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税法基本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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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一、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1.“税收三性”
(领会)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表现三个方面:
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权
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违反税收相关法律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领会)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国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
它可以将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
(领会)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比如说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收比例是固定的。
但是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比如说征收对象中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就在不断的调整,这个同学们应该有所了解,从最初的800元到1600元到现在的200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
深刻认识税收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收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领会)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以财产所有权等为基础
工资薪金————以劳动权为基础
(三)税收的社会属性(领会)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分别具有其个性,这就是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当然,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是具有其共性,但是,税收是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税收的性质也不同。
例如,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国家代表的是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那么国家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这一前提下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分配关系。
(四)税收的概念(识记)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目的) (政治前提)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
(法律依据)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事项一定具有固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施的强制、非罚(区别于罚款、罚金等罚没行为)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体现税收的社会属性:
它是一种强制性经济行为、受国家强制力驱使、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第一,指明了税收的目的。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
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
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赋税的支持。
第二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
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
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指明了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
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
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的概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
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
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境内所得征税。
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
第四,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
定义中“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规范性),“不直接偿还”或“无偿”表明课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
第五,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
第六,揭示了税收的社会属性。
定义中“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不仅表明税收的形式特征,而且包含着税收的社会属性。
笔者认为,将税收归结为一种课征行为——强制性经济行为,是较为科学的。
因为税收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或财富,也不是一种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驱使的主动、具体的符合规范标准的行为,即课征行为。
并且,这种课征行为是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二、税收的分类(识记)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流转税――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比如: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所得税――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行为税――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
(印花税)
资源税――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来自从事原油、煤炭和铁矿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企业)
例题:
(2006年4月)1.属于行为税法的是( )
A.消费税法 B.营业税法
C.印花税法 D.契税法
(二)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三)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四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
(大部分的流转税)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
(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属于从量税。
)
(五)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
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税等。
(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是目的税)
(六)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
价外税――我国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属于价外税。
价内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三、税收的根据(应用)
也就是税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它是税收存在的前提,也是税收的其他理论存在的前提。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1.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国家的存在。
国家的存在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这些巨大的资金基于两种需要:
一是国家机器的自身运转需要资金;二是向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国家需要资金,向哪里去筹集?
在阶级社会早期,可以通过战争、收取地租、国民的捐赠。
国家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往的筹资手段已不能满足国家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需要,于是国家开始征税。
2.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
如果居民的财产不独立,或者居民根本就没有财产可提供,税收是不可能出现的。
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我们说,国家维持公共权力和滿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居民的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而税则是对实现这一目的所花的费用。
可见,税是纳税人享用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对价,而不是单纯的一种为国家作出的牺牲。
对任何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获取利益的非完全对价。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识记)
法的概念:
一般的表述都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调整的对象就是我们前一章所说的税收关系。
因此,对税法的定义可简化表述为:
税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具体来说,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范围,并说明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二、税法的特征(领会)
税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法的共同本质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独有的基本特征。
(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某一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特征之一。
调整税收关系不仅是税法的目标和根本任务,也是税法概念的主要内涵。
(二)税法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税法通过规定国家的征税权利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分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达到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税收关系和税收秩序。
(三)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跟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税收关系不是建立在协商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基础上的。
根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我们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国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我们前面讲税收的根据的时候,税收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共权力和滿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最终是为了保护居民的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从根本上说,税是纳税人享用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对价。
因此,这种不对等的状态从根本上、长远的观点来说又是对等的、平等的。
(四)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税收关系本身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因此,税法既包含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有程序法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特征。
税法所包含的程序法仅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而不应包括诉讼程序法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当事人的税务活动,是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组成部分。
而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关系是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不宜纳入税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本书的第二章到第七章介绍的是实体法的内容,第八章专门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程序法的内容。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应用)
