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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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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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YD/T799-2002
前言
本标准代替YD/T799-1996《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与YD/T799-1996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对原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6V、12V系列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并明确指出6V、12V蓄电池的容量以10h放电率为基准;
——增加了2V、6V、12V系列蓄电池的重量要求;
——增加了电池均衡性的动态指标;
——接产品标准编写要求增加了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章节内容;
——增加了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方法;
——修订了原标准第4章内容;
——修订了原标准5.9条井提出了机内使用的要求;
——修订了原标准5.16条和6.16条的内容;
——增加了阻燃性能试验。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研究规划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隆源双登电源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华达(江苏)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浙江灯塔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俊民、李秉文、祝士平、童一波、邢凯、赵俊、金永根、熊兰英
2002-02-01发布2002-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错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
GB/T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T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87周期检查计数独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3873-83通讯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2408-1996塑料燃烧性能试验
3定义
3.1阀控式密封蓄电池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
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
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使其密封,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
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间,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3.2防爆性能
蓄电池内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逸出后,遇到蓄电池外部的明火时在蓄电池内部不引燃、不引爆。
3.3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时,可抑制其内部产生的酸雾向外部泄放。
3.4耐过充电能力
完全充电状态后的蓄电池有能承受过充电的能力。
4符号
C10—10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1.00C10
C3——3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C1——1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55C10
Ct——当环境温度为t时的蓄电池实测容量(Ah),是放电电流I(A)与放电时间T(h)的乘积
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的蓄电池容量(Ah)
I10——10h率放电电流(A),数值为1.00I10
I3——3h率放电电流(幼,数值为2.50I10
I1——1h率放电电流(A),数值为5.50I10
5技术要求
5.1型号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命名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命名方法见图1,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方法示例见图2。
图1蓄电池的型号命名方法
图2汉语拼音示例
5.2环境温度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5℃~+45℃条件下使用。
5.3结构
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有明显标志,便于连接,其极性、端子、外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
蓄电池内部结构应符合厂家的设计及工艺要求。
5.4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迹,标志要清晰。
5.5阻燃性能
蓄电池壳、盖应符合GB/T2408-1996中的第8.3.2FH-1(水平级)和第9.3.2FV-0(垂直级)的要求。
5.6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7电池重量
5.7.1蓄电池重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中的蓄电池重量为标称值,以1000Ah为界;1000Ah以下的重量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8%,1000Ah以上(包括1000Ah)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5%。
5.7.2未标出重量标称值的蓄电池采用插入法,方法为取插入容量相邻的上、下两个蓄电池重量和的1/2。
表1蓄电池重量
5.8容量
标称值为2V、6V、12V的蓄电池按6.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10h率容量第1次循环不低于0.95C10,在第3次循环应达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座分别在第4次和5次以前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放电率
5.9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以30I10(A)放电3min,极按、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5.10容量保存率
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96%。
5.11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5.12防酸雾性能
电池在正常浮充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
5.13安全阀要求
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阔压应是10~35kPa,闭阀压应是3~15kPa。
5.14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6.12条要求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5.15蓄电池充电的管理
