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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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内的鼓励类项目,由“三区”各自核准;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编制。
凡需办理确认书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概况”中包括“产品说明”、“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清单”及“项目总投资”。
“产品说明”要求:
(1)准确描写产品名称;
(2)本项目项下减免税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的种类及技术规格或型号;(3)详细描述每种产品的产量及原材料组成成分、含量等;(4)产品或主要经营内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几条、第几款中的那一项具体内容,并准确描述产品与项目确认书所引“条目”的对应关系,依据和理由(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证明的可随附相关证明材料);(5)如有使用本项目减免税设备生产“条目”以外的产品的,应列名产品名称、数量以及占全部产量的比例;(6)产品说明中应包括产品实物图片(单独提供实物照片的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并加盖企业印章)。
“工艺流程”要求:
(1)文字描述产品从初始原材料的投入至最终完成品制成的整套生产工艺流程,并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
(2)应对投入生产的原材料(零件等)的名称、成分、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作准确详细的描述;(3)文字描述应说明每个工艺环节所对应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和作用。
“主要设备清单”要求:
(1)主要进口设备清单;
(2)主要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进口设备用汇额及汇率;(4)采购国产设备总额。
“项目总投资”要求有项目总投资构成表及文字说明,包括:
土建费用、安装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征地、铺底流动资金等其他费用。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2004年7月16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006年3月1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项目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天津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办理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详见《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业务指南》。
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
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3号公告)。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海关总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
免税物品海关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申请项目的范围
1、外商投资的新建项目。
2、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3、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不曾低于25%的)所投资的项目。
以上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6、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
7、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按外资项目核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设备更新或维修项目。
该类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办理。
9、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办理。
三、对应的产业目录
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由项目单位填写《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必要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
《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应注明:
“本公司对以上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等类似文字表述;落款应包括企业全称和制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项目单位将填写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指项目注册所在“三区”或区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必要时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填写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对于符合要求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于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主送项目主管部门一份、项目单位二份,抄送天津海关一份)。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市发改委再转发给项目主管部门。
五、项目确认书格式
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
1、“确认书编号”国家发改委出具确认书为“发改外资确字[200] 号”、市发改委出具确认书为“津发改外资确字[200] 号”。
2、“项目统一编号”2008年以前为12位:
C112X02XXXXX,第5位年份代码为项目审批的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第8至12位为确认书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2008年以后项目统一编号为15位,年份代码由1位调整为4位,增加了3位,其它不变。
3、“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和相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施行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J”,例如,第一类第l项应填写为:
中低产农田改造(J0101);第三类第
(一)条第l项应填写为: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J03010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编码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编码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编码为“”。
4、项目性质代码:
从以下几类中选择一种填写:
A:
中外合资企业;B:
中外合作企业;C: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N:
外国投资者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性质统一填写为“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六、填表说明
《确认书》申请表中:
1“项目单位名称”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的单位(企业)名称;
2、“企业性质”应在“合资( )、合作( )、独资( )、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括号内挑钩。
合资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合作是指中外合作企业;独资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外资项目内资商品包括“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应填写核准文件核准的本期项目名称;
4、“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本期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5、“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本期项目与鼓励类建设内容相关的自用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6、“项目内容”填写企业经营范围和本期项目产品名称、产量;
7、“项目对应产业目录条款”例如产品为优质防水密封材料,对应条目“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填写为“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优质防水密封材料”(注意要按照项目核准时间对应的外资产业目录填写);
8、“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9“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七、设备清单的核准
设备清单格式附后。
请按照清单格式用A4纸横向填写。
清单两页以上的,申请单位签章等只在第一页,填表日期、审核部门签章等只在最后一页,并加盖申请单位和审核单位骑缝章。
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
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
清单的方式,由企业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分批次设备清单确认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需要分批的,在清单的最后一页下端,注明分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情况。
详见《进口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
除“备注”栏外,其它栏都必须填写。
未确定设备规格型号、未签订合同的设备,待确定后再列入下一批清单。
如进口的属二手设备,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新旧程度。
