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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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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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
(一)常用苗木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华强一期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湖南华强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地被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 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 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 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 干径(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米径指乔木主干离地1米处的直径。
3.11 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2 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4 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5 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6 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7 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
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
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湖南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
外埠苗木进入株洲市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
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株洲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湖南常用植物苗木清单》。
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
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个至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厘米以上,快长树干径7.0厘米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厘米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米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
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厘米,主枝3个至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米(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米以上。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
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技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米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
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米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
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厘米以上,树高1.2米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
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0.3厘米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米以上。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2年至5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
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至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
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检验方法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胸围钢尺,杆径10CM一下的乔木精确到0.2厘米,杆径10~30乔木读数精确到0.5厘米。
杆径30CM的乔木精确到1厘米,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厘米。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l.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
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
其格式按法定文本。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
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 标志牌挂设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至5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厘米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7.3.l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7.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
7.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厘米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 假植
7.5.l 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
5.1.2 灌水、排涝
5.1.3 中耕除草
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
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a)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
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
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酸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澳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
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
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5.1.7 防寒
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
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1首页
1.04本规程规范适用于本园区的园林绿化任务。
第二章草坪的建造
第一节草坪建造的原则
第二节草种的选择
品种间的混合:
若同一个草种内的不同品种各有特殊的优点或所施工的草坪小坏境变化多端时,可以用混合品种,各品种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环境与品种特性)而定。
2.2.5“先锋”草种的应用:
萌发速度快,小苗木生长速度快的草种可用作“先锋”草种。
应根据最终草种混入适当比例的“先锋”草种。
2.2.6“缀花”草坪中自然生长的可起“缀花”作用的野生种类可根据需要适量保留。
第三节土壤的整理
a)、与原有树木的关系:
草坪面与原有树木种植高度不一致时,必须处理好与原有树木的关系(尤其是古树),若草坪低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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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绿化 苗木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