5.15.1蓄电池在使用前一般应进行补充充电,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不大于2.5I10(A),最大补充充电电压不大于2.35V/单体。
5.15.2蓄电池均衡充电单体电压为2.30~2.35V。
(25℃)
5.15.3蓄电池浮充电单体电压为2.20~2.27V。
(25℃)
5.16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
5.16.1单体蓄电池和由若干个单体组成一体的组合蓄电池,其各电池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值应不大于20mV(2V)、50mV(6V)、100mV(12V)。
5.16.2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不大于90mV(2V)、240mV(6V)和480mV(12V)。
5.17电池间连接电压降
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U10mV。
5.18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5.19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30℃~+65℃之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5.20蓄电池寿命
2V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8年。
6V以上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6年。
6检验方法
6.1测量仪表要求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指针表读数应在量程内的后1/3范围内。
6.1.1电压表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或相应级别的数字表。
6.1.2电流表要求
测量电流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
6.1.3温度计要求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应不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
6.1.4计时仪表要求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应不低于1s/h的精度。
6.1.5压力表要求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25级或用同等精度计量仪表。
6.1.6磅秤要求
称重量用的磅秤其误差应不超过1%。
6.2蓄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检验用蓄电池应是近3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检验前必须将其完全充电。
6.3外观、极性检查
目视检查被测蓄电池的外观及极性,其结果应符合5.3条和5.4条的要求。
6.4阻燃性能试验
a)按GB/T2408-1996标准中的第6章进行取样制备。
b)被试样品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条件下放置24h开始试验;
c)水平法按GB/T2408-1996中的第8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的要求。
d)垂直法按GB/T2408-1996中的第9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的要求。
6.5气密性试验
6.5.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的条件下储存24h。
6.5.2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充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5s。
6.5.3当压力释放后,蓄电池壳体应无变形、破裂和开胶,应符合5.6条的要求。
6.6重量检验
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称得的重量应符合5.7条的要求。
6.7容量试验
6.7.1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1~24h,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开始放电。
6.7.2放电开始前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其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7.3放电期间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
测量时间间隔:
10h率试验为1h;3h率试验为0.5h,1h率试验为10min。
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6.7.4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控公式
(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容量Ce,其值应符合5.8条的要求。
…………………………………………
(1)
式中:
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
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6.8大电流放电试验
完成容量试验后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环境温度为25℃±5℃时,以30I10(A)放电3min,目测极柱及蓄电池外观,其结果应符合5.9条的要求。
6.9容量保存率试验
6.9.1蓄电池需经10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6.9.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2℃的环境温度中静置28天,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6.9.3蓄电池静置28天后,不经补充电立即按6.7条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28天后
的容量Ce'。
6.9.4按公式
(2)计算出蓄电池自放电试验后的容量保存率R,其值应符合5.10条的要求。
…………………………
(2)
6.10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6.10.1经6.7条10h率容量试验合格的蓄电池,在完全充电后进行试验,环境温度为25℃±5℃,以0.1/I10(A)的电流连续充电96h后,改用0.05I10(A)电流充电1h,然后接图3收集气体1h。
6.10.2根据公式(3)计算出每Ah放出的气体量,再根据公式(4)求出密封反应效率,其结果应符合5.11条的要求。
……………………………(3)
式中;V——每Ah换算成25℃,1个大气压的气体放出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0——标准大气压值101.3(kPa);
t——环境温度(℃);
v——收集的气体量(m1);
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Ah);
n——电池的单体数。
图3收集气体示意
6.11防酸雾性能试验
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6.11.1沉淀法
防酸雾性能是用0.5I10(A)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连续再充电4h,充电2h后立即收集气体,收集时间为2h。
收集气体方法:
将气体通入3只串联并装有定量BaC12溶液的吸收瓶中,使之通气鼓泡。
通气2h后,观察第3只吸收瓶是否有沉淀产生,如果没有即表示1Ah电池单格析出的酸雾量小于0.025mg,反之为不合格。
第1、2只吸收瓶中应加BaC12的量可按公式(5)进行计算:
………………………………(5)
不同容量的蓄电池应配制的BaC12的溶液量按公式(6)计算:
0.15×n×Ce……………………………………(6)
公式(5)、(6)中:
的质量(mg)
n——电池的单体数:
Q——电量,(Ah);
的分子量;
