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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知识点学习资料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
(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
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
(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
(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
(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重点提问,具体回答。
(3)制作笔录并录音。
(4)甄别询问材料。
23、调查询问笔录的格式,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24、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员在场(包括记录员)必须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询问笔录上同时出现;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要与本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使用的姓名相同。
在访问对象核对无误后在每页下方签名(盖章)并捺印,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在其下方签名(或加盖名章)并捺印。
访问对象拒绝签名的侦查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5、摸底排队的概念,摸底排队是侦查人员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在确定的范围内对可疑人、事、物逐个进行核查,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和排除与案件无关人员嫌疑的一项侦查措施。
26、摸底排队的条件,有因果关系、因素条件、知情条件、作案时间、作案空间、作案工具、体貌特征、特殊技能、痕迹物品、赃物条件、反常表现等。
27、缩小摸排范围的具体方法,有交叉指向法、空间构形法、信息查找法、环绕现场法、脱离群体法、视频追踪法。
28、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犯罪时空、犯罪因素和证据条件。
29、通缉的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缉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通缉令的形式,通告各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广大群众予以协助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
30、通缉的条件,犯罪行为到达某种严重程度,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在逃,包括已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判刑或在押的罪犯。
31、通缉的对象,应当逮捕,但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在看守所或在押解或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拘捕之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2、通缉令发布的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管辖的地区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向管辖地区以外发布通缉令的,应将通缉令原稿和详细案件材料、清晰的照片或附件样品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如果要向国外、境外发布通缉令,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由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
33、通报的概念,通报,是侦查机关将发生案件和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告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以便开展侦查协作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
34、通报的范围,协查重大犯罪嫌疑人;协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查明无名尸体的身源;查控赃物通报;案情通报;犯罪情报信息通报(预警)。
35、控制销赃的概念,控制销赃是指侦查部门在侦破有赃物的案件过程中,对有关线路、行业和场所进行严密监视,以便控制、查获赃物,从而发现犯罪人和破案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36、犯罪嫌疑人处置赃物的主要手段,销售变卖、挥霍使用、隐藏寄存、无偿赠送、销毁破坏等。
37、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规律,包括甲地作案,乙地销赃;化整为零,分散出售;改头换面,伪装转手;各负其责,盗销合一;卖废为名,销赃为实;选择地点,定点销赃;物色买主,移地交货;典当为名,进行销赃;以物顶钱,赌场转手;廉价转手,窝主销赃。
38、刑事辨认的概念,刑事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场所等进行识别和认证的一项侦查措施。
39、辨认的依据,是被辨认客体在辨认人头脑中形成的反映形象。
40、刑事辨认的条件,辨认客体具有一定的可感特征;辨认人确以感知该客体的特征;辨认人具有正常的记忆能力;辨认环境适于辨认人再认。
41、辨认规则,先问后认、混杂辨认、分别辨认、事先隔离和禁止诱导。
42、辨认结果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符合法定表现形态、按照辨认规则进行、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43、侦查实验的概念,侦查实验是在现场勘查或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种情况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原来条件进行重复实验的一项侦查措施。
44、侦查实验的原则,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验的原则,具体是侦查实验必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实验必须在用其他方法都不能达到检验、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时才能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侦查实验进行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中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参与侦查实验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
(2)实验条件力求与原始条件相同或接近的原则。
(3)同一实验反复多次进行的原则。
45、公开搜查的概念,公开搜查是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公开搜索、检查的侦查措施。
46、公开搜查的范围,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罪犯的地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47、公开搜查的时机,现场勘查中获知犯罪嫌疑人或赃物、作案工具等下落时,扭送的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到达时,追缉堵截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或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藏匿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罪证所在地点时,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48、搜查对象,住宅搜查、人身搜查、露天场所搜查、车辆搜查。
49、住宅搜查具体方法,看、翻、量、掂、敲、探、挖、验。
5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持有人、公安机关保管人员、诉讼卷。
51、不便提取物品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诉讼卷、原物持有人。
52、并案侦查的概念,并案侦查是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作的若干起刑事案件合并起来,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和行动的一项侦查措施。
53、并案侦查的条件,不同案件现场中的痕迹物证相同或有直接联系(特殊条件);不同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征相同;不同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动作习惯相同;不同案件中作案人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及侵害对象相似。
54、并案侦查是重要的侦查措施之一,它在侦破系列性案件、打击流窜犯罪和集团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
55、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侦查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55、立案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三个条件。
56、事件性质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故意犯罪案件。
二是过失犯罪案件。
三是非犯罪事件。
57、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8、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9、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60、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61、现场分析,又称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62、现场分析的任务,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检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决定现场勘验后对现场的处理方案。