八、主要政策文件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7、《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文)
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
9、《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7、《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11、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12、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项目设备免税的有关政策查询及申请表的取得可登陆天津投资网,网址:
天津海关减免税备及审批手续案业务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主页,网址:
附件:
1、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
4、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业务指南(仅供参考)
附件1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合资( )、合作( )、独资( )、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单位: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号: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间:
20年月日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项目内容:
项目对应产业目录条款(年修订版)鼓励类、第类、第条、第款:
项目执行年限:
20年至20年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
一、加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件6份)
二、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套)
三、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附件2发改外资确字[200]号附表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公司(签章)单位:
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套)数
单价
用汇额
拟进口
国别/地区
合同号
备注
合计
——
——
—
——
——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初审部门意见:
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签章)
附件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编号:
发改外资确字[200]号
项目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兹确认: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于年月由以号文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请按规定到天津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项目统一编号: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截止年):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备注:
附件: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项目确认书出具单位(签章)
年月日
抄送:
天津海关
附件4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业务指南
一、外资鼓励项目备案时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需申请单位签章的正本一式两份)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产品说明及生产工艺流程(需申请单位签章的正本各两份)详见七、鼓励项目《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填写指南)
5、*新立项目需提供申请单位成立时项目主管部门对合同及章程的批复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增资项目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当次增资的批复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两份、原件备查)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两份、原件备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9、公司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10、厂房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两份)
11、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
如项目申请单位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备案核准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项目申请单位的委托书。
二、外资结转项目备案时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需申请单位签章的正本一式两份)
2、产品说明及生产工艺流程(需申请单位签章的正本各两份)详见六、鼓励项目《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填写指南)
3、企业成立时项目主管部门对合同及章程的批复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两份、原件备查)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两份、原件备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7、公司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8、厂房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两份)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
如项目申请单位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备案核准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项目申请单位的委托书。
三、外资自有资金备案时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需申请单位签章的正本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享受自有资金政策的资格证书(注: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两份、原件备查)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两份、原件备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
如项目申请单位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备案核准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项目申请单位的委托书。
四、减免税审批流程
1、外资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的审批流程
(1)鼓励项目备案
企业经办人员根据要求提供备案单据(原件和复印件),按备案材料顺序整理好交海关关税处审核,经三级报批核准后,下发减免税设备审批地海关。
审批地海关负责备案电子数据的录入、审核并发放《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核告知书》。
(2)自有资金项目备案
企业经办人员根据要求提供备案单据(原件和复印件),按备案材料顺序整理好交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核,经三级报批核准后,下发减免税设备审批地海关。
审批地海关负责备案电子数据的录入、审核并发放《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核告知书》。
五、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制要求
(一)项目统一编号:
1、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
2、外资结转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不用填写。
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规则如下:
XXXXXXXXXXXXXXX海关代码立项年份征免性质顺序号
或XXXXXXXXXXXX海关代码立项年份征免性质顺序号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
1、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代码;如果因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字段过长,无法填写齐全时,从左顺序填写至字段填满为止。
另在备案栏填写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信息,使申请表完整表述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的内容;
2、外资结转项目与自有资金不予填写;
3、字段内容中有文字和代码的,文字描述部分是必填项,如果不知道具体代码,可不填写代码(下同)。
(三)申请单位海关代码:
在海关报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如无,应为空。
(四)申请单位名称:
填写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申请单位的规范全称。
预录入时,若名称过长,则按字段长度从前往后截取。
(五)项目性质/代码:
1、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项目性质及代码(代码-文字描述):
A–中外合资、B–中外合作、C–外商独资、D–外国政府贷款、E–国际金融组织贷款、H–外资研发中心、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K–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和L–中西部外商再投资、N–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2、外资结转项目与自有资金项目不用填写。
(六)企业种类及其代码:
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8类中选择一种(代码-文字描述):
1-中外合作、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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