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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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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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工程勘察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二、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0)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00(4:
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工程勘察资质升级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二、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还需提供:
10)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1)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00(4:
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工程勘察资质增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二、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需提供)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00(4:
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二、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00(4:
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
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法人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6、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企业诚信手册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企业负责人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企业诚信手册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技术负责人注册职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中介企业须提供)
8、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企业诚信手册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四)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企业自助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打印申请单》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六)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七)经济性质变更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八)其他信息变更(涉及:
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施工资质外资批准号、监理资质投资股东)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
3、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企业诚信手册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注:
企业若有除以上变更以外的变更事项,请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5、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及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十)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更换证书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提供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4、本市办理的:
《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
《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自助变更事项: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
)
2、领证章处打印资质证书副本。
(二)窗口受理事项: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受理部门办理。
注:
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章处打印资质证书副本。
如企业的资质仅为施工资质主项为三级、劳务资质、监理资质丙级,请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00(4:
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
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
5个工作日。
注:
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二、提交材料: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含变更记录页)
更换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本、副本原件;
遗失补证:
遗失作废声明(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
3、与证书增补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
3、本市办理的:
《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
《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报告和附件材料制作;
2、书面申请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注:
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
30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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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 勘察 相关 资质 申请 资料 以及 办理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