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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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保制度
李阳煤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
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我公司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职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除污染,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充分利用“4.22”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借助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环境,倡导文明新风”的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环保工作由总工程师主管,搞好企业内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环保事项;总工办为本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每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须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环保设施必须达到“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人力、物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并确保备件备药的储存量。
第十一条在下达各项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要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完善目标管理办法,做到管理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确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在职工内部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环保意识。
第三章污水管理
第十五条总工办要做好矿井污水净化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与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工要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矿井水的排放与净化工作,在确保矿井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矿井废水不外排。
第十七条总工办要加强水处理站管理工作,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回用标准,实现零排放。
第十八条总工办要派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水处理站管理工作,并有专职的污水净化操作员。
第十九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迟到早退,脱岗窜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及时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杜绝违章操作。
第二十条机电队要定期及时地抽排各水池中的污泥,及时冲洗钢制重力无阀过滤罐,确保处理后水质达到回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机电队要制定严格的水处理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对设备定期及时地检查维护,确保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地面沉淀池中的污泥要及时清掏、定点堆放,并及时清理,以防雨天污水乱流。
第二十三条生活服务科要对运煤路面及场区内的浮煤及时洒水降尘清扫,降低雨天随雨水流入河道的煤尘。
第二十四条矿区内由于新建、扩建、改建增加排污管道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环保的部门(总工办)报告,以便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归口排放。
禁止随意安设排污管道,开设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禁止用水冲洗路面、场区、建筑物等,使污水直接流向河道。
第二十六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生活服务科打扫矿区地面卫生时,应先洒水降尘后再清扫,严禁用水冲洗,致使污水到处流淌。
第四章废渣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暖科要对炉渣定点堆放,严禁到处乱倒,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运销科要对场区内原煤中捡出的矸石定点堆放,并及时运往矸石山,严禁在场区内乱扔乱倒或向河道倾倒。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实施定点集中堆放,统一运往指定的堆放场所,禁止乱扔或向河道倾倒,确保河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河滩、岸坡堆放、存贮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运销科负责矸石山废渣的堆放工作,要合理规划,降低综合治理过程中人力、物力、材力等的消耗。
第三十三条调度室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矿区所辖的河道内杂物进行清理,确保雨季河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总工办负责矸石山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矸石山的绿化工作。
第五章噪声及废气管理
第三十五条新安装锅炉必须配套除尘设施,并与锅炉同时投入运行,烟尘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锅炉废气烟尘排放浓度要小于200mg/m3,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黑度Ⅰ级标准。
第三十七条水暖科要对锅炉除尘设施严格管理,加强检修维护,使其良好运行,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第三十八条地面选煤各转载点噪声控制在75dB(A)以下。
第三十九条具有配套消声装置的设备,使用维护单位要定期检修,确保消声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章矿区环境管理
第四十条矿区环境卫生要求各单位各负其责,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卫生认真清扫,在清扫环境卫生时,先洒水降尘再清扫,严禁用水冲洗,以防产生二次污染,确保矿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整齐。
第四十一条土地科负责搞好矿区内绿化工作,对已绿化的场区、山坡地带、矸石山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严禁人为破坏花草树木,禁止在绿化区内放牧牛羊。
第四十二条土地科要对矿区花草数木精心抚育管理,及时剪草、锄杂草、浇水,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
第七章放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核子称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精心维护,保证完好、计量准确。
第四十四条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八章奖罚条例
第四十五条完成环保科技项目时,若得到省部级及地县级奖励时,按完成项目大小,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环保管理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通过技术改造,工艺优化,综合利用等设施减少或取消某项环保收费时,减少或取消收费后节省的资金全部奖给项目管理及实施单位。
第四十七条凡不按环境管理单位的要求搞好环保工作时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负责任人100-200元。
第四十八条水处理站及主排水泵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相互推诿、扯皮,不相互配合导致矿井水直接排向河道时,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四十九条因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脱岗、窜岗、违章操作、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污水直接排向河道时一次罚当事人100—150元,罚单位负责人150—200元。
第五十条因对环保设施的管理、检修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时,罚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单位1000—30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五十一条对直接用水将除尘器沉淀池中的污泥冲向河道,一次罚当事人100—15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五十二条对随意安设排污管道,开设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外,一次罚个人500—10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
第五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随意向水体倾倒或向河滩、岸坡堆放、存贮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者,除责令清理干净外,一次罚个人100—200元,罚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四条无故停用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罚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五条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受到上级环境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时,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单位责任人100-200元;导致环境管理单位罚款时,所罚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形为进行制止和监督,对被监督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罚款全部奖励给监督人或监督单位。