的分子量。
第3只吸收瓶中放置1摩尔浓度的BaC1210ml。
6.11.2试纸法
将电池放入1m3容器中,容器内pH值呈中性(pH=7),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再以0.2I10(A)电流进行4h的充电,再用纯净蒸馏水润湿石蕊试纸(pH试纸)并悬放于出气口上方2cm处,历时2h以后,检查容器内的酸度(试纸应呈中性),其结果应符合5.12条的要求。
6.12安全阀动作试验
对蓄电池内逐渐充气加压,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停止充气,将蓄电池自然放置,测定关阀时的压力,其结果应符合5.13条的要求。
6.13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6.13.1采用经6.7条试验合格后的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
6.13.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0.3I0(A)电流再充电160h。
6.13.3过充完毕后,静置1h,其外观应符合5.14条的要求。
6.14蓄电池充电管理
在环境温度25℃±5℃时,蓄电池充电管理应符合5.15条的要求。
6.15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能试验
6.15.1在环境温度25℃±5℃时,将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24h;测量其开路电压应符合5.16.1条的要求。
6.15.2在环境温度25℃±5℃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分别测量各电池电压,其电压应符合5.16.2条的要求。
6.16电池间连接电压降的试验
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时,测量两只电池之间的连接电压降(在蓄电池的极柱根部测量),其值应符合5.17条的要求。
6.17防爆性能试验
试验应在确认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进行。
以0.5I10(A)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经1h后,在不停电情况下,在蓄电池排气口处,用直流24V电源,熔断1~3A的保险丝(保险丝距排气口正上方2~4mm),反复2次产生明火,其最终结果应符合5.18条的要求。
6.18封口剂性能试验
6.18.1耐寒试验
将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放入-30℃±3℃的低温室(箱)内6h,然后待低温室(箱)温度回到-5℃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有裂纹及槽、盖之间有无分离现象。
其最后结果应符合5.19条的要求。
6.18.2耐热试验
将蓄电池放置在65℃±2℃恒温箱内,并将电池倾斜45°放置6h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
其结果应符合5.19条的要求。
6.19寿命试验
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6.19.1过充电寿命试验
a)采用6.7条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在25℃±2℃。
b)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再以0.2I10(A)定电流方式进行连续充电30d。
c)试验过程的容量确认:
在每30d的连续定电流充电后,进行一次1h率容量试验,要求同6.7条的规定,然后再重复6.19.1b条的过程。
d)按6.19.1中的a、b、c重复充、放电,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予1h率容量的80%时,试验结束。
e)当2V系列蓄电池达到240d,6V以上系列蓄电池达到180d时,其结果应满足5.20条的要求。
6.19.2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
a)采用6.7条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应保持在55℃±2℃。
b)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以2.25V/单体浮充电压连续充电42d。
c)42d后将蓄电池取出,在25℃±2℃环境中做1h率放电试验,要求同6.7条的规定,作为一个试验循环,折合寿命为1年。
d)按6.19.2中的a、b、c条要求进行试验,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1h率容量的80%时,试验结束。
e)2V系列蓄电池的循环次数不低于8次,6V以上系列蓄电池的循环次数不低于6次时,其结果应满足5.20条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全检和抽检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7.2.1全检
检验应按表3中检验项目进行逐只检验。
7.2.2抽检
接GB/T2828-87表2中一般检查水平I,抽样方案接GB/T2829-87表3,即正常检查。
一次抽样方案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产品的不合格判定分B和C两类。
合格质量水平(AQL)值B类为1.5;C类为15。
根据产品批量及AQL值在GB/T2828-87表3中查出抽样所需样本量及合格与不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表3中抽检项目要求进行。
表3检验项目对照表
7.3型式试验
7.3.1型式试验一般1~2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
a.新产品;
b.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做重大变更时;
c.转厂试制的产品;
d.用户提出要求时。
7.3.2型式试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的产品中随机独取,母体不少于48只,试验按GB/T2829-87表1进行。
其数量为,2V8只;6V、12V6只,抽样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应符合表4规定。
表4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蓄电池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极性符号、电压;
d.蓄电池编号。
8.1.2包装箱外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b.每箱净重及毛重;
c.出厂日期;
d.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8.2包装
8.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铅酸蓄电池包装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8.2.2随同产品出厂应包含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手册;
c.产品安装示意图;
d.产品装箱配件清单。
8.3运输
8.3.2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冲击、曝晒和雨淋,不得倒置。
8.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滚翻、重压。
8.4贮存
8.4.1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放在5℃~40℃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应不小于2m;
c.应避免与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d.不得倒置及受撞击。
8.4.2按照本标准运输、贮存,从制造之日起,允许贮存3个月(25℃下),贮存后的蓄电池在使用前应按制造厂家要求的方法进行补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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