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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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
对象
执收单位
征收标准
用途
减免条件
收费
性质
1、用地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
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1、全包: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
2、半包: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
3、单包: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140元/户。
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
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
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
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
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
行政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
水田:
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
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
水田:
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
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
水田:
10000元/亩或15元/m2旱地:
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
水田:
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
5000元/亩或7.5元/m2
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
同上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6、测绘仪器检测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测绘仪器检测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检单位
测绘产品质检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9、采矿登记费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
申请登记的矿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初始登记费:
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
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小型矿产地:
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
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
7000元/每矿
评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11、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借阅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
20元/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
50元/天
地质成果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12、证书工本费
(1)勘查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100元;2、其他地勘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3、换发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
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2)采矿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变更换发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3)土地使用权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领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普通证书:
个人5元/证 单位10元/证;特制证书:
20元/证 (证书种类可自愿选择)
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湘价费〔2003〕42号)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执收单位
收费性质
资金用途
备注
一
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3、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元/每亩
元/每户
3%
4%
2%
2.5%
1.5%--2%
100
140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行政性
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
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
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减免范围:
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
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二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宗
2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时一次性收取;属于土地出让、转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须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后,不得再强制收取测量费。
三、减免范围: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征收。
在变更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四、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不得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农民收取。
五、房改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每宗
3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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