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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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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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
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
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
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
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
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
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5.补充了部分新内容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括的内容,如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为全面、合理。
6.通用条件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加不仅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而且条款约定更为细致和便于操作。
如将预付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范例,使用时可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写。
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区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一)合同文件(了解)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
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
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
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
3.投标函。
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
指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条款。
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2)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
(3)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
(4)承包商的设计;
(5)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6)合同涉及的第三方;
(7)环境限制;
(8)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
(9)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10)指定分包商;
(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
(12)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
(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14)竣工检验;
(15)暂列金额等。
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
(1)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
(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
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
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
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
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
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
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
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①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
③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
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
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
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价格增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价格减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
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合同价格减少。
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
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
折减的原则是,以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即:
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2)提前竣工——合同价格增加。
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
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
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
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
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
也就是说,不因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①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
②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
③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
④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支付。
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
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
(五)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①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②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
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
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
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
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
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
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
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
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3)工作。
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1)平时工作。
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
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
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报酬。
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
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
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l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3.争端裁决程序
(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请求后,裁决委员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解决争议的地点可以在工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2)裁决委员会成员审阅各方提交的材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审阅证明材料。
(4)调解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
①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
②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
③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在我国实施的工程均不采用此条款);
(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损害后果又很严重,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
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
遇到上述情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具体描述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
发生这类情况后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
判定原则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
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
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过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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