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血归纳法律法规补充二级注册建筑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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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归纳法律法规补充二级注册建筑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0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02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0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05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0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07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关于当事人状态
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3个月,1/4年(25%)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
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时规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
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
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
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汇总设计资料。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
文件须装订成A3文本图册(大图可折成A3规格),并加盖建设方、设计方、报建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图章。
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应符合《中**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文件应按:
透视效果图、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名单(签名、盖章)、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历次批文复印件、设计总说明、分专业说明、分专业图纸等顺序装订(含设计概算)。
各专业图纸须签字齐全。
文件的质量、内容和深度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建筑工程除按建设部《关于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通知》(建设〔1992〕102号)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说明部分应包括:
总说明及建筑篇、结构篇、给水排水篇、电气篇(强电、弱电)、空调与通风篇、消防篇、人防篇、环境设计与保护篇、劳动安全篇、概算篇等各专业篇章说明。
l、设计总说明应包括:
设计依据(各种文件、法规、地理、气候条件)、工程概况、工程设计的范围及规模、设计的特点及指导思想、交通组织及停车、园林绿化布置及指标、消防、环保、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人防、建筑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设备、电气系统标准及用量组成、外部市政条件、节水节电等措施、生产工艺流程及特点、结构选型及特点、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总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投资额,水、电、建材消耗量)等。
2、建筑篇说明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场地条件及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交通环境设计、功能布局、水平及垂直交通设计、单位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地下室及屋面防水措施、门窗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面建筑基底面积、覆盖率、容积率、绿地率等)。
3、结构篇说明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工程地质概况、荷载取值、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安全等级及抗震等级、材料选用、结构设计(结构选型、基础形式、主要构件截面尺寸等)、结构计算(分析方法、计算内容、计算结果、计算结果小结)、按规定需做的地灾安全性评价和时程分析计算、特殊结构分析处理、新技术与新材料的应用、基坑支护方案、人防设计等。
当设有结构转换层时,需说明转换层计算方法、梁板截面尺寸、上下层刚度比和框支柱轴压比。
4、给水排水篇说明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给水系统(水源、用水量、室外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热水及饮用水供水系统、消防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系统(市政排水系统、污水日排放量、雨水排水量、室外排水系统、餐厅厨房污水处理、粪便污水处理排放、室内排水系统、屋面雨水排放、卫生洁具选型)、人防给排水(给水、排水)、采用的节水、节能措施、防污染措施、主要设备及材料表等。
5、电气篇(强电、弱电)说明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强电、弱电设计、设备用电负荷统计表、总电力供应指标、主要设备材料表等。
强电设计应包括:
供电设计(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及电压、系统、变配电站、继电保护与计量、控制与信号、功率因素补偿方式、供电线路和户外照明、防雷与接地);电力设计(电源、电压和配电系统、环境特征和配电设备的选择、导线、电缆选择及敷设方式、设备安装、接地系统);照明设计(照明电源、电压、容量、照度标准及配电系统形式、光源及灯具的选择及控制、配电设备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方式、照明设备的接零或接地);自动控制与自动调节(工艺要求、控制原则、仪表和控制设备的选型);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人防地下室战时电气系统(供电电源、战时照明、线路的选择及敷设、接地)、建筑与构筑物防雷保护。
弱电(建筑智能化)设计应包括:
楼宇自控系统设计、保安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通讯设施系统、电脑经营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网络)、综合布线、中央广播音响系统、有线电视(CATV)系统等。
6、采暖、空调与通风篇说明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采暖系统、通风系统、制冷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7、热能动力篇说明包括:
(l)锅炉房: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热负荷的确定及锅炉型号的选型、热力系统及辅机选择、烟、风系统和环保措施、简述锅炉房及附属间的组成、对扩建发展的考虑等、技术经济指标。
(2)室内、外动力管道: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各种介质负荷的确定、管道及其敷设、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8、技术经济与概算篇说明:
设计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的依据性资料编制。
概算设计文件应包括:
编制说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范围、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等)、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书和钢材、木材和水泥等主要材料表。
总概算书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三个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如土地征购费、房屋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预备费(不可预见的工程和费用)。
9、消防篇设计说明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总平面、建筑及结构部分、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防烟及排烟设计说明等。
10、**篇: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的范围及设计原则、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噪声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环境设计(绿化、美化环境)。
11、劳动安全卫生篇设计说明: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室内空气质量和环境噪声的控制、卫生措施、安全措施。
12、人防篇设计说明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的范围及设计原则、建筑部分、结构部分、人防给排水、人防地下室战时电气系统设计、通风空调设计(平战结合通风、排风系统设计)。
13、总建筑面积是指工程地下室、裙楼、架空层、塔楼、屋面机房等建筑面积之和,是工程总量概念,与概算总建筑面积值一致。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
总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广场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地下面积)、总居住户数、总居住人口、公建配套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地上面积中应包括商场面积、办公面积、住宅面积(含阳台面积)、架空层面积、屋面水箱、机房面积等分项。
地下面积中应将设备用房面积、机动车停车库面积及停车位数量等分列清楚。
若工程简单或规模较小,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可合并编写,有关内容亦可适当简化。
(二)初步设计图纸部分:
1、建筑设计图纸包括:
目录、四至图、总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首层及以上各层平面(各层平面注出建筑面积、首层平面另加注总建筑面积)、各向立面图、剖面(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
2、结构设计图纸包括:
目录、桩位及基础平面图、地下室结构平面图、各层结构平面图(选取有代表性的楼层、过渡层、结构转换层、并标注板厚及梁截面尺寸)、新型结构的构造要求或节点简图。
3、给水排水设计图纸包括:
目录、总平面、各层平面、给水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4、电气设计图纸:
目录、供电总平面图、变配电站、电力平面、系统图、建筑防雷、各弱电项目系统图(方框图)、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5、采暖、空调与通风设计图纸包括:
目录、各空调、通风平面图、主机房、热交换间主要冷热源机房平面图(设备位置及规格)、特殊自控系统原理图、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6、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包括:
目录、设备平、剖面布置图、原则性热力系统图、燃料及除渣系统布置图、区域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7、消防设计图纸包括:
建筑各层平面防火及防烟分区、疏散路线图;消防给排水总平面图、各层消防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示意图;电气消防系统图、各层消防平面图;消防排烟通风各层平面图、前室、楼梯间、内廊加压系统图、各工种主要设备及材料选型。
8、环境设计图纸包括:
建筑首层平面加室外绿化、小品、雕塑等布置。
9、人防设计图纸包括:
建筑首层人防入口平面图、地下室人防平面图、各口部平面及剖面图;人防顶板结构布置图、人防底板结构布置图、临时封堵、战时加柱、防爆隔墙等大样;通风系统图与操作说明、通风平面图、滤毒室及机房、口部大样、予埋件图;地下室人防给排水平面图、各口部给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人防地下室战时排水系统图;地下室人防配电平面图、人防配电系统图、进排风、水泵控制电路图、移动电站、人防配电室、进排风机室配电平面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
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
这有助于扼制房地产开发领域过于严重的投机态势,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四是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专业性很的经营活动。
开发商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系为保障开发项目产品的安全及开发中其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的必要条件。
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是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1、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性禁止
房地产交易客体其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预售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支付全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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