第五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时,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工办,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管理,合理利用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井所有用能单位及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水、和成品油;能源节约是指在实现或满足用能目的的前提下,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实现经济合理用能等途径,使能源消耗指标低于集团公司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
第四条:
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节约风尚,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牢固树立能源节约,人人有责的思想使节能成为每个职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章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对节能管理工作,我井成立节能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设在机电科,组长由王芳林担任,副组长由和机电科科长长担任。
第六条:
机电科负责我井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收集节能信息,开展节能经验交流、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我井的节能管理办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及时上报能源报表,有权对浪费能源的现象加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用电、用水、用煤、用油设备,由机电科实施有计划的淘汰和更新,公共区域的照明灯逐步安装自控延时开关,加强各类供电供水线路和用电用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严防“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
各用能部门、区队的一把手要将节能降耗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严格加强能源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所使用的能源进行全面计量。
第九条:
各用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及时、准确地将能源统计报表于每月28日报送机电科。
第十条:
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
生产用能应装表计量,严格考核,转供能源应按有关规定装表计量,按规定收费,要将电、水、油、自用煤等重要能耗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点耗能设备(如锅炉、机电设备、各类车辆等的)管理制度,做到用能有计划,消耗有定额,管理有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能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和经济运行,并对主要能耗设备定期检修。
购置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低能耗设备,逐步淘汰、更新高耗能设备。
第十四条:
工业锅炉、电器设备等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按有关的要求参加节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知识,交流节能经验,提高广大职工和家属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细则
一、节约用电
第十六条:
调度室、机电科要统筹调度用电负荷,优化供电方案,做到避峰填谷,将中央水泵房、二采区水泵房的排水生产用电尽量安排在谷期,将工作面的检修安排在峰期,经济运行。
地面变电所应采用无功功率集中补偿的方式,使其平均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吨煤电耗不得高于3.53元/吨。
第十七条:
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压机、锅炉房以及重要耗电车间、等应分别装表计量,严格考核,风机等重要的耗能设备应增加变频控制设备,降低启动电流和工作电流,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对重要耗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应每年测定一次,并调整到最佳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电机应与主机合理匹配,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动机,软启动开关,严禁设备空载运行,严禁新购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对原有能耗高,效率低的电器设备,必须有计划地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矿区、车间、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灯具,推广应用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等节能照明灯具;路灯要加装定时或光电控制装置;井下照明推广应用隔爆型节能巷道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科室的办公场所的用电要做到人离电关,严格控制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消耗时间,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及下班时要随手关闭电源。
第二十一条:
要加大对矿区转供电的管理力度,杜绝偷电现象的发生,开展专项检查,对户表逐一校验,发现计量不准时立即更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李阳煤业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使用空调的部门要严格控制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二、节约用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用煤管理,应健全审批发放手续,做到计量发放。
严格考核,超耗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锅炉、茶炉的用煤必须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使用,产品管理科要加大对自有用煤的管理力度,审批手续不全不得供给。
第二十五条:
产品管理科,治安保卫科要加大对偷煤现象的管理力度,严防煤炭流失。
第二十六条:
结合矿区发展,尽可能采用合理的集中供热方法,逐步淘汰高能耗锅炉,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低能耗锅炉。
第二十七条:
机电队要加强锅炉管理,提高热效率,热力管网的保温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建立热力管网定期巡回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机电队在停止供暖期间要加强锅炉的维修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确保供暖后能节约用煤。
三、节约用油
第二十九条:
供应科要加强成品油的管理,建立健全油料计量、验收和发放管理制度,做到领单、油票、台帐、实物四统一。
第三十条:
产品管理科、车队的用油应按单车核算,按核定油耗标准,定量供油,实行车辆加油卡制度,按车计量,逐月考核,节奖超罚,加强车辆调度,提高装载率和往返利用率,及时淘汰更新高耗油车辆,严抓车辆维修时的耗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更换电器设备的润滑油时,要加强润滑油的使用管理和回收工作,杜绝浪费。
四、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机电队要加强用水管理,给水排水按照要求配备计量器具、仪表。
第三十二条:
机电队队要加强水处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处理后的水达标并全部回用。
第三十三条:
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要随时观察清水池、贮水池水位,当水位达到上限时及时做好处理水的回用调度工作,防止水池满后溢流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十四条:
做到合理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
用率,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选运队在清扫皮带走廊的积尘时,先洒水后清扫,严禁用水冲洗皮带走廊,既浪费水资源又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职工办公生活用水要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用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防止“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
井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节能奖根据能耗定额提取,按季考核发放,考核方式为每月对水、煤、油、电的统计,即当能源的季累计消耗量低于定额时,可发给节能单位节能奖,节能奖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防止平均主义。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提取节能奖:
(一)耗能指标超过规定者;
(二)计量器具、仪表不健全的;
(三)未如实报告能耗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李阳煤业节能管理办法》颁发后,各用能部门的一把手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学习,宣传节能知识,提高职工的节能意识。
第四十二条:
全井职工有权力和义务对《李阳煤业节能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工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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