主任医师:
可开展甲级手术,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
(八)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或本院医师应邀到外院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
(九)资格准入手术: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手术主持者还必须是已获得专项手术准入资格者。
三、手术审批权限
(一)常规手术
1、丁级手术由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2、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3、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
4、甲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
(二)高风险手术、特殊手术,包括:
①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②脏器摘除或截肢的;③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须经科内讨论,填报《手术报告审批单》,患者或家属或患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疗处进行审批,业务副院长同意,医疗处备案,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手术。
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由具备实施手术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
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值班医师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照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在急诊手术过程中,如发现实施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应立即上报请示上级医师。
四、管理要求
(一)明确我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得益的有效措施,各手术科室,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手术科室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按手术权限开展手术,若开展规定范围外的新技术新项目手术,需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的水平初定,按照我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医疗处审核,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展。
(三)各手术科室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
各专业手术分类
一、骨外科系统
1、甲类手术普通外科
(1)全胃切除术、胃癌扩大根治术;
(2)左右半肝切除术、肝左外侧叶切除及楔形切除;
(3)胰腺癌根治术、扩大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
(4)胆道再次手术;
(5)腹主动脉瘤切除、移植术;
(6)带血管胎儿胰腺移植术;
(7)经胸颈无名及锁骨下动脉瘤切除术、血管移植术;
(8)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切除术;
(10)右心耳下腔静脉旁路移植术;
(11)腹腔内肿瘤联合3种以上脏器切除;
(12)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13)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2、乙类手术普通外科
(1)甲类手术以外的肝、胆、膜、脾的各种手术;
(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胃肠吻合术;
(3)肝脾损伤的处理;
(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切除术;
(5)结肠造口术、各段结肠癌根治术;
(6)甲类手术以外甲状腺、甲状旁腺各种手术;
(7)乳癌根治术;
(8)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
(9)各段肠癌根治术;
(10)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3、丙类手术普通外科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2)肠切除术;
(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4)胃肠穿孔修补术;
(5)胃肠造口术、吻合术;
(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
(7)胆囊单纯造口术;
(8)乳腺单纯切除术。
4、丁类手术普通外科
(1)一次阑尾手术;
(2)一次疝修补术;
(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
(4)痔核、痔瘘手术;
(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6)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
5、甲类手术骨伤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
(2)血管蒂指(趾)再造术;
(3)断肢(指、趾)再植术。
6、乙类手术骨伤科
(1)脊柱侧弯矫形术;
(2)严重创伤全身合并综合征的处理;
(3)关节融合术;
(4)先天性髋脱位手术;
(5)截肢(指、趾)术、半月板切除术;
(6)骨肿瘤切除术;
(7)骨疣切除术;
(8)三翼钉固定拔钉术;
(9)四肢骨内固定及植骨、钢板取出术;
(10)各类关节手术;
(11)开放性骨折扩创复位术;
(12)皮管成形术修整。
7、丙类手术骨科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
(2)手部腱鞘囊肿切除术;
(3)拇指外翻矫形术;
(4)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
(5)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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