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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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临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阜阳市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调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分别负责分工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流动坚持正向流动的原则,县直机关公务员之间、乡镇公务员之间、县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及县直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乡镇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程序直接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县外流动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程序直接办理。
第四条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缺编需从乡镇调入,原则上采取公开考试选调或组织考核选调的方式进行。
从乡镇调入县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范围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批准,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
选调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上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调入县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条件。
公开考试选调的,根据职位需要可另行设置选调条件。
第五条机关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不得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不得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入。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从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中调入(经县政府批准公开招考的除外)。
第六条人员流动必须坚持量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以及回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人员流动须在调入单位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进人。
第七条人员平级横向流动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
拟调入工作人员单位填写《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县直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或下属单位人员之间拟平级横向流动的,由县直主管部门研究后呈报。
(二)审核把关。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会同县编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并在该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三)填写表格。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同意后,调入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四)资格审查。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会同县纪委、监察、财政部门对拟调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研究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员向县直单位流动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
拟调入工作人员单位填写《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县直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或下属单位人员拟向县直单位流动的,由县直主管部门研究后呈报。
(二)审核把关。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会同县编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并在该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三)研究确定选调方案。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会同拟选调单位研究确定选调方案。
(四)研究确定拟调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研究制定公开考试选调方案或组织考核选调方案。
公开考试选调按照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的程序研究确定拟调人员;组织考核选调按照第七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程序研究确定拟调人员。
(五)研究决定。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提请县编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九条县外调入人员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
拟调入工作人员单位填写《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县直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或下属单位拟从县外调入人员的,由县直主管部门研究后呈报。
(二)审核把关。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会同县编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并在该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三)填写表格。
调入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四)资格审查。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调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入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须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解决两地分居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研究确定拟调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研究确定拟调人员。
(六)研究决定。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提请县编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条办理权限。
调入乡镇机关、县直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大、政协、法检机关的,由县委组织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调入其他单位的,由县人事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流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受党政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人员调动时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应按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后,应按任免权限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调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凡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人员流动工作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严禁徇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调动人员的,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
1、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
2、公务员调动审批表;
3、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
调入工作人员申报表
拟调入工作人员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拟调入工作人员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
编
办
意
见
调入单位规格
编制数额
实有人数
空缺编制数额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奖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机及职务
户口所在地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机关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公务员调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籍贯
出生地
户口
所在地
民族
参加工
作时间
入党
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健康状况
学历学位
全日制
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
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
职务(职称)
调入单位
调入
方式
调入单位规格
编制
数额
实有
人数
空缺编
制数额
简历
奖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机及职务
户口所在地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机关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籍贯
出生地
户口
所在地
民族
参加工
作时间
入党
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健康
状况
学历学位
全日制
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
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
职务(职称)
调入单位
调入
方式
调入单位规格
编制
数额
实有
人数
空缺编
制数额
简历
奖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机及职务
户口所在地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入机关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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