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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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25号)、市委九届六次全会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安排部署及《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一)打造创业创新基地。
按照综合产业基地、特色工业基地、休闲农业示范区、特色商贸集聚区的布局,引导和支持区(市、县)、开发区、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一批创业促进强、就业带动高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对新建、改扩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农委)
(二)兴建众创空间(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兴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对利用闲置楼宇、工业厂房改建的孵化载体,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孵化创业团队或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三)打造创业特色小镇。
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毕业生围绕县域特色产业进驻特色小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形成围绕特色产业向小镇集聚。
对围绕区域资源形成的特色产业创业“一条街”、特色产业创业“村寨”、特色化“电商平台”、特色化文旅“走廊”等新型创业载体,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
(四)打造特色商贸集聚区。
以贵阳市“千园之城”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山地攀登、休闲山庄、户外运动、观光体验、民族生活体验、特色工艺作坊等新兴文化旅游业态,扶持一批创新创意型小微企业,打造以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线路、公路沿线休息区等为依托的小微企业特色商贸聚集区。
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
二、完善创业创新服务
(五)构建公共服务网络。
依托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一个完整的面向创业创新空间、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创新者开放的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形成一个与省级平台互联,与区县一级平台互通,与各类创业创新空间互动的平台体系,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
支持和鼓励区(市、县)、开发区搭建服务功能完善并与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改造升级项目,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平台建设,按平台投资规模和服务企业数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电子券(三年5000万元规模),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由政府或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七)拓宽公共服务领域。
支持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研发设计、融资服务等创业创新服务。
综合考虑社会服务机构建设投资、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八)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财政按租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九)支持大数据平台建设。
对省、市重点推进大数据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大数据委、市商务局)
(十)支持乡村旅游投资。
鼓励大众参与旅游要素产业创业,对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特别是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特色古民居及闲置厂房开展乡村旅游综合性开发,对产业劳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强的乡村旅游项目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给予贷款贴息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农委)
(十一)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大力促进“小升规”,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法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升规”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品牌建设。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二)扶持地方特色产品开拓市场。
支持地方特色产品经营网点建设,市内网点建设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人员3人以上,一个网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外网点建设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人员3人以上,一个网点一次性补助8万元。
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域外市场,凡是我市制造业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三、强化融资支持体系
(十三)发挥基金引导作用。
设立贵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种子类投资等子基金,壮大创业资本规模。
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参股前3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后3年内,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6年后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支持创投机构发起设立区(县)级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以扶贫为导向的县域特色产业创业创新项目,按照1:
1的比例给予子基金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壮大县域创投基金规模。
(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设立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50%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担保对象部分按年担保额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安排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根据其获得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
(十五)加强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对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80万元。
(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
四、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十六)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
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离职创业。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筑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和薪资;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兼职兼薪。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不再报批、自主转让,所获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支持高层次人才来筑创业。
支持国内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筑创办小微企业。
简化高层次人才来筑开办企业审批流程,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
对于符合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十八)鼓励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
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享受所在地经营场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给予2年期免费,电信运营商应给予宽带资费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九)支持返乡创业。
深入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
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
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全市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对从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
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和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商务局)
五、创新体制机制
(二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允许注册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小微企业按工位注册登记。
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探索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
提升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
(二十一)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
以“贵阳大数据综合治税”为依托和抓手,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凡授权地方政府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
整合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实现小微企业“一厅式进出、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结”;建设电子税务局及移动办税“智慧税务APP”;推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个性化服务清单。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二)减免涉企收费。
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实施“3个20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扶持评审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
(二十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本意见新增政策资金来源为两创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现行政策资金支持力度与本意见政策资金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现行政策和本意见之上限执行,资金不足部分由两创示范中央财政资金补差。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简化政策兑现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有关责任单位)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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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全面 推进 企业 创业 创新 基地 城市 示范 工作 若干政策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