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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
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这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
维护法律权威,一要树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
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职权由法定。
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
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干警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
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二是有权必有责。
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三是用权受监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
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四是违法受追究。
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法律素养。
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
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要做到: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三)模范遵守法律。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反之,会为全社会树立不尊法、不守法的恶劣典型。
因此,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
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自觉接受监督。
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能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借口排斥监督。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就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一切依靠人民。
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就会耳不聪、目不明。
因此,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
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都要立足本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
(一)勤政守法。
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途径是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
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法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
勤政守法,执法为民,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
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执法权力,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非法插手经济案件等,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不作为则是政法机关和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敬业,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等,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合理诉求。
乱作为和不作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形象,必须在工作中坚决克服。
(二)甘当公仆。
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
要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服务强化管理,不能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能以加强管理之名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以管理为手段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
要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兢兢业业,默默奉献。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政法机关文明执法,还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信任。
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
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
就是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
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污辱、不挖苦、不嘲讽;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但又不能去辱骂、威胁恐吓执法对象;对待所有当事人都要耐心听取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决定对当事人的态度。
(四)清正廉洁。
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
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
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抑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
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涵着公平正义的精神。
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现实中,有的政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创收渠道,为干警制定罚款指标;有的政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利益争案件管辖权,等等。
凡此种种,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
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
对犯罪分子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
行政处罚也是如此,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执法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二)平等对待。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
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反对特权。
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
二是禁止歧视。
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及时高效。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
要着力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着力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政法干警要切实遵守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
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秉公执法。
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努力做到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已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要严把证据关。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
二要严把法律关。
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往往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
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
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
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谈不上公正。
(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法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应当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依法查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审理好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政法工作保障服务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强化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反窃密、防范处置邪教工作,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
必须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
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抑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依法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政法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
要做好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工作,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以及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净化思想文化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氛围。
要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保护著作权等不受侵犯,保障良好的创作环境,努力为繁荣文化事业服务。
(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政法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树立维护稳定的观念,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会矫正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依法制裁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等不友爱行为,促进形成和睦的社会、家庭与人际关系。
审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一)胸怀大局。
每一名政法工作者尤其是各级政法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时刻想着大局,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谋划和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立足本职。
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
二是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把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是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
(三)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是服务大局的关键。
政法干警只有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服务好大局。
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政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
三是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执法活动首先应当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
但也决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
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
五、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在各项政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这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表现在:
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
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二)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政策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
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
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
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比如,党中央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针对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的情况,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要求政法机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和时限内做好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也应依法从宽。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样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刑事执法中,自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就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但贯彻落实这个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实现。
(三)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党的领导要坚持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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