63、现场分析的程序,依次为陈报材料、鉴别材料、展开讨论、作出决议,既首先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汇报、其次鉴别材料真伪、然后分析判断案情、最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64、现场分析重点研究的问题,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5)作案人数;(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7)作案工具;(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11)作案动机和目的;(12)案件性质;(13)是否系列犯罪;(14)侦查方向和范围;(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16)处理现场的意见;(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65、犯罪空间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后续活动的地点。
66、侦查途径:
就是侦查工作从哪里入手,用什么方法去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又用什么方法去获取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所经由的工作步骤。
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
(1)从紧急措施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2)从因果关系入手选择侦查途径;(3)从人身形象入手选择侦查途径;(4)从痕迹物证入手选择侦查途径;(5)从赃物特征入手选择侦查途径;(6)从作案手法入手选择侦查途径;(7)从活动规律入手选择侦查途径;(8)从控制外伤入手选择侦查途径;(9)从并案侦查入手选择侦查途径;(10)从相关的手机信息的分析入手选择侦查途径;(11)从高危人群地域分布规律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67、侦查计划,是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一般规律指导下,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对整个侦查破案工作所做的全盘规划和具体部署。
侦查计划的基本内容:
1.立案的依据。
2.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结果和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
3.侦查的具体任务、基本措施和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
4.对于在侦查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及其对策。
5.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各个环节及衔接方法。
6.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
7.对于预谋犯罪案件,还应提出制止控制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68、时空条件是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在侦查实践中,只有当某人具备了作案时空条件时,再进一步考查其是否可以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才有实际意义。
69、围绕重点嫌疑对象进行深入侦查的过程,就是收集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或排除犯罪嫌疑的各种证据的过程。
70、通过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住所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场所采取侦查措施,发现他所藏匿、保存的可疑物品,并且迅即将该物品或其形象资料交事主、被害人进行辨认,以识别、判明该物品是否确系作案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或者确系是被他攫取的公私财物。
71、破案的概念,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手段,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依法揭露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72、破案的标准,包括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73、侦查终结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74、补充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清,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二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欠确实充分或者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75、杀人案件的概念:
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
76、杀人案件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是侦查工作中的犯意,即犯罪动机和目的。
77、杀人案件的分类:
根据杀人的动机目的可分为报复杀人案件、图财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情感杀人案件、遗弃杀人案件、迷信杀人案件、殴斗杀人案件和其他杀人案件。
78、报复杀人案件:
也称仇杀,指犯罪嫌疑人以报私仇、泄私愤为动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侦查实践中,由于引发作案人内心不满的对象不同,报复杀人案件具体表现为私仇报复杀人和报复社会杀人。
79、图财杀人案件:
也称财杀,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侦查实践中,图财杀人案件主要表现为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谋财害命。
80、情感杀人案件:
也称情杀,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有奸情杀人、婚恋矛盾杀人、性变态杀人等。
81、根据杀人的手段来分:
1、机械性损伤致死;2、机械性窒息致死;3、电击致死;4、毒害致死;5、放火烧死;6、其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那些狡诈鬼满之徒,既欲致人死地,又想逃避罪责,使用特殊手段杀人。
82、根据尸体状态和身源状况来分:
1、知名杀人案件;2、无名尸体案件;3、无尸杀人案件,侦查实践中称为立线侦查案件。
83、杀人案件的特点:
1因果明显,关系密切;2预谋策划,周密准备;3现场明显,物证较多;4手段残忍,方式多样;5有意伪装,逃避打击。
84、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应解决的问题:
1、鉴别人命事件的性质。
自杀与他杀最主要的区别是自杀者都有一定的自杀动机,而且在生前有所表现,经过调查可以查到自杀原因。
2、确定现场是否为杀人现场。
尸体所在地可能是杀人现场,也可能是作案人抛尸、移尸的现场。
3、判断现场有无伪装行为。
85、盗窃案件的概念;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案件。
盗窃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
8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87、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这里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如土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案件的侵犯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以成为盗窃案件的对象。
88、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89、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家庭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是为“户”。
90、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91、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里的“故意”内容是指行为人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
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认识。
这里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或集体占有,还包括毁弃等情况。
行为人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与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案件的成立。
92、盗窃案件的分类。
根据盗窃选择的作案地点可以分为入室盗窃案件和室外盗窃案件。
根据盗窃选择的作案方式可以分为偷盗案件、扒窃案件、拎包案件和利用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技术盗窃案件等。
根据盗窃的目标可以分为住宅盗窃案件、盗窃金柜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车辆案件、盗窃文物案件、盗窃牲畜案件等。
根据犯罪人与被盗单位的关系可以分为内盗、外盗、内外勾结和监守自盗等案件。
根据犯罪人的情况可以分为惯犯盗窃、偶犯盗窃、本地犯盗窃和流窜犯盗窃等案件。
93、盗窃案件的特点:
1、发案量大,多不易被及时发现;2、发案之前,多有预谋踩点过程;3、作案现场,多遗留有痕迹物品;4、财物缺失,有赃款赃物可查控;5、手段多样,惯犯有习惯性特征;6、盗窃案件,犯罪成员极为复杂。
94、盗窃事件的初查,就是通过现场勘查分析判断盗窃事件的性质,同时收集有关的证据,经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95、盗窃事件初查要解决的问题:
1、查明犯罪嫌疑人进入和逃离现场的出口;2、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法;3、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4、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5、查明被盗财物情况;6、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7、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现场的痕迹和物品;8、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9、分析判断盗窃事件的性质。
96、内盗特征:
①盗窃目标准确;②盗窃时机恰当;③盗窃手法简单;④盗窃现场不乱;⑤现场大多伪装。
97、外盗特征:
①盗窃前多踩点;②进出线路明显;③盗窃目标不准;④盗窃时机不当;⑤手法有习惯性;⑥现场也有伪装。
98、内外勾结——内部人提供目标、钥匙或各种信息,由外部人实施。
特征是具有双重性。
例如,侵入线路、撬破痕迹、目标、时机表明内盗物证,在中心现场又有外部人的痕迹等。
99、监守自盗——属于内盗一种。
更值守护人员自己盗窃,谎报被他人所盗的案件。
有典型的内盗特征,但常有伪装、故意转移视线向外盗转移,注意发现。
100、通过各种侦查途径寻找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1、快速反应,追缉堵截;2、判断去向,控制销赃;3、调查物证,以物找人;4、深入群众,摸底排队;5、秘密巡查,守候伏击;6、信息导侦,网上侦查;7、审讯突破,深挖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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