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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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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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一、工业用地登记
Ⅰ、出让工业用地初始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呈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交地确认书(局法规科办理);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平面布置图),用地红线图;
4.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复印件);
5.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及履约、达产保证金发票(复印件)
6.受让后,涉及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提交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地税部门);
7.受让企业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Ⅱ、出让工业用地“红线证变实线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面积达到应建设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
2.宗地界址清楚(已建围墙);
(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基本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2.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和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3.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表和公司章程;
4.涉及股权变更、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工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超出让面积的,符合补办条件的,补办后提交补办审批表和《出让补充合同》、相关税费发票;
6.房产已登记办证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7.原土地证;
8.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
9.涉及规划调整的,根据局《〈关于明确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解释》(武土资〔2013〕58号),提交以下材料;
①、原受让用地红线图、调整后的用地红线图及宗地实测图(办理实线证提供);
②、与乡镇(街道、度假区)在项目建设前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调整情况说明;
③、《变更合同》及补办审批材料;
④、其他相关材料(票、税发票等)
(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Ⅲ、工业用地转让办理须知:
(一)转让需符合的条件
1.受让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实线证);
2.厂区内已建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整体转让;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割转让,分割后单宗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
分割转让后的宗地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需同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局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二)转让审批程序:
1.转让审批提交材料
⑴工业用地转让审批表(原件);
⑵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⑶分割转让的,提供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⑷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⑸国土局出具的有无出让优惠税费证明;
⑹原土地证复印件;
2.审批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县园区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审核批准。
(三)土地转让变更登记
1.转让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⑴工业用地转让审批表(原件);
⑵土地登记申请表;
⑶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⑷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⑸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
⑹地税局出具的税收联系单或完税凭证(含股权变更完税等);
⑺国土局出具的有无出让优惠税费证明;
⑻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⑼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⑽原土地证;
2.转让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Ⅳ、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办理须知:
(一)分割登记需符合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实线证书;
2、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分割成二个宗地进行登记;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分割成三个宗地进行登记;6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割成四个宗地进行登记。
分割后的单宗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分割后的宗地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应建设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企业需同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局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3、2012年8月29日后,已分割登记的工业用地不得再次分割登记;
(二)审批程序:
1、分割登记审批需提交材料
⑴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审批表(原件);
⑵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⑶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⑷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⑸原土地证复印件;
2、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员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国土局窗口审核→国土局批准。
(三)土地分割登记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⑴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审批表(原件);
⑵土地登记申请表;
⑶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⑷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⑸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
⑹涉及股权变更、名称变更的,提供地税局出具的税收联系单;
⑺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⑻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⑼原土地证;
2.分割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Ⅴ、工业用地更名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原土地证;
2.地税局出具的税收联系单或完税凭证(含股权变更完税);
3.更名后的公司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4、房产已登记的,按先房后地的顺序办理更名登记;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Ⅵ、“个转企”土地登记办理事项办理须知:
(一)对投资主体不变的“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资料:
新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及个、企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联系单;
4.原土地证(红线证到期的,因政府原因造成未开发建设的,在与我局、乡镇(街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后办理)。
对房产已登记的,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对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个转企”企业,涉及工业用地的,按县工业用地流转政策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按“工业用地转让办理须知”办理。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Ⅶ、工业用地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抵押物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
2、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3、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利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财产清单;
5、经省国土资源厅评议合格的土地评估单位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或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抵押资产确认书;
6、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公司章程;共有土地资产抵押的,提交资产共有人书面意见;为第三者担保的,提供担保意见书(公司股东决议)及第三者的身份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审查→核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Ⅷ、工业用地抵押注销登记办理须知:
(一)申报材料:
1.土地权利证书
2.他项权利证书
3.债务清偿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书面意见
(二)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审查→核准→注销抵押登记→收回、注销他项权利证书。
二、商品房、住宅(经营性)用地登记
Ⅰ、出让国有初始登记须知: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红线图;
2.交地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出让金发票、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
A、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B、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土地登记的,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申请登记→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Ⅱ、出让国有变更登记须知(含红线证变实线证):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宗地草图、宗地图、宗地界址表等宗地调查和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2.原土地证及变更后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A、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B、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变更登记表;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根据变更内容不同分别提供: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或继承地上建筑物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相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交换协议原件、赠与书(公证)原件、继承书(公证)原件;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或裁决书)原件;予以协助执行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注册(注销)登记材料;
(4)更名、更址变更的相应提交户籍部门或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5)用途变更登记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变用途的文件原件、土地出让变更协议原件或改变用途后与出让方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用途改变后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凭证印复印件;
5、红线证变更为实线证的,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复核办理须知”办理后,提交《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复核审批表》及相关税费发票。
实际用地面积超出让用地面积,符合补办条件的,按规定补办后,提交《超面积补办审批表》及相关税费发票;
6、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让,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7、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土地登记的,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8、地税局出具的税收联系单、减免税凭证或完税凭证(含股权变更完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申请登记→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
Ⅰ、宅基地初始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权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2、房屋已建成竣工。
3、2014年5月1日后批准的,需通过验收。
(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宗地草图、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其中入库的宗地还需提交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
(3)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批准书原件等);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7)2014年5月1日后批准的,需提供验收通过书面材料。
3、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Ⅱ、宅基地变更登记
(一)办理条件:
1、权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2、除继承外,权利主体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除分家析产外,权利主体需单独立户,成为户主。
4、调剂的,需经村同意。
调剂后,调进户宅基地面积总计不得超过省定宅基地面积限额140平方米;但对调进户名下无住宅,且调剂的宅基地为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批准的单宗宅基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除外。
(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土地权利证书(建制镇规划区内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房产权利证书复印件);
(3)原界址点发生变动的,提供宗地草图、宗地图、宗地界址表,其中入库的宗地还需提交宗地测绘成果;
(4)分家析产、本集体成员间调剂、房屋继承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调剂变更登记审查表及相应的协议等原件,继承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材料原件;更名、更址登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四、补、换证登记
(一)办理情形:
(1)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
(2)土地权利证书破损。
(二)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相关材料:
遗失的提交:
A、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遗失原因的书面说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B、具有原件效力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局档案管理专用章);
②换证的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
五、与登记相关类
Ⅰ、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复核办理须知(承办科室:
局地籍科)
(一)个人申请容积率复核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出让文本或设计条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移交通知书(或交地确认书)
5、宗地图(勘测,80坐标)
6、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由存原件单位盖章)
7、个人建房规划验收合格单复印件(由存原件单位盖章)
8、城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如经城建部门处罚过的)
9、房产证复印件
10、原红线土地证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申请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复核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分期预复核的请明确如何分期、共分几期)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土地出让拍卖文本或规划设计条件
4、原红线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权移交通知书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6、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县土地勘测站勘测)
7、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由存原件单位盖章)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单、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9、城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如经城建部门处罚过的)
10、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11、地名审批文件(复印件)
12、县房管处提供的房产测绘平面图及建筑面积统计表原件
13、房管处证明或房产证复印件(请按幢分层叠放)
14、电子档房产证面积汇总表格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单位提交所需材料→地籍科受理→局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复核小组复核→出具县经营性用地复核验收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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