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税务行政关系说: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的税务行政关系。
”——把税法归入行政法
二是税收经济关系说: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税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这种经济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税收分配关系,同时也包括税收管理关系。
”——把税法归入经济法
刚才我们讲到了,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经济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带有行政关系的性质,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
因此,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
原因:
(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
(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上所表现的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
因此,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二)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当限定在税收关系的范围内。
现代社会税收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
即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1.税收分配关系(识记)
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出来;
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识记)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我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为税收分配关系服务的,是与税收分配关系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
从性质上看,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由于其与税收分配关系的不可分割性,也可以将其纳入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税务管理关系。
(领会)对税务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对税收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
这种意义上的税务管理与税收管理的内涵是一致的。
狭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征税机关为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对具体的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行为。
它是与税款征收相并列的概念。
本书采用狭义的税务管理概念。
税法所调整的税务管理关系具体包括:
税务登记关系、账簿和凭证管理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等。
第二,税款征收关系。
(领会)
税款征收关系是指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事项所形成的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一般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追征、减免、纳税担保和税务强制关系等。
第三,税务检查关系。
(领会)
税务检查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大检查。
所谓对内检查,即指税务监察,是指上级征税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下级征税机关及其各种人员的税务工作进行监察、监督等一系列活动。
对外检查,也称纳税检查,是指征税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税务检查关系,有利于保证税收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税款的流失,督促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纳税人严守税法。
第四,税务稽查关系。
(领会)
中国的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发展而来,是新税制后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
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中国的税务检查权应当界定为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具体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目前由税收征管部门行使。
而税务稽查权则是针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由目前的税务稽查部门行使。
无论是税收征管部门还是税务稽查部门都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
但是合理的区分税务检查权和税务稽查权,可以避免在我国税务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存在处于税务检查“边缘”事项,有或多或少的扯皮现象,或者出现没有法定机关管辖的现象
综上,税法调整税收分配关系,主要是确定税收体制、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范围、税率和减免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涉外纳税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分配关系。
税法调整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主要是确认国家征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就征税和纳税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征管关系的范围,保护参与税收征管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税收分配关系。
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一、税法的地位(识记)
关于税法的地位,我们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
第二,税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
目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关于税法的性质的观点,通说是:
税法属于公法。
但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本教材的观点是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的范畴(这里涉及经济法的性质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论述),是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这些私法的因素主要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税法仍然是以公法为主
我们现在来解决第二个问题,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领会)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现代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不能违背宪法,而且还必须体现宪法中保障公平和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精神。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用)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并不必然构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
经济法强调“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人文客观精神;税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筹集财政收入最终又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
近来在税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文本,尊重人权,纳税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更是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之精神。
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
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
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2.区别:
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
由此决定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是立足于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调整手段(民法是用私的手段、税法的调整手段是以公为主、公私融合)、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
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
2.区别: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
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
(五)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应用)
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以及财政监督法。
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它调整税收关系、即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法调整财政收支关系,财政监督法调整财政监督关系。
二、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
(概念要求识记)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一方面,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的规范,所以其具有各种规制功能(识记);另一方面,税法是统治阶级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识记)。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1.税法的规范功能。
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税法也具有规范功能。
构成税法规范功能的要素,我们主张采用“三要素论”。
税法的指引功能,是指税法对其所规范的主体行为予以指明和导向的功能。
每项税法规范总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税收行为的模式或标准,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以此指引税收行为人的行为。
税法的评价功能,是指税法作为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行为人税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一种评价准则。
税法规范是评价行为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评价功能是税法指引功能的一种延伸。
税法的预测功能是指参照税法行为标准,人们可以预先考虑其应如何进行税法行为以及此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进而作出相应的安排。
2.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它具有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是指税法规范对发生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税收行为具有普遍控制效力的功能。
税法的强制功能,是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功能,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3.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税法作为规范税收行为的特殊规范系统,其在调整税收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确认和保护着由税收行为引起的税收关系。
通过调整税收关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是税法的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
税法的确认功能,是指税法具有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税收关系的职能。
确认功能是借助税法规范和税法制度,使一种新的税收关系或一种新的税收行为合法化,使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税法上得到认可,从而确认他们在税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税法的保护功能,是指税法保护已建立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并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利的职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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